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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星元价值优选混合(006567)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星元价值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号 24楼 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成立日期:2014年 8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666.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邮政编码:31504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年 4月 1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69,732,305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禁止行为、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 对投资策略及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 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质 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 365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0、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开立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应遵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照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执行。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 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 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托管人监督印章。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 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或 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及 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 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时 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 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 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 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确 认的方式,基金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传真号通知基金托管人,除此之外的传 真号发送的资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 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问必须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划款当天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 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交易日 08:30- 11:30,13:30-17:00)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 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并在指令送达 1 个小时内执行。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 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银行间市场结算机构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 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 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 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 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基金托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 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八)更换被授权人员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预留印鉴、签 章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授权通知书原件送达基金托管 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文件应载 明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为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九)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 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场外交易资金指令的方 式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在 T日 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关公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20年以上。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 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及基于从第三方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 的任何损失都是免责的。 5、托管人对非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的任何损失都是免责的。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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