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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安弘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005388)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
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安弘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兴业安弘 3 个月定开”)的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
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至
2021年 2月 22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
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 2月 23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安弘 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
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1月 15日,即该日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兴业安弘 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
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其中: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无个人投资者;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
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
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
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
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
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
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年 1月16日起至 2021年 2月22日17:
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安弘 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 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 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 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 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 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 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 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 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 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 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 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 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 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 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 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 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1年 2月 22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 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 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 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 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 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关于兴业安弘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 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 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 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4层 联系人:王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s://www.boc.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 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 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61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附件一: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 月 12日


附件一: 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成立 满三年后继续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 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议: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 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5、《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4、根据前述变更相应修订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条款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2日


附件二: 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 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 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 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 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2月 22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 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成立 满三年后继续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 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审议:1、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2、根据前 述变更相应修订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兴业安 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条款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 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二、具体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 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5、《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根据上述变 更修改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 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 容修订后,将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本情况 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20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29日正式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成立规模 1,009,999,000.00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二)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 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可行性 (一)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了保障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已做好 持有人大会召开筹备工作,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 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修订后的《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 《兴业安弘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终 止条款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 碍。 五、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 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 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 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 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终 止条款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 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 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0-9556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