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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60天E(001041)

关于旗下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
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20年 3月 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和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等规定,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对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0月 17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信息披露。为了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涉及本基金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
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
容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生效。
一、适用基金
序号 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简称 
1 202305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 A 
2 202306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 B 
3 001041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 E 
二、基金合同主要调整内容及实施安排
1、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调整为采用
“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净值信息披露方式、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相应同步调整。
2、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
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本基金将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要求进
行投资组合调整。
3、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将从原来的“红利再投资”变更
为“现金分红”,且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新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持有人不选择,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对于截至 2020年 12月 15日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登记在册的
持有人(以下简称“原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持有人不选择,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
分配方式仍维持红利再投资方式;对于在某销售机构曾持有过本基金基金份额但截至
2020年 12月 15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若自 2020年 12月 16日后(含当日)
通过该销售机构重新申购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参照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执行。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调整所持有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2020年 12月 16日(不含当日)前的未
结转收益将于 2020年 12月 15日进行统一结转,并结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调整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
5、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调整释义、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相
关条款。
6、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了《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且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把修
改后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本次修改内容生效之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
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事项仍按本公司于 2019年 10月 28日更
新并发布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基金仍暂停
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但赎回业务照常办理,投资者可在所持有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的
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2、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本基金将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仍照
常办理。自该日起,本基金估值、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将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本
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执行,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上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其中,对于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生效之前未赎回基金份额且仍登记在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其份额持有期限及到期日不变,不受本基金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影响,并
仍可在其持有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照常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生效后,本基金将不再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但将公布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不再保持
在人民币 1.00元。同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产生变化,风险收益特征将变化为:一
般而言,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以及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申购
赎回、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变化,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敬请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及基金合同条款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目标,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4、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
8899)咨询相关情况。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文件。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8日
附件: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
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20年 3月 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和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等规定,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旗下南
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二、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证券法》
:指 1998年 12月 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年 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年 10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年 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经 2014年 8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二、释义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释义 4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B类和 E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
额:A类、B类和 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
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二、释义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
56、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 (删去) 
二、释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财型)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删去)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类、B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五、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类、B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净值信息。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备案”章节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7月 23日证监许可[2012]954号
文核准募集。募集期自 2012年 10月 10日至 2012年 10月 16日,共募集
5,108,388,955.4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3,027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2年 10月 19日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
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20年 3月 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和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等规定,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后,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
“摊余成本法”,调整为采用“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
比例部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调整
了收益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并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同时,基于上述变更,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
露等相关条款同步进行修改。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
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
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
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
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发生上述第 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生上述第 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
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一、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1)项及第(8)项、第(9)项第 4)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天;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2)项及第(9)项、第(10)项第 4)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 (无)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删去)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是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
或者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或者基金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视为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
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二、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在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
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ΣRi/n)×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如有)。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7、基金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根据以上修订内容同步更新)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