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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A(380005)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6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12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交易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整体资 质较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参与认购与转 让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 险;进而会对基金总体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目


录 一、 绪言 .......................................................................................................................... 6 二、 释义 .......................................................................................................................... 7 三、 基金管理人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 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 风险揭示 ................................................................................................................ 73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119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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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 绪言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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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 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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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其他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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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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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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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 球金融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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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 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年 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 行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 总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 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 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 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 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 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 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 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 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 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 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 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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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院长、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 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 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 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 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 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 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 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 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 育管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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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 学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 易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2009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2012年 11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 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 作。2005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2016年 6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陈玮(CHEN We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VP),应用数学硕士。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201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2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2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聚利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中银招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中银中高 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国辉(CHEN Guohui)先生,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张发余(研 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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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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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 不从事法律、行业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 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 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 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 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 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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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 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和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 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 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 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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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 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 30日,本集团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13.63%。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 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0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 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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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 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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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 行行长;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 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 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 7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 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9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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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 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 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 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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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 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 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 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 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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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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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5)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 3 层、6 层至 9 层客服电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公司网站:www.ncbchina.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联系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http://www.cmschina.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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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 95553或 4008888001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客服电话:95521或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公司网站: http://www.zts.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http://sd.citics.com 1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客服电话:95548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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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司网址:http://www.gzs.com.cn 1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733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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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2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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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3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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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许培菁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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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4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2月10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5,108 ,412 ,654.58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7041户。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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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2月12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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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1月1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3年1月11日刊登的《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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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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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0-6 1.5% 1.5% 7-29 0.75% 0.75% 30-364 0.1% 0% 365-729 0.05% 730及以上 0%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 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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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的基金A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自2018年11月12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单笔申购金额在500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 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单笔申购金额在500万以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 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 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 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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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12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12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4.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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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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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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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 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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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 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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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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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 各类债券品种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 转债申购和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 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 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 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 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 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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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 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 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 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 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 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 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4. 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 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6个信用级别,其中,1-3级 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 交易类资产;而规避类则资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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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 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 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 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 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 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 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 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 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 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 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 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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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 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 进行适度投资。 (四) 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 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 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 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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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 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 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 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 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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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2)、(9)、(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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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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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12月3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778,180,405.70 93.23 其中:债券 5,222,543,605.70 84.26 资产支持证券 555,636,800.00 8.96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2,898,784.35 4.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215,872.77 0.57 7 其他各项资产 101,593,937.87 1.64 8 合计 6,197,889,000.6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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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1,040,000.00 7.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0,090,000.00 5.18 4 企业债券 3,485,417,605.70 72.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90,000.00 0.42 6 中期票据 1,365,896,000.00 28.2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22,543,605.70 108.0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2901 19申证 05 1,400,000 140,994,000.00 2.92 2 160411 16农发 11 1,200,000 120,204,000.00 2.49 3 101801135 18中煤能源 MTN001 1,000,000 102,330,000.00 2.12 4 101801222 18越秀集团 MTN005 1,000,000 102,230,000.00 2.12 5 101801189 18兖州煤业 MTN002 1,000,000 101,900,000.00 2.1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1 165728 20首置优 600,000 59,994,000.00 1.24 2 138703 海诺 3A1 500,000 49,775,000.00 1.03 3 138346 永熙优 21 400,000 40,208,000.00 0.83 4 138364 南链优 03 400,000 40,204,000.00 0.83 5 138383 中交 6优 A 400,000 40,196,000.00 0.83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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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6 168090 安润 2A2 400,000 39,628,000.00 0.82 7 165965 安润 1A2 350,000 34,699,000.00 0.72 8 138260 链融 18A1 300,000 30,180,000.00 0.62 9 138351 瑞新 11A1 300,000 30,153,000.00 0.62 10 165523 G国电 2优 300,000 29,925,000.00 0.62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9年 12月 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 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该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 析后,认为该处分不会对 19申证 05(112901)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未披露 处罚事宜。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0,042.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406,739.27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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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5 应收申购款 37,156.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593,937.8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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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纯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 12月 12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2年 12 月 31日 0.20% 0.04% 0.02% 0.02% 0.18% 0.02%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 -0.30% 0.14% -3.75% 0.08% 3.45% 0.06%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 11.31% 0.17% 6.54% 0.11% 4.77% 0.06%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8.45% 0.07% 4.19% 0.08% 4.26% -0.01%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1.62% 0.08% -1.63% 0.09% 3.25% -0.01%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1.56% 0.06% -3.38% 0.06% 4.94% 0.00%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7.81% 0.09% 4.79% 0.07% 3.02% 0.02%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4.12% 0.06% 1.31% 0.05% 2.81% 0.01%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1.98% 0.08% -0.70% 0.10% 2.68% -0.02%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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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0 年 9月 30日 42.48% 0.10% 7.07% 0.08% 35.41% 0.02% 中银纯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 12月 12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2年 12 月 31日 0.20% 0.05% 0.02% 0.02% 0.18% 0.03%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 -0.70% 0.13% -3.75% 0.08% 3.05% 0.05%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 10.35% 0.16% 6.54% 0.11% 3.81% 0.05%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8.11% 0.07% 4.19% 0.08% 3.92% -0.01%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1.66% 0.08% -1.63% 0.09% 3.29% -0.01%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1.17% 0.06% -3.38% 0.06% 4.55% 0.00%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7.31% 0.08% 4.79% 0.07% 2.52% 0.01%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3.93% 0.06% 1.31% 0.05% 2.62% 0.01%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1.79% 0.08% -0.70% 0.10% 2.49%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0 年 9月 30日 38.60% 0.10% 7.07% 0.08% 31.53% 0.02%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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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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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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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发送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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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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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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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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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 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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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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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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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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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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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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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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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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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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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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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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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 的波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此类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1.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 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 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 失。 2.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 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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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4.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属于大宗交易(批 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 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 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 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 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 易,认定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 低等级的信用债。 (2)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 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 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 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年、3年、5年、7年和 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 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 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 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 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 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 主。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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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 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 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 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 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 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 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 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 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 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 一般也较短。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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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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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具有相关性。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七)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整体资 质较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参与认购与转 让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 险;进而会对基金总体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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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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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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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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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15年。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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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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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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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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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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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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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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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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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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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 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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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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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本数)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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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 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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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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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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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15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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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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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 转债申购和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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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2、9、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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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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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 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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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 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或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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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 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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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市场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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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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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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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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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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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①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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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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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付;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头寸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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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如因基金托管人业务监督和核查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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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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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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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 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 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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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0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20年第 1号)》 2、2020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20年第 1号)》 3、2020年 1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 4、2020 年 1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及清算交收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5、2020年 2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6、2020年 2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 资本公司旗下权益类基金的公告》 7、2020 年 2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平安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8、2020 年 2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9、2020 年 3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0、2020年 3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1、2020年 3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2、2020年 3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提示公告》 13、2020年 4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 报告》 14、2020年 4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 季度报告》 15、2020年 5月 2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证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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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20年 5月 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基金最低份额余额的公告》 17、2020年 6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8、2020年 6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9、2020年 7月 2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20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 债券 A)产品资料概要 2020年年度更新》 21、2020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 债券 C)产品资料概要 2020年年度更新》 22、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 期报告》 23、2020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 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4、2020年 9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事宜的公告》 25、2020年 9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事宜的公告》 26、2020年 10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27、2020年 11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8、2020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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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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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 放地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