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信享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 了《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1月 19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0年 11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4日 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980,006,860.05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98.99%, 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 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 980,006,860.05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 0份, 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 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 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信享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0,000 公证费 9,000 合计 29,000 二、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12月 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 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原文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后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 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二)上述修订于 2020年 12月 15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修改《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6日 公证书 (2020)沪静证经字第 2850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四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二〇二 〇年十二月一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 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 的管理人,为审议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 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 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 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通 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为本 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 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 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990006860.05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980006860.05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 98.9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 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980006860.05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00.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 0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在上海市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 银大厦十楼会议室出席了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艳蓉、李美瑶对截止至二〇二〇年十 二月十四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马子燕、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何俊蓉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 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 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 《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 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高淑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