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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4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 募集。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级子份 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华深证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 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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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0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0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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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存续 .............................................................. 38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9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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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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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 其修订与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11.《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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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标的指数:指深证 100价格指数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8.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4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4.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5.日/天: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4.申购: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 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 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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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67.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8.基金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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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8.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 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年 8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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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 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 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 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 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 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 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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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 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 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 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 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 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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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国)国际 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 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 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 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 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 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1日变更为银华深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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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 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并自2010年5月7日起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1日 变更为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职务。 张凯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清华大学。2009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 任公司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2年11月14日起担任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9年9月26日兼任银华 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4月2日兼任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7日起兼任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兼任银华量 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28日起兼任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 月1日变更为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6日起兼任银 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26日起兼任银华中 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30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路志刚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9月20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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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 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 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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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 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 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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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 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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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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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 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 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 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 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 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 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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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品 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6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 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 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4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2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 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 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 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 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 务托管银行”奖,尤其2019年,获得由金融时报社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共同评出的“年 度最佳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 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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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 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 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 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 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 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 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 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 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 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 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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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 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 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 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 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 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 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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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申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①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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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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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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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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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0)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3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3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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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3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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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0)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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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5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5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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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 曹宏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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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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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8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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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8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8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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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9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9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 郑立坤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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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9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10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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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5)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号楼 6层 616室 联系人 李超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联系人 李雯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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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1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1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党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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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1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2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4层 A428 室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12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 1转 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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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②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传真 010-509388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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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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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 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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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 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时,每笔场内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场内每 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场外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场外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对场内或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代 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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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固定收取 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4% 50万元≤M<200万元 0.8% M<50万元 1.2%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2% 持有期≥2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 0.5%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 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如下表所示: 场外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1年 0.125% 1年≤持有期<2年 0.05% 持有期≥2年 0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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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1年指365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 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1份 2.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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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例2: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109,4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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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第1、2、3、4、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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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 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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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份额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 额暂停申购、赎回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 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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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 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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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 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登记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如法律法规、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 100指数的 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 金以复制、跟踪深证 1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 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 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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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 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 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 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 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 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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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 10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 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 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 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 究分析报告;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 风险;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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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 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价格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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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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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34,153,948.49 89.74 其中:股票 3,934,153,948.49 89.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9,145,792.50 7.96 8 其他资产 100,779,752.86 2.30 9 合计 4,384,079,493.8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56,362,215.66 5.9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58,756,487.17 59.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5,377,921.53 0.12 E 建筑业 10,770,066.83 0.25 F 批发和零售业 44,110,171.45 1.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745,717.10 1.3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73,011,004.97 4.01 J 金融业 396,272,296.72 9.18 K 房地产业 235,167,587.54 5.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156,894.50 1.1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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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P 教育 12,882,673.98 0.3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1,687,064.54 2.3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853,846.50 0.78 S 综合 - - 合计 3,934,153,948.49 91.11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4,836,003 234,159,265.26 5.42 2 000651 格力电器 4,274,281 223,117,468.20 5.17 3 000858 五粮液 1,917,679 220,916,620.80 5.12 4 300498 温氏股份 4,967,185 160,440,075.50 3.72 5 000002 万科 A 5,572,444 142,933,188.60 3.31 6 000001 平安银行 9,415,211 120,514,700.80 2.79 7 300750 宁德时代 981,826 118,202,032.14 2.74 8 300760 迈瑞医疗 448,929 117,484,719.30 2.72 9 002475 立讯精密 2,826,420 107,856,187.20 2.50 10 000063 中兴通讯 2,478,389 106,075,049.20 2.46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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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2,019.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224.49 5 应收申购款 100,003,509.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779,752.8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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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5.7)至 2010.12.31 20.50% 1.56% 17.56% 1.73% 2.94% -0.17% 2011年 -30.05% 1.33% -29.60% 1.34% -0.45% -0.01% 2012年 2.00% 1.36% 2.00% 1.38% 0.00% -0.02% 2013年 -4.97% 1.32% -4.53% 1.35% -0.44% -0.03% 2014年 31.15% 1.14% 30.59% 1.15% 0.56% -0.01% 2015年 21.78% 2.62% 21.11% 2.46% 0.67% 0.16% 2016年 -15.68% 1.68% -15.64% 1.57% -0.04% 0.11% 2017年 23.36% 0.86% 25.02% 0.86% -1.66% 0.00% 2018年 -31.96% 1.48% -33.15% 1.48% 1.19% 0.00% 2019年 51.24% 1.37% 52.03% 1.39% -0.79% -0.02% 2020.1.1-2020.3.3 1 -5.27% 2.16% -5.49% 2.17% 0.2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5.7)起至 2020.3.31 32.31% 1.55% 29.14% 1.54% 3.17% 0.01%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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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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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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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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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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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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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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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依据《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对于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费 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 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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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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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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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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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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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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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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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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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深证100价格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 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 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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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4.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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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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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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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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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及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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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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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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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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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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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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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次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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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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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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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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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365,585,227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权证、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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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②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③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⑤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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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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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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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和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设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变更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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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 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 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7.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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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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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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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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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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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 15年,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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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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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属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基金之一。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 等。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13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信息披露有关条 款进行了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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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6.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