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中债 1- 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中债 1-3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0年 11月 25日起,至 2020年 12月 23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截止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0年 11月 25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3,231,273,895.14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70,848,901.8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0.99%,其中同 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70,848,901.84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的 100.00%,反对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1,970,848,901.84份(超 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 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 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0年 12月 2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8000元,律师费 25000元,合计 33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12月 25日表决通过了《关 于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 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原来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0-7日(不含 7日) 1.50% 1.50% 7日-30日(不含 30日) 0.10% 0.10%
30日及以上 0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7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0-7日(不含 7日) 1.50% 1.50% 7日及以上 0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执行 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 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