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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安源中短债C(110052)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由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 起,由《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安源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 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特有风险包括: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带来的风险等)、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管理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8、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1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 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2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56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8 九、基金的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8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7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九、侧袋机制 ................................................... 105 二十、风险揭示 ................................................... 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4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安 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3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原《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5 易的债券等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7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 团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 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 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农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 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 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 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 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9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 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 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10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 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 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 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11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 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 李一硕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年 8 月 6日至 2019年 7月 2日)、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7日至 2019年 7月 2 日)、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7日至 2019年 7月 2日)、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5日至 2019年 11月 1日)、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月 4日至 2019年 12月 17日)、易方达新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12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惠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任 职)、易方达年年恒夏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7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年年恒秋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职)、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胡文伯先生,金融数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信用 13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惠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年年恒 夏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年年恒秋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岁丰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盛 3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4 经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 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 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 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1-3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朝阳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债券交易员、 宏观策略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 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助理分析师、交易员、助理 投资经理,申银万国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短 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 定收益部主管、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7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8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 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19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20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 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 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 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 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22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23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峰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26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27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2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9)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10)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11)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陈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29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13)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14)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30 网址:www.jshbank.com (15)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16)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17)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宁波银行 31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施豪迪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清萍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联系电话:0755-25188781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2)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3) 微众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24) 乌鲁木齐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08号市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联系电话:0991-4525212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传真:0991-8824667 网址:www.uccb.com.cn (25)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33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智晖 联系人:陈春华 联系电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26)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2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28)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34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9)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1)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35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32)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33)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4)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6 (35)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7)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37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9)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40)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1)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38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2)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4)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39 网址:www.hazq.com (45)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47)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48) 华泰证券 40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49)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50)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5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41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52)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53)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5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4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6)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7)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43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58)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59)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0)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44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1)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64) 中泰证券 45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65)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6)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67) 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46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8)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9)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70)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47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71)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2)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73) 和谐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号 11 层 1102内 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74) 和讯信息 4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5)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6)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77)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号 1幢 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49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78)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号 1幢 4层 1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79)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80)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50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1) 浦领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82)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号楼 11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财智国际大厦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625651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83)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84) 晟视天下 51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5)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6)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87)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5层 52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8)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89)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90)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53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91)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92)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6层 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93) 中期时代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54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94)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95)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注:微众银行仅销售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详见相关公告及通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55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靖 联系人:赵雅


5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为 C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 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30% 57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3 号)和《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135 号)进行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1月 4日至 2013年 1月 11日进行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 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月 15日生效。 2019年 3月 23日至 2019年 4月 22日,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安源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份额分类方式、申购赎回、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19 年 5月 28日起,原《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安源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 基金份额转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将转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5月 28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59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60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61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03% 1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注:对于本基金转型前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转型后,其持有 期限为转型前持有期限加上转型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 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62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 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0.3%,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400=95,866.25份


63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03%,假设申购当日 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3%)=99,970. 01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70. 01=29.99元


申购份额=99,970. 01/1.0400=96,125.01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 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64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65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66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67


68 九、基金的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5月 28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69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 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70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 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 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 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 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 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 6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1 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1.50%,申购补差费率为 1.7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1.50%=16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165.00)×1.70%÷(1+1.70%)=181.12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65.00+181.12=346.12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346.12=10,653.8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653.88÷1.020=10,444.98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 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 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等级信用 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丰华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恒久1 年定期债券、易方达黄金ETF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易 方达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易 方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联接、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达裕如混合、易方达安 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混合、易方达新鑫混合、 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联接、易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 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 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 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 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 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 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瑞通混合、 易方达瑞弘混合、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 混合、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易方达 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 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安瑞短债 债券、易方达科融混合、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发起式、 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利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中债1-3年国开行 72 债券指数、易方达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中债1-3年政金债指数、易方达中债3- 5年政金债指数、易方达上证50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 ESG责任投资股票发起式、易方达中证800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翔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 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易方达 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达沪 深300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中证国企一 带一路ETF联接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 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73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0)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1)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 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或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转换或升降级的有 关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 74 告。


75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6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年(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采取如下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基金管理人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 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 趋势,积极调整本基金的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 77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 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 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 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 获取主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 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息差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6、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 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可适当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投资比例。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 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 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 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 流量、调整组合久期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9、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78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79 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80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 -3年)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数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中短期债券指数,旨在反映中短期债券的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短期债券,因此,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数收益率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81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年 10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41,284,000.00 95.99 其中:债券 141,284,000.00 95.9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440,356.33 0.98 7 其他资产 4,464,342.46 3.03 8 合计 147,188,698.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8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7,000.00 8.80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10,007,000.00 8.80 4 企业债券 40,352,000.00 35.4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963,000.00 26.34 6 中期票据 60,962,000.00 53.60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1,284,000.00 124.2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01800097 18 河钢集 MTN001 100,000 10,373,000.00 9.12 2 112672 18深建 01 100,000 10,218,000.00 8.98 3 101753024 17 陕煤化 MTN002 100,000 10,158,000.00 8.93 4 101772007 17 鲁高速 MTN001 100,000 10,130,000.00 8.91 5 101759023 17 中化工 MTN001 100,000 10,122,000.00 8.9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5 万科 MTN002(代码:101569033)是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6月 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 5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基金投资 15万科 MTN002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 15 万科 MTN002 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99.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39,131.67 5 应收申购款 2,418,511.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64,342.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8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年 5月 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2.00% 0.03% 2.80% 0.02% -0.80% 0.01% 2、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1.85% 0.03% 2.80% 0.02% -0.95% 0.01% 注:易方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 月 15 日,自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期间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4) 自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3.7611% 0.0159% 1.3162% 0.0000% 2.4449% 0.0159% 8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日 2014年 1月 1日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5.7934% 0.0122% 1.3688% 0.0000% 4.4246% 0.0122% 2015年 1月 1日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4.6071% 0.0120% 1.3688% 0.0000% 3.2383% 0.0120%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3.0156% 0.0031% 1.3725% 0.0000% 1.6431% 0.0031%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3.9968% 0.0018% 1.3688% 0.0000% 2.6280% 0.0018% 2018年 1月 1日 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3.6577% 0.0019% 1.3688% 0.0000% 2.2889% 0.0019% 2019年 1月 1日 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 1.1426% 0.0052% 0.5513% 0.0000% 0.5913% 0.0052% 自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9 年 5 月 27日 28.9713% 0.0097% 8.7150% 0.0000% 20.2563% 0.0097% 2、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4) 自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4.0514% 0.0160% 1.3162% 0.0000% 2.7352% 0.0160% 87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日 2014年 1月 1日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6.0954% 0.0122% 1.3688% 0.0000% 4.7266% 0.0122% 2015年 1月 1日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4.8836% 0.0119% 1.3688% 0.0000% 3.5148% 0.0119%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3.3138% 0.0031% 1.3725% 0.0000% 1.9413% 0.0031%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4.2973% 0.0018% 1.3688% 0.0000% 2.9285% 0.0018% 2018年 1月 1日 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3.9569% 0.0019% 1.3688% 0.0000% 2.5881% 0.0019% 2019年 1月 1日 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 1.2609% 0.0052% 0.5513% 0.0000% 0.7096% 0.0052% 自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9 年 5 月 27日 31.3273% 0.0097% 8.7150% 0.0000% 22.6123% 0.0097%


8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8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90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91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92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9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9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9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9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97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 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9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100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02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3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2、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0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5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106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107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财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 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 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108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 流动性较好。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 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 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 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109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 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 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10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 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 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 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 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111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1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113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5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6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117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18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19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0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 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21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122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123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124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125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126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127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28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129 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130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年(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131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133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134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135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 137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138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139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40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141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 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42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 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143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44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14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146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147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48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4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5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 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5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提示性公告 2019-05-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5-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 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2019-05-28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05-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转换业务货币市场基金未付收益 支付规则的公告 2019-06-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德邦证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6-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长城国瑞证 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6-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安信证券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8-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销售机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8-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8-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微众银行为销售 机构、参加微众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9-09-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 1 月 31 日不开放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 2020-02-04 152 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5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易方达安源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2、《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的公告》; 3、《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