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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00748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 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19】年【5】月【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88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 【17】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 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 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ABS)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 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 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 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指验资成立时)及成立运作后,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本基金不得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0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次招募 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 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6 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智益纯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40、《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 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57、开放期: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 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如果该日历月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6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 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 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宁 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宁波银行金融市 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 1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高 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余 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货 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执 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 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 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 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银行有 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 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 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银行 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1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5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 师,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凌云先生,总经理助理,金融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年证券 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行办 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厉大业先生,首席产品官,博士,13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徐沛琳女士,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部交易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20-09-04 - 2 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8 - 3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1-04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牟琼屿 2019-06-17 2021-01-04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总 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吴玮先生担任执行委员。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 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 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 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 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 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 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 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 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 1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 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 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 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 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 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 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 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 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 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 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 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1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 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 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 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 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 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 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 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 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 2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 务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 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 业,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 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共199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173.6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2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 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负责人: 奚正辉 2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仲思宇、李文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2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9】年【5】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88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3年。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 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 间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 日次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果该日历月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每 个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2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19年5 月27日至2019年6月12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010,008,000.00元,折合4,010,008,000.00份。募集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00元,折合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4,010,008,000.00元, 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2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7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 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2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 前一日,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 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 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2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2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申购,首次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3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 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3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Y ≥7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微信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二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 T 6天 20天 3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3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 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 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 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 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3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如发生暂停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 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 3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管理人可 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出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部分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若在延期期限结束时仍有未获处理赎回申请,则该等未 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延期期限 结束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3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3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目标久期调整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配置策略等,并且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债券 品种将采用针对性投资策略。 ① 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信用债券根据发债主体 的差异,可以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与 之匹配的评级体系。 A、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行各类产业债的工商企业,本基金将借助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业研 4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究能力,建立分行业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通过行业风险比对,确定各行业信用等 级天花板。依据不同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提炼各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和信用风险要 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具体定量的信用分析和财务 分析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 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在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还将结合债券增信方式、发债企业股东背景等因素综合 考量,最终形成内部产业债评级。 B、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 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可变现资产价 值等。 ? 政府财政实力:主要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行政地位、财政实力、财 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 金融资源支持能力:主要考察存款、贷款整体规模,平台类贷款的占比情 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对于持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地修正 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并结合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 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 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选择具 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 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② 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和 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 4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 减少风险。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 期,从而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适 当缩短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 ③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 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④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 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 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 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 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 进行投资。 ⑤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4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 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 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 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 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 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固定收益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 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投资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10月26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13,702,500.00 97.09 其中:债券 3,663,652,500.00 90.89 资产支持证券 250,050,000.00 6.20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245.00 1.2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680,685.06 0.07 8 其他资产 64,509,818.48 1.60 9 合计 4,030,893,248.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467,000.00 3.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023,000.00 2.24 4 企业债券 1,449,359,500.00 36.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4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6 中期票据 2,083,826,000.00 51.8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663,652,500.00 91.2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7557 17广铁 01 1,700,000 174,063,000.00 4.33 2 127559 17粤海 01 1,000,000 102,230,000.00 2.54 3 131800019 18蓉城轨交 GN001 1,000,000 101,480,000.00 2.53 4 101900070 19陕延油 MTN001 1,000,000 100,930,000.00 2.51 5 155098 19国管 01 1,000,000 100,370,000.00 2.5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89075 18建元 7A2_bc 2,500,000 250,050,000.00 6.22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分别合计为423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 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809.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432,009.2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4,509,818.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6月 17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2.37% 0.04% 1.22% 0.04% 1.15% 0.00%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1.88% 0.10% -0.70% 0.10% 2.58% 0.00% 注:2019年6月17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5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取的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5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5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 5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5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 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5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5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 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6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6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6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6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6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不可抗力; 2、基金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6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 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 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 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 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6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 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 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开放期、封闭期前10 个工作日以及封闭期最后10 个工作日以外,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 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 势,加强对市场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7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长度为三个月,封闭期间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因此,在封闭期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者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 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5、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 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 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 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6、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 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 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7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决定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 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 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 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7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7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 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7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8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8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8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8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8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8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8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8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 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8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9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 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9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目标久期调整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配置策略等,并且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债券 品种将采用针对性投资策略。 ① 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信用债券根据发债主体 的差异,可以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与 之匹配的评级体系。 A、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行各类产业债的工商企业,本基金将借助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业研 究能力,建立分行业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通过行业风险比对,确定各行业信用等 级天花板。依据不同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提炼各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和信用风险要 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具体定量的信用分析和财务 分析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9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 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在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还将结合债券增信方式、发债企业股东背景等因素综合 考量,最终形成内部产业债评级。 B、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 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可变现资产价 值等。 ? 政府财政实力:主要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行政地位、财政实力、财 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 金融资源支持能力:主要考察存款、贷款整体规模,平台类贷款的占比情 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对于持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地修正 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并结合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 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 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选择具 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 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② 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和 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 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 减少风险。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 期,从而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适 当缩短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 ③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9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 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④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 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 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 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 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 进行投资。 ⑤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9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9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 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 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 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 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9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9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9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10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0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决议 10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0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0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10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0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10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 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 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 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 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 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 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 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 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10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11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11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1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11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1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1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1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11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11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2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400-805-8888),该系统提供全天候的 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 12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12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11-30 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2019-12-18 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2号) 2019-12-28 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2号) 2019-12-28 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以及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的公告 2020-01-15 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2020-01-18 7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调整旗 下基金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间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高管、基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以及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的公告 2020-02-15 1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0-03-25 1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26 1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2020-04-22 13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4-30 14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5-29 1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6-06 16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6-23 17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客户服务热线的公告 2020-06-30 1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0-07-07 123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1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7-16 2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 2020-07-21 2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7-23 22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01 23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 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0-08-05 24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公告 2020-08-07 2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15 26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27 2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0年 1号) 2020-08-28 28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2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31 30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0年第 2号) 2020-09-05 3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1号) 2020-09-05 3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0-09-05 33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12 34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9-16 3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9-22 3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2020年第 1次) 2020-09-23 37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0-10-13 3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10-22 39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2020-10-28 40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10-29 124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4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11-19 125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6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