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裕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旗下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 2020年 11月 6日起,至 2020年 12月 8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0年 11月 6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969,770,612.70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59,765,149.3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99.66%,其中同意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 2,959,765,149.36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 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2,959,765,149.36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0年 12月 9日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 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元,律师费 23,000元,合计 33,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12月 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 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将“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中的如下条款: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将“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中的如下条款: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