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2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联合泓瑞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72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3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1月4日 注: 1、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1月4日(含)至2021年1月15日(含),开 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及赎回申请; 自2021年1月16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开放期如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 行公告。 2、 投资者范围指符合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本基金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自2021年1月4日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 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30日公告:自2021年1月4日起,将前海 联合泓瑞定开债券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从50000元(含申购费)调整为1元(含申购费)。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500万元≤M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备注:M为基金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或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 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60% N≥30日 0% 备注:N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3)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1100号金利通大厦 (前海人寿金融中心)T2 栋33层 联系人:余伟维 电话: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5.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查阅本基金相 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 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