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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159915)

创业板: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 2020年 12月 16日在 《证券时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1年5月19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4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1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 运作需要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等内容进行修 改。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至 2021年 2月 5 日 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或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具体时间有所 差异,具体详见下文。 3、 鉴于本基金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公告下文关于投票或授权的规定与此处关于联接基金的特别规定若有不 一致的,以此处规定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 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2月 24日,即在 2020年 12月 24日本基 金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在 2020年 12月 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场 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场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在 2020年 12月 24日联接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 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的投票方式 1、纸质投票的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 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 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 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至 2021年 2月 5日 17:00点以前(投票表 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的投票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委托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账户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以登录托管其账户的证 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所交易席位/单元直接参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交易系统参与投票。 投票时间:自 2020年 12月 28日起,至 2021年 2月 5日,每个交易日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具体信息如附: 场内简称 基金代码 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 创业板 159915 创业基投 369013 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如附: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账户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以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投票时间:自 2020年 12月 28日上午 9:15至 2021年 2月 5日下午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3、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 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3)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5)B股境外代理人; (6)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上述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基金份额数量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 效投票,不计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三)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1、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规 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 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相互 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 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纸质表决票表决意见相 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纸质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纸质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纸质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纸质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网络表决的效力认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网络方式表决的,以有 效的纸质方式表决为准。 (四)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 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 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书面授权方式,授权受 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易 方 达 基 金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 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 网络授权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 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 人暂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28日起至 2021年 2月 1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 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 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 不开通。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 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28日起至 2021年 2月 1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纸质表决票或进行了有效网 络表决,则以有效纸质表决票或网络表决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 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1年 2月 8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 召集的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纸质表决票和网络表决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 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 权在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自 2021年 2月 8日(计票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 点 30 分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 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7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 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等内容进 行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 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整实施前 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6日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 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9月 20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 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等 内容进行修改等事项中部分事项属于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投资范围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投资范围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注册后,本基 金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 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2、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 增发,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变更注册后,本基金投资范围修改为如下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3、修改“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限制”相关 表述 根据变更注册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对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 理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4、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 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 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或必要补充,并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注册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事项的调整,基金变更注 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 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 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 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持有人大会方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6日


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章节 拟修订成的基金合同内容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 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变更注册。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 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 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04年 6月 25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年 6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 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 券投资基金

















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 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9、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 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 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 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 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 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 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 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 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 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 为


场外























不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 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 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投资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其中,本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 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 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 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 更注册后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 现金 赎回对价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 金 组合证券




















本基 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本基 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 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 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 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 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 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 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 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 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 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 定对价的行为 45、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 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 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 额 47、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 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 48、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 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 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 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 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 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 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 首次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 指现金 51、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 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 现金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 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程 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 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 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 量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 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 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净值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0、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 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 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 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00% 61、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 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 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 数。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 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 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 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 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 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 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售 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 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 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 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 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 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 购份额的 1.0%,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认购资金与利息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 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 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 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 认购份额须为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 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 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第四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 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 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 解冻。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 2011年 5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74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11年 9月 20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0年 XX 月 XX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同意在本基金投资范 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 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 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持有人大会条款等内容进行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0年 X 月 X 日起,变更注册后的《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逐步调整所持组合直至达到跟踪 标的指数的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 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 算,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 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 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与 变 更 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 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 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 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 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 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 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 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 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 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 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交 一、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 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一、基金份额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易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募集 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 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 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证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四、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 市 交 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项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的情 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 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五、其他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 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能。 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交易公告。 五、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 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 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 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 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 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 申购赎回办法。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一)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 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 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 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 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 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 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场内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 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 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 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有关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 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 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 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 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 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 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 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 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 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 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 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 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场 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 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 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 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 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 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 则。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 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 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 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 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 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最小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 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 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 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 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 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 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和调整,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 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 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 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 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 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 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 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 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 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 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二、场外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 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 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 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 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 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 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 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 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 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 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 的场外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 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 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 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 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


7、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 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 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 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 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如有),赎 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 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 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 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 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 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 回场所、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 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 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 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 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 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 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规定媒介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 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 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 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 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 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 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 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 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7 项以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 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 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 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 原则,在 T 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 易。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 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 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 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 金的场外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 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 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 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 种方式):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 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 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场 外份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5、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十二、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第 5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 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 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 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 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 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 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 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 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 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 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 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 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 所、方式。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 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 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 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 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 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 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 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 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 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 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 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12、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项以外的 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 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 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 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 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 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 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 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 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 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 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 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 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 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 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 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 10、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12、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 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 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 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 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 一定的手续费用。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 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 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 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 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 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外份额。在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九、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 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 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 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 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 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 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 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 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 部分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代 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网下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结算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 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 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 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 价;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 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 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 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 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 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 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 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 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应付申购对 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 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 基金(即“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 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 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 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 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 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 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 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 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 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 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 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 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 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 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5)调整有关申购、赎回、 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 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 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 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 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调整场外份额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 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 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10)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 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 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 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 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 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 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 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 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 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四)更换前的安排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 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 的登 记结 算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结算和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 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 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 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办理登记结算;场外份额可以申 请赎回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外份额。 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 利 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 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 务;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4、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 服务;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的 登 记 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 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有关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 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结算和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 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 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 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 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 金份额属场外份额,由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 算;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 条件许可情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 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 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 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相关账 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 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相 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 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 限自相关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 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基金收益分配等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 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或增发,含存托凭证)、债券、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 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 制的情形除外。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 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 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 采取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方式投资 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有助于投资者 通过证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 果。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 资,即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但是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 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 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 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 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化 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 五、 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2、创业板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 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 与判断。 (二)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 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 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 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 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 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 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 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 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 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 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 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 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 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 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 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 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 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 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 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 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 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 人将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 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 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 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 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 合调整策略。 (4)法律法规限制、基金参与 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 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 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 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 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 易。 (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 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 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 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 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六)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 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 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 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 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七)未来,随着市场的发 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 2、6、7以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即创业板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创业板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 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 理人认为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 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 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 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 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 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 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 (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 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 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 的指数收益率,即创业板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在投 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因此选取创业板指 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 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 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 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 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 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 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 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 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 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 票执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责任人(“责任差错方”)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 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责任差错方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 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 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 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 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 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 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 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 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 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 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 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 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在投 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 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 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 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 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 追偿。 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 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 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 定。 第十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第 十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八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 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 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达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 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 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 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 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 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 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第基金份额总额资产净值 注:?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 额折算为 N 份。公式不考虑基金份额 首次折算比例。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首 次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 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 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益评价 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 的超额收益率达到 1%以上,基金 管理人可将净收益进行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 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 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 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 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 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 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 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 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 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 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 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 份额净值=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上市后第基金份额总额资产净值 注: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 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 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 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 小数点后 4位,第 5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可供分配收 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 付。 份额折算比例为 N时,表示每一 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 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 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 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 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 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 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 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4位,第 5位舍 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指定媒介 公告。 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 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 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 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 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 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 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 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 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8、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场外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基金份额停牌、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交易; 24、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组成;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 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 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 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 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 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 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 十二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 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 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 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 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 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违 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 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 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 十三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 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基金 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解决。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 十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略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略 98 附件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和/或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 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 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 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 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日 99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或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授权委托书就其对本基金和/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进行 授权作出特别说明,则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所持本基金和联接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 或买入本基金或联接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100 附件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适用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如表决票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 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 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 101 决为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模糊不清、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联接基金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 102 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 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 的有效表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