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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165510)

信诚四国: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7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与转托管 ............................................................................ 1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6 十二、基金的托管 .......................................................................................................................... 28 十三、基金的销售 .......................................................................................................................... 28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28 十五、基金的投资 .......................................................................................................................... 29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37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49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49 1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人认购、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代销及 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负责基金境 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 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3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4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接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括 T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5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 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 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 等信息;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 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6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 ETF和股票的精选,在 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7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 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 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8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个月内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9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8、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9、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10、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 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 基金发售公告)。 10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 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受理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 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11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调整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12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 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 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在扣除 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 13


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 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 率。 8、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 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14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或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 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15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人账户。 因上述(1)到(9)项和第(11)、(13)项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2、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已 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 16


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申请办理。 3、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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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 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18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 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9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 20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协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 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2)按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23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 24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5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 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26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 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7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 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28


十二、基金的托管 (一)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 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年以上; 29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 ETF和股票的精选,在 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普通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合同中,“金砖四国”是指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含香港)。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以“金砖四国”至少一国/地区为主要投资范围的 ETF以及 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1)在“金砖四国”登记注册的企业,(2)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金 砖四国”的企业。本基金投资上述“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权益类资产的 80%,其余不高于 20%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产,如 台湾股票等。 本基金投资于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 ETF 应在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 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金砖四国”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不可多得的资源禀赋、 30


较为成熟的经济体系为其成长的可持续性亦提供了后续支撑。因此,将“金砖四国”相关证券资 产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并严格控制风险,本基金有望为投资人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于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国家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进一 步的个券精选,构建组合,追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和地区配置两个层面。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原则上,本基金将积极投资于 ETF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当权益类市 场整体系统性风险突出,无法通过地区配置降低组合风险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降低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但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60%。 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积极的地区配置策略,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分散组合风险。地区配 置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对全球和投资目标市场的经济和金融参数的分析,综 合决定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和投资风险,进而决定各个国家地区市场的投资比例。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主要从估值指标和动量指标两类指标入手。 长期看,价格必将回归价值。估值指标包括预期盈利收益率(E/Y),市净率(P/B)。本基 金将对各个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选择相对低估的市场。同时,将各个市场当期值与其 历史水平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较大程度的低估或高估。 短期看,价格回归价值的路径各不相同,市场动量因素会影响短期收益。因此,本基金在考 察价值的同时还将引入动量指标,主要包括 1个月价格动量和 12个月价格动量。 综合估值水平判断和动量分析的结果,得出初步地区配置建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将检验定量分析,并对初步配置进行校准。主要分析投资者情绪及风险偏 好、政府政策转变、经济结构变化和特殊事件冲击等。例如,低估的市场可能会继续下行或者在 长时间都处于低估状态。同时,结构性变化可能导致最初的估值信号变得不那么强烈或者不足以 触发市场表现。另外,定性分析还将客观审慎的对分析师预测值进行合理调整,以克服预测值的 “过分乐观偏差”。该过程实质上包括了对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因子进行深入分析,以及对定量 分析不能覆盖到的一切有效信息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以上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决定各国家地区的配置权重。 2、拟投资 ETF和个股的选择 (1)拟投资 ETF的选择 本基金在甄选 ETF时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指数的市场代表性不仅体现在其能够较好反映全市场收益,更在 于其与市场经济运行情况及预期的较高的相关性。因此,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 ETF有利于地区 配置策略的有效执行。 31


2)流动性。关注 ETF的流动性包括两个层面:第一,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情况。一 般而言,成分股的流动性愈好,ETF的流动性愈好。第二,ETF本身的流动性指标,例如 ETF市值 规模、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ETF 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等。本基金亦会根据不同资金规 模假设对标的 ETF进行市场冲击检验。


3)跟踪误差。跟踪误差即意味着积极风险(active risk)。积极风险愈低,ETF 的跟踪效 果愈好。 4)总费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ETF 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投资人在投资时须考虑 其购买和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费、托管费及前端收费等等。 5)折溢价情况。由于 ETF存在以实物申赎(股票组合和 ETF份额互换)为基础的套利机制, 折溢价水平一般较低。本基金将选择折溢价波动较小的 ETF。 (2)个股的选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秉承价值主导的投资理念,甄选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个股。 本基金将根据调研考察和案头分析寻找基本面优良的股票,指标方面主要关注税后盈余 增长情况、毛利率情况及资产回报情况等,同时强调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是否为股东创造最大价 值。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估值指标识别低估品种,主要关注市盈率、市净率和市现率。若 为成长型股票,还将考察“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辅以判断。 本基金还将结合行业研究分析进行个股的行业配置调整,实现风险分散化。本基金管理人行 业研究包括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容。 3、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仅作战术性规避风险之用。当全球股市整体估值过高或基金由于 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充分分散风险时,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国家信用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或其他投资级及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例如美国国债、七大工业国(G7) 发行的主权债券等。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不限于“金砖四国”。 4、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1)运用原则 为了服务于“金砖四国”投资配置、投资策略执行以及风险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能会进行一 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 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原则: 1)避险 目前全球股票市场之相关连动性越来越高,提高了齐涨齐跌的风险,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是系统性风险避险操作的有效工具,可减小基金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 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亦可为控制外汇汇兑风险的重要策略。


2)有效管理 金融衍生品具有交易成本低及流动性佳等优点,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管理,可提高基金 32


投资组合的管理效率。 (2)风险管理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的风险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分析 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须进行周密的投资分析,分析本身要有严格的论证基础和根据。 2)交易执行





依据投资分析,来进行投资决定,并由交易部门来执行交易,做成交易执行纪录。 3)投资检讨 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过后,须进行投资检讨,以落实投资的事后评价。 4)交易限制 严格遵守监管机关对金融衍生品的各种法规限制,并根据风险状况设立交易限额。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总回报)。 标准普尔是全球最重要的指数供应商之一,其编制的指数得到了全球金融参与者的广泛应用。 与标准普尔指数直接关联的投资资产在 1.5万亿美元以上,有 5万亿美元以上的资产以标准普尔 指数为基准,超过了其他所有指数供应商规模之和。其中,标普全球宽基指数(S&P Global BMI Index)是世界上第一只采用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球市场指数。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是标准普尔为本基金所定制,由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及 日常维护。该指数主要覆盖了在全球各大交易所上市的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砖四国股票,是适合 作为以“金砖四国”为主要标的的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由五个子指数的成分股构成,并按各成分股的自由流 通市值加权编制而成。这五个子指数分别是标准普尔巴西指数、标准普尔俄罗斯指数、标准普尔 印度指数、标准普尔中国指数(剔除 B股)及标准普尔香港指数。它们均为标准普尔现有的标准 指数,隶属于标普全球宽基指数体系。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编制方法与标普全 球宽基指数体系一致,样本行业划分遵循全球行业分类体系(GICS)。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金砖四国”相关的权益类资产。从所投资市场看,“金砖四国”属于 新兴市场,其投资风险往往高于成熟市场;同时,“金砖四国”经济联动性和市场相关性存在日 益加大的可能性,因此本基金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也可能较其他分散化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投 资基金更高。从投资工具看,权益类投资的风险高于固定收益类投资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是属 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投资于 33


全球或成熟市场的偏股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每月审议基金经理递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并就 提案内容进行决议。 具体流程为基金经理根据定量模型及定性判断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地区间配置比例形成资 产配置提案,供月度投决会讨论。投决会就该提案有权驳回、修正。 基金经理须根据每月投决会形成的资产配置决议,对日常交易进行事前检查,以确保该资产 配置决议得到贯彻。 2、证券选择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即本基金所投资的 ETF和股票必须在此备选库中。 首先,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基本要求形成投资标的初选库。在此初选库范围内,投研人 员根据流动性观察、基本面研究等提交建议有关证券进入备选库的报告,由 QDII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决定其是否进入投资标的备选库。备选库形成后,管理人对库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进行出 库和入库的调整。 3、组合构建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建方面,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各项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并依据基金投资 风格,从备选库中选取券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在初步组合形成后,管理人将利用数量化方法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回顾是管理人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步骤。本基金将定期回顾检验组合的业绩及风险 数据,以便对组合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和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34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5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 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100%。本基金不做杠杆放大交易。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ETF、债券(不含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60%。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 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36


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若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37


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 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38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 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 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其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 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 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如果使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的确定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否则基金 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 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39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 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即期汇率中间价;涉及人民币对其他币种的即期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40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基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 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1.75%年费率计提。 4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至第 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 42


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 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 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十二次;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5%(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8、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43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披露。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44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和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个工作日 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45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6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3、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 资产生重大影响;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47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 48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49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的规定或者基金 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50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