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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新回报A(001798)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基金财产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30 九、基金收益分配................................................... 36 十、信息披露....................................................... 37 十一、基金费用.....................................................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4 十五、禁止行为..................................................... 4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十七、违约责任.....................................................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53 二十、其他事项..................................................... 5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55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号泰康人寿大厦 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号泰康人寿大厦 10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日期:2006年 2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 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年 12月 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i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iv)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托管人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上相关文件应在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前提 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证严格履行“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切实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中期票据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并及时更新和调 整。 (2)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相 关文件”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中期票据的投资指令,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但应将该拒绝执行的决定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本协议该款之第(3)项和第(4)项的监督 审查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以下简称“相关文件”)。 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上相关文件应 在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证严格履行 “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并及时 更新和调整。 (2)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制;


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配合基金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5)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相 关文件”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指令,但应将该拒绝执行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如履行了本协议该款之第(6)项和第(7)项的监督审查 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 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选择的存款银行必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7)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8)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 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1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 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及时核 查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3、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一方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指 令、与投资相关的付款指令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 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确认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 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款指令。 2、指令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以后发 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完成,对于托管人已尽职尽责 但仍无法完成划款或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划款失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 前一日 17:00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小时 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 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 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日 15:00之后发送的需当日 交割的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对于托管人已尽 职尽责但仍无法完成划款或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划款失败,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 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前根据基 金管理人划款指令将款项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 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 用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 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 期货公司提供的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或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基金管理人使用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划款指令将款项由银行托管账户划至期货结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通过 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期货公司的银期 转账系统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划款指令将款项由期货结算账户划往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 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 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 银行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 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 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八)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 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 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九)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1、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发送以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保 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 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 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 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 收状况。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 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 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有权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日上午 11:30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 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 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 项。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 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代销申购资金实行 T+2日清算, 赎回资金、赎回费、转出款、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 T+3日清算,直销申购资金实 行 T+2日前清算。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2日代销申购资金、T-2日后 直销申购资金及 T-3日基金转换转入款)与应付资金(含 T-3日赎回资金、T-3 日应付赎回费、T-3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日 15: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 进行划付。对于已发送有效指令但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 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 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的复核。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权机关、 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未公开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未公开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 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银行业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 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 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下一个工作日。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 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垫付,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 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4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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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页无正文,为《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署 页。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