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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二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5 日证 监许可【2018】56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CDR 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交易价格存在大幅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基金 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也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凭证如退市, 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卖出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 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上证 5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信息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2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管理规定》: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9、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取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 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8、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 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以及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标的指数:指上证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2、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换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何一鸣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 学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 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义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 作,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运营部、金融市场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交易总部,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 杨正平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92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 于合肥市建设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 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零售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零售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客户事业部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 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 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常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 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 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 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韩国釜山 分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 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COIN)、汉德产业 促进资本,现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现任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 年 7 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 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 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财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5 月加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龚丽丽女士,硕士研究生。2011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华泰柏瑞基 金研究员、专户经理、基金经理等。2017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 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指数投资部负责人,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沪 深 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 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赟杰先生,博士研究生。2011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海通期 货、华鑫证券、海富通基金、中信建投证券等,2020年 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 现任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环保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 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荆一帆先生,2018年 9月至 2019年 11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宏观策略分 析师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 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有 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 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 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 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 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 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 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56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机构以现金进行 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 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本、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 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六、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证券账 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 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08%,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08% 50 万份≤M<100 万份 0.05% M≥100 万份 5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费。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网上现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机构向投资者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 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该发售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08%,则投资者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 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08%)=1,000.80 元 即:该投资者需准备 1,000.8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 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 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网下现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800,000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05%,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 元且该笔认 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05%=4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05%)=800,400 元 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 8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 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800,04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该投 资者共可获得 800,010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万份以上(含 10万份)。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 个工作日将汇 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 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 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 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 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 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认购。用于 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 个月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 停牌的个股,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 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将 纳入认购清单。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 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期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 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 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 根据发售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 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 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1.00? ?? ??=1 其中: 1)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 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 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 T 日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 认为有效认购数量;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 T 日指数中的 权重的,对于超额部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受限或基本面有重大 瑕疵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 ?? j=1 ) × 105% × ?? ?? 其中: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 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 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 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网下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在 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和股票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股票由发售机构予以冻结。 十六、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但需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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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 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实质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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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上证 5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组 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30 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 作为替代。 (1)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 第 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1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100%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 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7-21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601 2017 年 7 月 20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825,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7500 2017 年 7 月 21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元) 162.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600000 浦发银行 2000 允许 10.00%


600016 民生银行 4200 允许 10.00%


600028 中国石化 1900 允许 10.00%


600029 南方航空 600 允许 10.00%


600030 中信证券 1400 允许 10.00%


600036 招商银行 1900 允许 10.00%


600048 保利地产 1300 允许 10.00%


600050 中国联通 1500 必须


11205.000 600100 同方股份 300 必须


4161.000 600104 上汽集团 600 允许 10.00%


600111 北方稀土 400 允许 10.00%


600340 华夏幸福 200 允许 10.00%


600485 信威集团 300 允许 10.00%


600518 康美药业 500 允许 10.00%


600519 贵州茅台 100 允许 10.00%


600547 山东黄金 100 允许 10.00%


600606 绿地控股 600 允许 10.00%


600837 海通证券 1400 允许 10.00%


600887 伊利股份 1100 允许 10.00%


600919 江苏银行 200 允许 10.00%


600958 东方证券 600 允许 10.00%


600999 招商证券 400 允许 10.00%


601006 大秦铁路 1000 允许 10.00%


601088 中国神华 400 必须


7728.000 601166 兴业银行 2300 允许 10.00%


601169 北京银行 2600 允许 10.00%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601186 中国铁建 800 允许 10.00%


601198 东兴证券 200 允许 10.00%


601211 国泰君安 800 允许 10.00%


601229 上海银行 200 允许 10.00%


601288 农业银行 6900 允许 10.00%


601318 中国平安 2000 允许 10.00%


601328 交通银行 4900 允许 10.00%


601336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10.00%


601390 中国中铁 1300 允许 10.00%


601398 工商银行 3900 允许 10.00%


601601 中国太保 600 允许 10.00%


601628 中国人寿 300 允许 10.00%


601668 中国建筑 2700 允许 10.00%


601688 华泰证券 600 允许 10.00%


601766 中国中车 1700 允许 10.00%


601788 光大证券 300 允许 10.00%


601800 中国交建 300 允许 10.00%


601818 光大银行 2800 允许 10.00%


601857 中国石油 800 允许 10.00%


601881 中国银河 100 允许 10.00%


601901 方正证券 700 允许 10.00%


601985 中国核电 800 允许 10.00%


601988 中国银行 3800 允许 10.00%


601989 中国重工 1700 必须


10557.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 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回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本基金推出 ETF 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ETF 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与新的申购当时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 府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通过有效的投 资组合体现债券市场战略投资与战术投资的结合,并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 种投资分析技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配 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 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稳定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在基金出现巨额或较大申购赎 回时,通过股指期货及时进行加仓或减仓,迅速的进行仓位调整,以达成申购赎 回对基金运作带来的影响最小化的目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 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 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国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 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厚投资收益。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若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指数(价格)。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上证 50 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 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上证 5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测评,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 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 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6,227,114.29 98.89 其中:股票 206,227,114.29 98.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16,094.02 1.11 8 其他各项资产 3,471.48 0.00 9 合计 208,546,679.79 100.00 注: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941,374.21 3.33 C 制造业 77,644,854.57 37.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638,024.48 2.23 F 批发和零售业 16,793.79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59,850.00 1.2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30,044.00 1.65 J 金融业 96,803,172.12 46.51 K 房地产业 3,649,933.00 1.7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044,458.12 3.38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98,626.00 1.6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6,227,130.29 99.0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6,330.00 27,246,605.00 13.09 2 601318 中国平安 351,098.00 26,774,733.48 12.86 3 600036 招商银行 333,959.00 12,022,524.00 5.78 4 600276 恒瑞医药 120,276.00 10,803,190.32 5.19 5 600030 中信证券 275,752.00 8,280,832.56 3.98 6 600887 伊利股份 196,382.00 7,560,707.00 3.63 7 601888 中国中免 31,598.00 7,044,458.12 3.38 8 601166 兴业银行 403,500.00 6,508,455.00 3.13 9 601012 隆基股份 85,300.00 6,398,353.00 3.07 10 601398 工商银行 1,133,900. 00 5,578,788.00 2.6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工商银行(601398.SH)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没有收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监管标准化数据 (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理财产品数量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式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上述证券为本基金业绩基准的 成分股,所以不影响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91.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9.8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71.4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② ③ ④ 2018年 -6.94% 1.49% -7.33% 1.56% 0.39% -0.07% 2019年 39.90% 1.20% 33.58% 1.21% 6.32% -0.01%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11.68% 1.47% 5.52% 1.50% 6.16% -0.03% 2018 年 9 月 3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45.40% 1.35% 30.62% 1.38% 14.78% -0.03%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 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费、赎回费等),计入认 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 9月 3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固定收益品种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 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5、同一固定收益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固定收益品种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9、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 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 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则采用剔除上市后 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上市后第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 其中,∏ 为?? 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 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 ? 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份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发生的费用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基金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1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10,000 元的,按照 1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投资人在收取本基金中归属于投资人份额的投资收益时,获得的 金额为基金管理人扣除相应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负后的不含税金额。 如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替代,上述纳税义务 及申报缴纳方式应以修订或替代后的有效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等情况。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登载于指定媒介。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其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9、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金融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融资和 转融通业务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 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 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 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指数,挑选沪市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 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但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所以,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可能使得 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以及新股收益将导 致基金收益率偏离目标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成分股涨停板、跌停板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指数的情形时,本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 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13、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 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 而影响折价套利。 1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 ETF 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 不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 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6、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 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7、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本、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基金,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 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 此外,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如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无法存续的风险。 五、金融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 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期货的投资仅限 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 造成不良影响。期货业务的主要市场风险因素如下: (1)股票市场证券指数价格和市场利率。指数价格和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可 能影响到各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 (2)各期货合约的价格。该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持仓期货合约价值; (3)期货合约与现货价格差(基差风险)。基金财产可能因为金融期货合约 与现货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期货合约 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金融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 导致的展期风险; (4)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超过正常 范围,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金融期货投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 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1)流通量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 险在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处理资产时容 易产生;


(2)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金融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 大于投资组合现金头寸,且投资组合无力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而导致基金持 有头寸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与股指期货不同,国债期货采用梯 度提高保证金的制度,越临近交割日,保证金比例要求越高。 3、交易对手风险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金融期货的交易对手风险来自于两方面: (1)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期货,会尽力选择 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 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 失。 (2)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人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 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交割风险 国债期货业务的交割风险主要有: (1)对于国债期货交易的买方,在临近交割期由于融资成本提高而导致交 割成本提高带来的损失。 (2)对于国债期货交易的卖方,在临近交割期由于最便宜可交割券流动性 不足而导致该类券价格升高或者被迫使用次优券交割带来的损失。 (3)由于交割违约产生的损失。若国债期货的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 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就会构成交割违 约,需按照中金所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六、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期权定价模型较为复杂,其市值将会受到期权合约价格、标的物价格、标的 物波动率、市场利率水平等多个因素影响。若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 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 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2、行权风险 (1)对于期权交易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时选择行权的,若行权资 金(认购期权)或合约标的不足(认沽期权)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申 报失败的风险。 (2)对于期权交易的卖方(义务方),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好足额的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资金(认沽期权)或者证券(认购期权),就会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者行权 证券交割违约,需按照交易所规定支付违约资金利息和违约金。 (3)由于行权日和证券交割后的可交易日的差异而导致行权后持有现货证 券面临证券价格涨跌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期权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现金或现货) 的流动性风险。 流通量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市 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处理资产时容易产生。 期权的卖方(义务方)具有行权义务,因此需要缴纳保证金(现金或现货) 以防止出现卖方不能履约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期权卖方 未能及时追缴保证金的话,期权合约将遭到强制平仓。其中,特别需要注意,当 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策略,作为保证金的标的证券若因合约调整(合约标的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交 易所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进而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导致备兑备用证券不足的,期权合约也将遭到强制平仓。 4、时间价值风险 期权交易的买方(权利方)拥有期权的时间价值,时间价值随着期权到期日 的临近而不断损耗。 七、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 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 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 程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 管处罚的风险。 八、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 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 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 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 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 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 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 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且平仓的 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 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 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 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 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 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 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 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 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九、 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在合约到期前无法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因此可能 发生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了结头寸以应对组合流动性需求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出借的 证券,可能存在借入人(证券金融公司)违约而导致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 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 并不向其提供任何抵押品。一般而言,该风险较小,但当证券金融公司真的发生 前述违约情形时,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自行通过诉 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十、 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 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 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 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4)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 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 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 存托凭证退市的, 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 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十一、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复制上证 50 指数,该指数挑选沪市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 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现有场内申购赎回主要是以一篮子股票 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即当 ETF 基金持有人赎回份额 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一篮子股票交回持有人,而不需要在市场上直接卖出股票, 从而避免了由于大额赎回而被迫大量卖出股票的情况。特别地,本基金为单市场 ETF,在收到赎回申请时,理论上 100%股票支付。虽然在极端行情下,由于成 分股停牌,可能存在无法满足大额赎回需求的问题,但基金管理人将审慎操作, 通过 1)更改 PCF 清单标志;2)借助金融衍生品;3)设定赎回上限等方法,应 对基金流动性风险。因此,大额赎回给基金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较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章节。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四、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场波动、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 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 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 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十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和期货保证金出入金事宜;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为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之一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 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开通转托管等业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 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会审议;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时间:2004 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388 联系人:牛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⑨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若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 资不计入受此限。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 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中第 10)、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 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所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后,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本基金财产全部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 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 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也可选择 E-MAIL、 短信、微信等方式得到投资记录对账服务。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 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或 021-962299,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官方 APP(申万菱信基 金)、官方微信(SW_SMU)、申万菱信指数圈(SW_SMUZX)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查询/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投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计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或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指数圈(SW_SMUZX) 4、APP:申万菱信基金 5、其他:如微博等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时间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2020/11/26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更新 2020/11/26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8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8/29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020 年年度更新 2020/8/26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20/8/11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摘要 2020/7/24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全文 2020/7/24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7/22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7/21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20/5/27 申万菱信上证 50ETF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4/22 申万菱信上证 50ETF 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2020/3/13 申万菱信上证 50ETF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的公 告 2020/1/6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