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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鑫瑞混合A(003502)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年 9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52号 文注册募集。募集时间为 2016年 11月 14日至 2016年 11月 30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书面回复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正式生效并 按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 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1月 30日,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年 9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9月 30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5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九、 基金的投资 .............................................. 66 十、 基金的业绩 .............................................. 7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8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七、 风险揭示 ........................................... 10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57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鑫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3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6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铁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开大学财政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先后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东旭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 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8 姚文强先生,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 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颜康富先生,董事,暨南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彩田支行副行长、长城支行信贷部经理、 总行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高级经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授信审批部 副总经理、总行贷审会副主任、广州分行副行长、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周建余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 公司担任会计、财务主管、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路营业部财务经理、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 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 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魏宏超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哈 尔滨市分行计划资金处主任科员、民族证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长春 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总公司经纪业务督导、民族证券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海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唐宜红女士,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2010年 5月至 2020年 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先后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等职 务。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9 崔书文先生,独立董事,辽宁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历任经济日报信息部编 辑、主任助理、副主任、证券部主任、新闻研究部主任、财经新闻部主任、产经 新闻部主任、高级记者、首席记者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 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 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 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 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 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郭素颖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盛盈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 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 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 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 目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新业务/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运营 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10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 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 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职务。 4、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交易员、投资经理等职 务。2017年 5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2017年 9月至 2019年 4月担任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 月起担任金鹰添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起任金鹰 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任金鹰添祥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金鹰鑫日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2009 年 6 月加盟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行业研究员, 消费品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起任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8月至 2017年 6月担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4月至 2018年 1月任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1 月 8 日起转型为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6月至 2018年 3月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但任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起担任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成份股优 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担任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开始担任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黄艳芳女士,管理时间 2016年 12月 6日至 2018 年 7月 11日;汪伟先生,管理时间 2018年 4月 10日至 2019年 5月 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1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耿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邱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12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3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1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16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17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万亿元。2020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7.1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19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年 4月至 2020年 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 8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年 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 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 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20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 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21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22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23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010-6659458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24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citicbank.com (6)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姜基彬 电话:021-61616885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636713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3700606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26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025649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www.cdrcb.com (1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27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 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张玉莛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cn (1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9)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1)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2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23)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24)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5)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30 电话:0311-66008561 客服电话: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27)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8)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岳帅 电话:010-67017788 客服电话:4008-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29)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金砖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0)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31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31)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2)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33)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田路 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 大厦 430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9 栋 9楼 法定代表人:肖宇航 32 联系人:陈少钦


























客服电话:0755-33376853 网址:www.dowinfund.com (34)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5)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座)八 层 816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方式:010-85264512 客服电话: 010-85354356 网址: www.kunyuanfund.com (36)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联系人:张旭 电话:13581833721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37)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33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8)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 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号丽丰大厦 20层、29层 04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6011号 NEO(A座)35楼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40)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 2座 2-1座、2-2座 7层;B2座 一层 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金长安大厦 B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34 联系人: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41)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42)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43) 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licaike.hexun.com (44)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35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5) 公司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吴跃平 联系人:裴巧莹






































联系电话:0371-6177755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站:http://www.hexinsec.com (46)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com (47)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36 联系人:黄维琳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48)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服电话:4006997719 (49)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座 20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联系电话:18616702399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50) 公司名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1 号世纪金融大厦 1 幢 1902 室 1909 单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1 号世纪金融大厦 1 幢 1902 室 1909 单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马贇



































联系电话:13761382380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37 公司网站:/www.cai6.com/ (51)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156262198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2)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 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54)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3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5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59)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0) 公司名称: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61) 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40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2)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3)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64)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41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65)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66) 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张玉






































联系电话:021-60818850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站:www.tonghuafund.com (6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68)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号大冲国际中心 5号楼第 7层 7D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丹 联系人:周强






































联系电话:18767126283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站:www.xiniujijin.com (69)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0) 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 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号南山 1910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联系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71)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号华业国际中心 A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43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2)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3)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 李卓南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MSDC1-28层 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段江啸






































联系电话:15901238796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5)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76)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 3号楼为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7) 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1号 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617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8) 公司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45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79) 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区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号院万达广场 6号楼 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1371881072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0)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18752730183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81)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2) 公司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4至 24层内 10层 1012


4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hxlc.com (83)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4)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联系电话:027-8386374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7 网址:www.lufunds.com (86)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号 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 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永辉
































联系电话:400-928-2266 客服电话: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87)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88)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9) 公司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48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90)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1)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92)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49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93)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4)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95) 公司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96)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0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塔 2,B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7)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联系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8)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99) 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51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100) 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01)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2)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 10F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赵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03) 公司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张婧 联系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96599 公司网站:www.hubei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号广报中心北塔 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53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085111 邮编:100738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宋扬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年 9月 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225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募集期本基金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年 11月 14日至 2016年 11月 30日。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本基金的募集结果符合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经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54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并公告后于 2016年 12月 6日基金合同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要求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 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55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56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 为 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 5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最低保有份额和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平台)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最低保有份额: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最低保有份额遵循各 代销机构的相关约定。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最低保有份 57 额不受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最低保有份额不受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申购费为: 申购金额 M(元)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 <100万


1.0%


100万元≤M<200万


0.75%


200万元≤M<500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58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A类份额赎回费率 C类份额赎回费 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 日 0.75% 0.50% 30日≤Y<6 月 0.50% 0% Y≥6月 0% 0% (注:1个月按 30天计算,3个月按 90天计算,6个月按 180天计算,以 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 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 59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 - 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5=94,295.14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A类份 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 94,295.14份 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60 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952,380.95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C类 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 952,380.95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四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四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元。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四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10,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四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00元。 61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62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63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64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65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精选股票、债券等 投资标的,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 判断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 67 确定基金在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 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潜在空间、竞争结构、增长 节奏、潜在风险等方面,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 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 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由于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 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周期: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业增长时点以及行 业成长的持续性将对基金资产收益有较大影响。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持续 性久以及在行业高速增长前期提前布局则可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4)行业的潜在风险:辨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 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行业地位分析:行业地位是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 行业地位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 具有影响力,公司在规模、成本、资源、品牌等方面在行业中是否具有优势,公 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是否引领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等。


2)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本基金主要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综合分析。


3)估值分析:估值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股票估值 68 是否合理。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如市盈率、市净率 等;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 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 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 合货币、财政宏观政策,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 因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 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 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9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60% 沪深 300 指数对 A 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 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 绩比较基准的权重,采用 4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采用 6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固定收益投资所代表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71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2)、(7)、(15)、(20)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2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0,367,734.99 25.60 其中:股票 120,367,734.99 25.60 2 固定收益投资 245,556,374.90 52.22 其中:债券 231,311,374.90 49.19 资产支持证券 14,245,000.00 3.03 3 贵金属投资 - - 73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9,423,754.63 19.0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34,914.73 0.86 7 其他各项资产 10,811,264.44 2.30 8 合计 470,194,043.69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 款、应收申购款、待摊费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4,487,242.20 13.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6,040.00 0.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793.79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8,500.00 0.01 J 金融业 43,648,143.00 9.32 K 房地产业 12,071,016.00 2.5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7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0,367,734.99 25.7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170,300 12,363,780.00 2.64 2 002142 宁波银行 384,200 12,094,616.00 2.58 3 000002 万


科A 430,800 12,071,016.00 2.58 4 000001 平安银行 790,100 11,985,817.00 2.56 5 002572 索菲亚 440,731 11,617,669.16 2.48 6 601636 旗滨集团 1,191,500 10,127,750.00 2.16 7 600690 海尔智家 462,200 10,085,204.00 2.15 8 600031 三一重工 403,300 10,038,137.00 2.14 9 601318 中国平安 129,000 9,837,540.00 2.10 10 600741 华域汽车 391,400 9,745,860.00 2.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844,973.10 0.8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462,000.00 27.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635,000.00 12.74 4 企业债券 30,176,000.00 6.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865,000.00 10.65 6 中期票据 - - 7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963,401.80 3.6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1,311,374.90 49.4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822032 18东风日产汽 车债 02 200,000.00 20,356,000.00 4.35 2 1820086 18厦门国际银 行 200,000.00 20,232,000.00 4.32 3 180208 18国开 08 200,000.00 20,134,000.00 4.30 4 112857 19广发 03 200,000.00 20,108,000.00 4.30 5 1920013 19徽商银行 01 200,000.00 20,106,000.00 4.3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 1 138628 惠安 3A3 100,000.00 9,695,000.00 2.07 2 138432 惠安 1A2 100,000.00 4,550,000.00 0.9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 2只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76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于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因重大运营中断事件的影响分析不准确等行为,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被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罚款 30万元。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 对相关项目尽职调查不够审慎,内部业务授权管控不足等问题,于 2020年 4月 29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因存在对相关项目尽 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等问题,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或办理业务。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备案 77 类账户开立未及时备案等行为于 2020年 8月 7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罚款 49.5万元并受到警告处分。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470.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2,709.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39,643.97 5 应收申购款 7,313,440.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11,264.4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32006 16皖新 EB 13,007,993.00 2.78 2 132009 17中油 EB 1,006,408.80 0.21 3 132011 17浙报 EB 2,949,000.00 0.6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3只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8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金鹰鑫瑞混合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6 -2016.12.31 0.28% 0.04% -2.54% 0.37% 2.82% -0.33% 2017.1.1 -2017.12.31 1.49% 0.17% 8.11% 0.26% -6.62% -0.09% 2018.1.1 -2018.12.31 9.12% 0.12% -5.86% 0.53% 14.98% -0.41% 2019.1.1- 2019.12.31 4.21% 0.03% 16.99% 0.49% -12.78% -0.46% 2016.12.6 -2020.9.30 16.91% 0.13% 23.36% 0.48% -6.45% -0.35% (2)金鹰鑫瑞混合 C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6 -2016.12.31 0.27% 0.04% -2.54% 0.37% 2.81% -0.33% 2017.1.1 -2017.12.31 0.71% 0.16% 8.11% 0.26% -7.40% -0.10% 2018.1.1 -2018.12.31 24.20% 0.88% -5.86% 0.53% 30.06% 0.35% 2019.1.1- 2019.12.31 4.08% 0.03% 16.99% 0.49% -12.91% -0.46% 2016.12.6 -2020.9.30 31.77% 0.47% 23.36% 0.48% 8.41% -0.0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1.金鹰鑫瑞混合 A: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60% 2.金鹰鑫瑞混合 C: 80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6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81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 83 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84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85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86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项条 87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8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89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90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91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92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94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96 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97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 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98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99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内容为准。


100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 变化。由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随经济周期波动 而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股票与债券等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通货膨胀 的发生将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通货膨胀的发生 而被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主要是指利率变动对基金收益再投资的收益冲击。市场利 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101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 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由于 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存在着无法卖出的风 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102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 证券,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主要有: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 水平,为基金资产组合的业绩带来风险。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 103 而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105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8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09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0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 111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12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13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114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9)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115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16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117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118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119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120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1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22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123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124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125 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2)、(7)、(15)、(20)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2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127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128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129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130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131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鹰基金)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成立时间: 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成立时间:1987年 3 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133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34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5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 2)、7)、15)、20)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36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137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 则,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138 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①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②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 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139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140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141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1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43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允价 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144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145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5)、(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146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147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148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149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50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51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年基金公告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 AI投服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2020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4 金鹰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6 金鹰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定投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9日 8 金鹰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14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0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1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摘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2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3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4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5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 出、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0日 16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1日 152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结束金鹰鑫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赎回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2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产 品 2020 年春节假期相关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30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1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3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3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8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 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27日 24 金鹰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28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 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11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17日 27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1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1日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4日 30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30日 31 金鹰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6日 32 金鹰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8日 33 金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邮储银行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11日 34 金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财达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12日 35 金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13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 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27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 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29日 153 3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 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日 3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泛 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日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42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3日 4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5日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7日 46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7日 47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9日 4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邮政储 蓄银行支付渠道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日 4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 融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14日 5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1日 51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5日 52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8日 53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8日 5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7日 55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7日 5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 通建设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9日 154 5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 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9日 5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国金证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月 20日 5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月 27日 6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电话号码变 更的通知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月 30日 (二) 其它重大事项 无。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 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 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155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 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 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 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56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15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