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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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增 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0
年 2月 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0年 4
月 19日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于 2021年 1月 8日起,增设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1183),原份额转为 A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详见附
件)。
一、新增 C类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时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2
一次性支付。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
N≥30 日 0%
其中,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 C类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
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三、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
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次调整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或 020-
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8日
4
附件:《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第二部分
释义
……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
基金份额(新增,下文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新增)
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新增)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
相互转换。(新增)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和降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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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新增,下文
序号依次调整)
十二部份
基金的投
资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
露。
8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新增,下文序号依次调
整)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销售服务费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
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新增)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9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的除外;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新增,下文序
号依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