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鹰元盛债券E(004333)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1 【重要提示】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3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 2013 年 5 月 2 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3]309 号)后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金鹰元盛 A,元 盛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2 日正式生效。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日,本基金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已将元盛 A、元盛 B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 1 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若干,并于 2017年 2月 14日起增加 E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资产 将有一定比例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具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 相较于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债基金,本基金总体风险更高。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2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67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 68 八、基金的存续 .............................................................................................................................. 6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9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8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6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9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2 十六、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10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十九、风险揭示 .............................................................................................................................11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9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6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64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元盛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6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深圳 7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发起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51.C 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从本类 8 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E 类基金份额: 指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54.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55.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6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6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9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6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10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铁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开大学财政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先后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 易所、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 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姚文强先生,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 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颜康富先生,董事,暨南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彩田支行副行长、长城支行信贷部经理、 总行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高级经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授信审批部 副总经理、总行贷审会副主任、广州分行副行长、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周建余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 公司担任会计、财务主管、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路营业部财务经理、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 11 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 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魏宏超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哈 尔滨市分行计划资金处主任科员、民族证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长春 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总公司经纪业务督导、民族证券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海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唐宜红女士,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2010年 5月至 2020年 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先后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等职 务。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崔书文先生,独立董事,辽宁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历任经济日报信息部编 辑、主任助理、副主任、证券部主任、新闻研究部主任、财经新闻部主任、产经 新闻部主任、高级记者、首席记者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 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 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 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 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 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郭素颖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盛盈资本管 12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 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 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 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 目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新业务/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运营 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 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 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职务。 4、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员等职务。2016 年 7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 收益部副总监职务。2016 年 10月至 2018年 3月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2016年 10月至 2018年 7月担任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6月担任金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至 2018年 7月担任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 9月起任金鹰添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13 年 3月起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 3月起 担任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任金 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洪利平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5年 8月 13日;张俊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年 5月 4日至 2015年 8月 6日;刘丽娟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年 7月 13日至 2017年 9月 19日;戴骏 先生,管理时间 2016年 10月 20 日至 2018年 3 月 20 日;汪伟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8年 1月 24日至 2019年 5月 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耿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 14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邱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5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6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 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17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18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 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 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19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 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 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 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 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 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 制度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 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 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 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 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20 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 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 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 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门,具体执行合规风控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合规风控 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合规风控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 充足的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规定了合规风控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 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 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 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 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 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 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 21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 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 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 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及时将风险控制 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 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 确详细的信息。 合规风控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 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 点监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2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 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 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3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24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成立时间: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 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25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曹薇 电话:010-67598893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26 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citicbank.com (6)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姜基彬 电话:021-61616885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636713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3700606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27 联系人:汤俊劼 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李艳红 电话:0757-22388171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1层 28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29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企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52 30 客服电话:021-333898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5)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31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6)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微合肥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微合肥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7)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国际贸易中心 28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32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0)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1)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2)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690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85 3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琼玉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张涛 电话: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cn (3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8)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0)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电话:021-5368627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1)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35 客服电话:4006989898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42)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4)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36 客服电话:95511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6)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47)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黄桔子 电话:0755-83716841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 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李必文 电话:0731-88954764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49)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37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0)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杜正中 电话:010-84183142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1)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 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3)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38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54)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5)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39 网址:www.jyzq.com.cn (57)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座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8)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9)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0)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40 网址:www.westsecu.com (61)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2)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3)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2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5楼 2503室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汪晓翔 电话: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4)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41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5)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 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408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6)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fsc.com.cn (67)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 第 18-21层及第 04层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6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42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9)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号金隅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888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70) 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7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电话:010-57672272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7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4) 名称: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75)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白桂 电话:0755-83007322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6)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77)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8)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岳帅 电话:010-67017788 客服电话:4008-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79)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80)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楼 45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82)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3) 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龙莹 电话:021-20655562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84)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金砖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46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86)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7)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4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89) 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号 4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建威大厦 66号 1209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杜娟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9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田路 3037 号金中环国际商务 大厦 430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9栋 9楼 法定代表人:肖宇航 联系人:陈少钦


























客服电话:0755-33376853 网址:www.dowinfund.com (91)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9422766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8 (92)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3)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联系人:张旭 电话:13581833721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94)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5) 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号丽丰大厦 20层、29层 04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6011号 NEO(A座)35楼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49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96)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9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zbank.com.cn (98)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99) 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5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licaike.hexun.com (100)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1)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com (102)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黄维琳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103)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51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服电话:4006997719 (104) 名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弄 6幢 1008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号 7号楼 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张君






































联系电话:18516765123 客服电话:400-0512-800 网址:www.cai6.com (105)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156262198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06)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7) 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52 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108)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0)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1) 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11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3)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号西楼 6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A座 6层 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1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54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5) 公司名称: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116) 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7)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18)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55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119)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120)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21)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122)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56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3) 机构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24)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号华业国际中心 A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5)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26)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5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 李卓南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7)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MSDC1-28层 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段江啸






































联系电话:15901238796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28)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29)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 3号楼为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8 (130) 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1号 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617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31) 公司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132) 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区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号院万达广场 6号楼 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1371881072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33)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18752730183 客服电话:4000216088 59 网址:www.gxjlcn.com (134)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35)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室 A区 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号凤凰园 11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吴卫卫






































联系电话:021-33323855-6339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36) 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号楼 8层 8995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hxlc.com (137)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60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8)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39)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40) 名称: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 61 号良友商服综合楼 61 幢四层 4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 10号星科大厦 A座 4008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联系电话:15210266234 客服电话:4006369952 网址:www.1314fund.com (141)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恒安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61 联系人:


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42)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43) 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方式: 1301830249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44)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联系电话:027-8386374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4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6)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47)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48)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63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9)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50) 名称: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立交新浩 E都 A座 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联系人:苏日娜






































联系电话:0755-32983627 客服电话:4006695666 网址:www.xiaoniuxcf.com (151)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52)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64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53)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54) 公司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155)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塔 2,B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56)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5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联系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57)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58) 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159) 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66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60)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 10F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赵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61) 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


















































联系人:李昕雅






























































联系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金鹰元盛债券(LOF)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场内发售代理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6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5 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085111 邮编:100738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宋扬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金鹰元盛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 68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E类基 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下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E类基金份额通过 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 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 而来。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3 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4 月 8 日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5 月 2 日生效。 69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2015 年 5 月 4 日,根据《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 类基金份额仅可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仅 70 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C类与 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场外赎回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71 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 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 5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最低保有份额和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 司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平台)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最低保有份额: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最低保有份额遵循各 代销机构的相关约定。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最低保有份 额不受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最低保有份额不受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72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六)基金的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E 类基 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销售,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C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 0.4% 300万元 ≤M<500万元 0 0.2% M≥500万元 0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C类和 E类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Y) C类赎回费率 E类赎回费率 T<7天 1.5% 1.5% 7天≤T<90天 0.1% 0.5% T≥90天 0 0 2)C类场内赎回费率 73 持有期(Y) C类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


0.1%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C 类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0 份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8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74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2)E 类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E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E类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7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7=596.43 元


申购份额=99,403.57/1.0500= 94,670.0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 E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670.06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 E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E类份额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E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75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E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0天,假设 赎回当日 E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 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 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523.80 份(截尾法保留到小数 后 2 位)。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 9,52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 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截尾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截尾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6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 的费用)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保 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 金投资者。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费用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用。两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E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记业务,按照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77 的注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E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转入 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8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本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公告。 79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 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8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81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82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类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日内恢 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 C类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 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83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 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的申购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84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视角,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 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宏观政策、利率变化等,合理确定基金在普通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 化,适时动态地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普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比例与期限 结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视角,预测利率和确定组合之 加权平均久期。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运行趋势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利率尤其是 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本基金组合在各类属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自下而上是指当某一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时, 本基金将审慎研判其基本面因素,重新调整个券、类属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与期限结构。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利率等因素,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 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 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 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确定久期为 1年以下、1~2年、2~5年、5年 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2)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 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信用债等类属债券市值 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了各类属债券配置的相对比例后,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的流动性、 换手率、债券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进一步确定各类属债券的期限构 成。 (3)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以及非国家信用担保的信用 债。其中非国家信用担保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 85 支持证券、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1)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 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 区间等,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 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 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2)政策性金融债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政策性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 手率、外部评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等因素,审慎筛选具有比 较优势的政策性金融债品种。 3)信用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信用利差分析,并 结合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信用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将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进行持续评估,预判整体与个券 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据此对本基金的信用债配置比例和个券构成进行调节,优 化组合收益。 本基金对债券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包括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项风险。本基金 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周期与景气状况的变化,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在所属行业内的市场地位,相关财 务指标,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在此基础 上结合特定债券的发行条约,对该项债券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审慎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和信 用利差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状况、到期期限、 本基金申赎情况、可交易对手的数量和分布结构,合理确定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期限分布和平均久期,以在获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收益的同时,维持本基金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 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债券交易策略 86 在债券配置策略外,本基金亦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证券市场走势、CPI 与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投资 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以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针对因投资主体、交易方式等不同而导致相同的投资品种在各 细分投资市场之间存在的价差而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两个子市场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不尽相同,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市场在 短期内的非有效性,导致两个市场的资金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 两个市场的非有效性为本基金提供了一定的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基金将寻找最佳时机,实施跨市场套利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当 中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 变化,这种变化很可能引发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本基金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 获得投资收益。 2)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是针对各品种间因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资产定价 偏离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由于不同投资群体对于流动性、税收等因 素的不同偏好,可能会造成发行条件相似的品种之内在价值发生明显偏离,本基 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基于本基金研判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方式以获取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 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价值被高估或低估的品种;另一方面, 通过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息票率、发债企业所处行业的属性等因素,评估 判断风险债券与无风险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3)跨期限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 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施跨期限套利,以获取投资收益。 4)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时,将债券进行正回购,融资后再购买票息 87 较高债券,若融资成本低于所购入债券的票息,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 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带来的交易机会,获取投资收益。比如在季末或新股发 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时机进行逆回购。 5)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本基金积极参与债券、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 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 状况,对一级市场的招标利率进行预测,以确定本基金的投标价。 3、货币市场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各期限货 币市场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等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 置额占本基金货币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 地调整配置的相对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子类基本一致。(2)时间序列完整。其 起始时间点为 2002年 1月 4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 和分析债券市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来如有更合适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后,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88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 89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1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第(6)、(11)、(17)、(18)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0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91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9,879,000.00 96.61 其中:债券 69,879,000.00 96.6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56,631.83 1.18 7 其他各项资产 1,598,394.82 2.21 8 合计 72,334,026.65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 款、应收申购款、待摊费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92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879,000.00 106.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879,000.00 106.1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879,000.00 106.1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203 18国开 03 500,000.00 50,390,000.0 0 76.53 2 200201 20国开 01 100,000.00 9,994,000.00 15.18 3 200210 20国开 10 100,000.00 9,495,000.00 14.4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 3 支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93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2.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63,605.23 5 应收申购款 33,327.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94 8 其他 - 9 合计 1,598,394.8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基金转型以来(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 1、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金鹰元盛债券(LOF)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5.5-2015.12.31 7.90% 0.10% 5.71% 0.07% 2.19% 0.03% 2016.1.1-2016.12.31 0.74% 0.11% 1.85% 0.09% -1.11% 0.02% 2017.1.1-2017.12.31 -0.55% 0.16% 0.24% 0.06% -0.79% 0.10% 2018.1.1-2018.12.31 8.23% 0.07% 8.22% 0.07% 0.01% 0.00% 2019.1.1-2019.12.31 2.24% 0.05% 4.59% 0.05% -2.35% 0.00% 2015.5.5-2020.9.30 26.93% 0.11% 24.24% 0.08% 2.69% 0.03% (2)金鹰元盛债券(LOF)E: 95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2.14-2017.12.31 8.51% 0.58% 0.92% 0.06% 7.59% 0.52% 2018.1.1-2018.12.31 8.87% 0.07% 8.22% 0.07% 0.65% 0.00% 2019.1.1-2019.12.31 2.79% 0.04% 4.59% 0.05% -1.80% -0.01% 2017.2.14-2020.9.30 29.41% 0.30% 16.18% 0.07% 13.23% 0.23% 注:1)金鹰元盛债券(LOF)E份额2017年2月14日设立;2)注: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 5月 5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1.金鹰元盛债券(LOF)C: 2.金鹰元盛债券(LOF)E: 96 注:(1)截至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3)本基金自 2015年 5月 5日起转型。E类基金份额于 2017年 2月 14日 设立。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97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 的,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 98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99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本基 金的 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损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100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还受损方”损,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101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102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 103 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场内转入、申购 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104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05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 率 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4%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其中,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由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106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07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108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109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110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11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 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政府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例如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 价格将会下降,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则将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112 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也不 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由于不 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 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 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 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 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 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113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 的投资收益率,或者逆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率而 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 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 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 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 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 114 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力争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 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对 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以辅助投资决策,若策略效果不佳或存在基 金管理人事先未能识别的错误,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失当,进而影响投 资业绩。基金管理人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与优化策略方法,以期为 投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低 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1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116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117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118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9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0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121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22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23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124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25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126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7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128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129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130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场内转入、申 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31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13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 率 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4%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其中,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由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13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 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的申购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4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13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第 6)、11)、16)、17)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6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 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137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39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40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141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 12 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 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143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 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的申购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但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 144 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第(8)、(10)、(15)、(16)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146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147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 148 遭受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149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150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151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 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152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 金的 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53 b、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 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5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155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56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5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58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159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 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 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160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 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 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 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161 联系本公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20年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 AI 投服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2020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4 金鹰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6 金鹰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7 金鹰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14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9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0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1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2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3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4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9 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1日 162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产 品 2020 年春节假期相关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30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阳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13日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1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3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3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8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 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27日 22 金鹰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28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 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11日 24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暂停在代销机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 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16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17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1日 27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0 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1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4日 29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 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7日 30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9 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30日 31 金鹰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6日 32 金鹰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8日 33 金鹰基金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11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 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29日 163 35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0 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5日 3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7日 39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7日 40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0 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9日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邮政储 蓄银行支付渠道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日 42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0 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7 日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7 日 4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月 27日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电话号码变 更的通知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月 30日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4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2)《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咨询电话:400-6135-88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