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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宏益债券A(00670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3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3号)


重要提示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1月12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7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 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ABS)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 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 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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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 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 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11月30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0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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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6 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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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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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宏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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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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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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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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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 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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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 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 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宁 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宁波银行金融市 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 1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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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高 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余 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货 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执 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 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 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 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银行有 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 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 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银行 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1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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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5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 师,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凌云先生,总经理助理,金融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年证券 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行办 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厉大业先生,首席产品官,博士,13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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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谢越女士,硕士,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永赢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6-03 - 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5-11 - 3 永赢颐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6-03 - 4 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6-11 - 5 永赢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7-28 - 6 永赢瑞宁 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8-18 -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牟琼屿 2018-12-05 2020-06-18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总 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吴玮先生担任执行委员。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 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 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1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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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 或活动: (1)承销证券; 1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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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 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 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 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 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1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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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 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 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 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 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 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 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 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 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 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 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 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 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1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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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 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 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 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 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 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 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1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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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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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 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 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 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83 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2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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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 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 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 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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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负责人: 奚正辉 2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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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陈成、张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2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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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8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76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18年11 月27日至2018年12月3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002,375.71元,折合200,002,375.71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0.24元,折合0.24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00,002,375.95元,有效 认购户数为328户。 2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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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5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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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12月24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2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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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 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2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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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如有),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请投资人届时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各代销机构查询。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 计申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 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2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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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 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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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3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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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 T 6天 7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10% 0 赎回金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11.0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89.00 11,000.00 C 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3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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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基金 3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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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除外。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 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 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3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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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3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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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当日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 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2019年10月1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3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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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3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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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款项。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 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 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 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 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 3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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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 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 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 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 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 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正 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 错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3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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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 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 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 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 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3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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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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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 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 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 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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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 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固定收益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 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投资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10月26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4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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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20,761,000.00 98.44 其中:债券 1,120,761,000.00 98.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48,315.82 0.01 8 其他资产 17,653,883.62 1.55 9 合计 1,138,563,199.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23,445,000.00 38.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469,000.00 6.40 4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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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债券 104,342,000.00 9.4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72,000.00 2.73 6 中期票据 562,902,000.00 51.1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20,761,000.00 101.8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28005 18浙商银行 01 1,000,000 101,120,000.00 9.19 2 1780401 17乐清停车场债 01 900,000 96,174,000.00 8.74 3 101800315 18连云港MTN002 900,000 91,701,000.00 8.33 4 101900439 19荣盛MTN002 800,000 81,368,000.00 7.39 5 1820043 18通商银行债 02 700,000 70,700,000.00 6.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为1113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 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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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653,883.6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7,653,883.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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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赢宏益债券A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2月 5 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0.29% 0.02% 0.50% 0.06% -0.21% -0.04% 2019年 1月 1 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4.62% 0.03% 1.31% 0.05% 3.31% -0.02% 2020年 1月 1 日至 2020年 9 月 30日 2.94% 0.05% -0.70% 0.10% 3.64% -0.05% 永赢宏益债券C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2月 5 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0.34% 0.02% 0.50% 0.06% -0.16% -0.04% 2019年 1月 1 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3.80% 0.03% 1.31% 0.05% 2.49% -0.02% 2020年 1月 1 日至 2020年 9 月 30日 3.40% 0.05% -0.70% 0.10% 4.10% -0.05% 注:2018年12月5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4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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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4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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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4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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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4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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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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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5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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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予以公布。 5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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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5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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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 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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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 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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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5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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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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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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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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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6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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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6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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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6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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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6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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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6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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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6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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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 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 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 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 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6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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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 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 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6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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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 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 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 6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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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 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 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 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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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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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遇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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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7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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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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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7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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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7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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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 7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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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7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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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 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7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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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7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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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8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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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8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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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8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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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8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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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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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 8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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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 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8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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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8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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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款项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 8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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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 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 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 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 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 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 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 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 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8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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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 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正 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 错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 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 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 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 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9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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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9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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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 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 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 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9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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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9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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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9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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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9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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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9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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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9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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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遇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9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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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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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业务。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10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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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 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10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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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10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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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 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10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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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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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10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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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10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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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10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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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10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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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109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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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11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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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400-805-8888),该系统提供全天候的 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 11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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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11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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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系统升级暂停网上交易 以及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9-05-10 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号) 2019-07-19 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年第 1号) 2019-07-19 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2季度报告 2019-07-19 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 的公告 2019-08-07 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6 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6 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系统升级暂停网上交易 以及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9-09-05 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10-11 1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3季度报告 2019-10-24 1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0-25 1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9 信披新规 版本 2019-10-25 1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9 信披新规 版本 2019-10-25 1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年第 2号) 2019-10-30 1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2号) 2019-10-30 16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11-30 17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以及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的公告 2020-01-15 18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2020-01-18 1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调整旗 下基金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间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11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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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高管、基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2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以及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的公告 2020-02-15 2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26 2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2020-04-22 24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4-30 2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0-05-12 2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年第 1号) 2020-05-14 27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号) 2020-05-14 2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5-29 2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6-06 3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年第 2号) 2020-06-19 31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2号) 2020-06-19 32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6-19 33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6-23 34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客户服务热线的公告 2020-06-30 3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7-16 3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 2020-07-21 37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网站以及呼叫中心服务的公告 2020-07-23 3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01 3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 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0-08-05 40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公告 2020-08-07 4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15 42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27 43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年 1号) 2020-08-28 4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114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3号)


4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8-31 46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12 47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9-16 4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09-22 4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10-22 50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2020-10-28 5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10-29 52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以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2020-11-19 115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3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6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3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