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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 12月 21日
公告日期:2020年 12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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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4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及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9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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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0年 12月 4日披露在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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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指数型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中证 100 E
5、交易代码:162509
6、基金份额总额:326,057,934.53份(截至:2020年 12月 14日)
7、基金份额净值:0.9760元(截至:2020年 12月 14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1,183,191份(截至:2020年 12月 14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 12月 21日
11、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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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历史沿革及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的历史
本基金由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 2月 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228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4月 16日生效。
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组织召
开了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了《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会
议同意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双禧 100
份额、中证 100A份额和中证 100B份额将转换为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
双禧 100份额将转换为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
实施日起,《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
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国联安双禧中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正式变更为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122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 12月 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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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简称: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LOF)
5、基金场内简称:中证 100 E
6、交易代码:162509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1,183,191份(截至:2020年 12月 14日)
8、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
行情系统揭示。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10、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
恢复办理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基金的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由有限公司。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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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伯
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世纪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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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基金,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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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年 12月 14日,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5,463 户,其
中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845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2,948
份;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61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347,693.76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0年 12月 14日,本基金总份额 326,057,934.53份,其中场内机构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3,553,285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1.09 %;场内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07,629,906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33.01 %;场外机构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204,823,069.89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62.82 %;场外个人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 10,051,673.64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3.08 %。
(三)本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20年 12月 14日)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
数
占场内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
1 张俊生 18,623,817.00
16.75%
2 张俊英 2,528,288.00
2.27%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传统-普通
保险产品-013C-CT001深 2,345,632.00
2.11%
4 陈宏和 2,212,500.00
1.99%
5 郑元岳 1,898,003.00
1.71%
6 韦桂生 1,838,875.00
1.65%
7 孙英 1,576,821.00
1.42%
8 张阳光 1,554,279.00
1.40%
9 朱凯 1,404,856.00
1.26%
10 黎俊峰 1,352,147.00
1.22%
合计
35,335,218.00
31.7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
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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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3、总经理:王琤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030A
8、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
行决策及监督;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
作、核算相分离的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
理组成,对基金重大投资进行决策、监控及事后分析;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正式员工151人,其中67.5%(102人)的员工具
11
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华
咨询电话:400-700-0365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5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20)、国联
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30)、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40)、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A类253020、B类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257050)、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509)、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3030)、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0170)、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
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257060)、国联安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253050、B类25305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70)、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类253060、B类253061)、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058)、国联安双力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2510)、国联安双
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2511)、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059、C类006569)、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17)、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0664、C类002485)、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001007)、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157)、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228、C
类002186)、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359、
C类001654)、国联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56)、国联
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367)、国联安添利增长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275、C类003276)、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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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076)、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A类004131、C类004132)、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类004129、C类004130)、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
004081、C类004082)、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083、
C类004084)、国联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708)、 国
联安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138)、国联安增富一年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495)、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508)、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006568)、国联安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类006152、C类006153)、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6863)、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代码:006918)、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512480)、国联安增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类006509、C类006510)、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类007371、C类007372)、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A类007300、C类007301)、国联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7701、C类007702)、国
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7305)、国联安恒利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7999)、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5660)、国联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A类008108、C类008109)、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08390)、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1096)、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008879)、国联安增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类008882、C类008883)、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008878)、国联安增盛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877)、国联安增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A类008880、C类008881)、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900)及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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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码:006864)。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
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
投资部总监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
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3月至2019年7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6、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10、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11、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14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
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 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 内控工
作手段。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
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 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
技实施奖”。
(三)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15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1-22123075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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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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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二)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0年12月14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12月14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0年 12月 14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21,157,596.87
结算备付金
2,593.15
存出保证金
60,316.28
交易性金融资产
293,503,859.74
其中:股票投资
293,503,859.74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7,278,080.47
应收利息
26,201.0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30,955.44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322,059,602.9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500,554.30
应付赎回款
1,923,821.34
18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5,222.17
应付托管费
27,548.86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46,854.35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255,761.09
负债合计
3,979,762.1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42,922,668.75
未分配利润
175,157,172.1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079,840.8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22,059,602.99
注:报告截止日2020年12月14日,基金份额净值0.976元,基金份额总额326,057,934.53
份。
19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12月1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3,503,859.74
91.13%
其中:股票
293,503,859.74
91.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160,190.02
6.57%
8 其他各项资产
7,395,553.23
2.30%
9 合计
322,059,602.9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5,400,335.40
1.70%
B 采矿业
7,301,238.86
2.30%
C 制造业
128,474,632.81
40.39%
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060,869.19
1.59%
E 建筑业
5,378,801.51
1.69%
F 批发和零售业
1,401,095.60
0.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03,550.80
2.1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798,206.28
1.51%
J 金融业
101,696,583.68
31.97%
K 房地产业
8,991,477.16
2.8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255,168.08
2.2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44,902.40
1.0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95,056.00
0.1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96,166.00
0.8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9,398,083.77
90.9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75,223.68
0.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3.5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5,577.18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6.8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79,585.75
0.28%
J 金融业
1,417,270.00
0.45%
K 房地产业
52,640.34
0.02%
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904.13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655.03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359.56
0.00%
S 综合
-
-
合计
4,105,775.97
1.2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市
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57,358 22,567,723.02 7.09%
2 600519 贵州茅台 11,988 21,926,052.00 6.89%
3 600036 招商银行 294,104 13,049,394.48 4.10%
4 000858 五 粮 液 46,153 12,606,691.95 3.96%
5 000333 美的集团 116,760 9,859,214.40 3.10%
6 600276 恒瑞医药 88,629 7,986,359.19 2.51%
7 000651 格力电器 114,312 7,174,221.12 2.26%
8 601166 兴业银行 345,518 7,093,484.54 2.23%
9 600030 中信证券 202,344 5,835,600.96 1.83%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44,500 5,788,670.00 1.8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市
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919 江苏银行 239,000 1,417,270.00 0.45%
2 688521 芯原股份 4,320 373,593.60 0.12%
3 601238 广汽集团 23,640 328,596.00 0.10%
4 688289 圣湘生物 2,438 249,553.68 0.08%
5 688060 云涌科技 1,680 163,581.60 0.05%
22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3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兴业银行、中信证券和招商银行
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兴业银行(601166)的发行主体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永城煤电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事件调查中被发现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
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被交易商协会启动自律调查。因涉及为无证机构提供清算服务、为支付机
构超范围提供支付服务等支付清算业务违法行为,于 2020年 9月 15日被央行福
州中心支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088万余元,并处 1382万余元罚款。因同
业投资用途不合规、授信管理不尽职、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理财资金间接
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非洁净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接受地方财政部门担保,
于 2020年 9月 4日被福建银保局没收违法所得 636万余元,并合计处以罚款 1596
万余元。上海分行因 2014年至 2018年的同业投资项目问题,于 2020年 7月 28
日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 450万元。福州三明分行因为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条码支付
服务等五项违规行为,于 2020年 6 月 9日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累计罚
没 376.53万元。
中信证券(600030)的发行主体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山东分公司因
存在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等三项违规行为,于 2020年 9 月 9日被青
岛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在中核
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于 2020 年 7
月 19 日被证券业协会启动自律性调查。因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选聘主承销商投
24
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估承销费收入远低于其业务开
展平均成本,于 2020年 4月 27日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予以警告并启动
自律性调查。
招商银行(600036)的发行主体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福州分行因所
收税款延迟划缴国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于 2020年 9 月 7日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
中心支行罚款 303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316.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278,080.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201.04
5 应收申购款
30,955.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95,553.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919 江苏银行 1,417,270.00 0.45% 配股停牌
2 688521 芯原股份 373,593.60 0.12% 新股锁定
3 688289 圣湘生物 249,553.68 0.08% 新股锁定
4 688060 云涌科技 163,581.60 0.05% 新股锁定
26
九、重大事件揭示
截至 2020年 12 月 14日,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2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澄清。
2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3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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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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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 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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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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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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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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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
额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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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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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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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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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