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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回报(519007)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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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 3月 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58 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年 5月 25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 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2 月 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0年 9 月 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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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9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71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74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75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89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90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98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106 第二十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113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145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8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5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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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强化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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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自 2004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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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 式设臵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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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 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赎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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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 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或柜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外,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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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基金财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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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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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月 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 5月至 2019年 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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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月至 2018年 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年 7月至 2020年 8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9年 2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 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3 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办公室主任。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 3 月至 2013年 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 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 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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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2019 年 9 月起任宇信科技 的独立董事。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年 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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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 7月至 2011年 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年 1月至 2018年 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至 2020年 7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 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 7 月至 2001年 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智慧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博士。历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高级经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首席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2015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并自 2016 年 4 月起兼任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 7月至 2020年 7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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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至 2006年 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年 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谈云飞女士,硕士。2005年 4月至 2014年 6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产品经理、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 9月至 2020年 9月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5年 1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 4月至 2020年 1月兼 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债券(原海富通双福分 级债券)、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兼任海富通安 颐收益混合(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聚 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9月至 2020年 1月兼任海富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 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兼任海富通欣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短债 债券基金经理。 陶敏先生,硕士,2004年 7月至 2008年 8 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清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年 7月至 2015 年 7月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2015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4 月起任海 富通强化回报混合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郑拓,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蒋 征,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9 月至 2014 年 1 月。谢志刚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邵佳民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5 月至 2017 年 2 月。张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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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炳炜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5年 6月至 2018年 8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王智慧,副总经理;杜晓海, 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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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 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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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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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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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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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日,本集团 总资产 80,318.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0%,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2.4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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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现有员工 9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 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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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6 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 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 12月至 2016 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 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 7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重庆分行 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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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4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臵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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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臵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臵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臵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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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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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8650906 2、销售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乌晓丽 网址:www.ccb.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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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吴颖媛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陈实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李紫钰 网址: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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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刘伟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周志杰 网址:www.spdb.com.cn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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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王博 网址:www.cebbank.com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薛超群 网址:www.czbank.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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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1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联系人:滕滕 网址:www.jsbchina.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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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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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证券大厦 17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马梦洁 网址:www.gf.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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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95579.com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许慧琳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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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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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zxwt.com.cn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或 4008696336 联系人:陶志华 网址:www.ctsec.com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座 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3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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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www.ghzq.com.cn (4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 14-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4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王紫雯 网址:www.avicsec.com (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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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 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4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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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4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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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5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胡创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hfzq.com.cn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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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ewww.com.cn (5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5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客服电话:400666228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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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6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层-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层 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联系人:韩秀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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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mszq.com (6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6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6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7)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www.grzq.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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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6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6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7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71)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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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7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欣 网址:www.kysec.cn (7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75)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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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7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7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 或 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7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7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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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址:www.dtsbc.com.cn (80)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8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8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幢 10000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联系人:梁承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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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网址:www.west95582.com (8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4层、18-2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iccwm.com (8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86)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8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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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88)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8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联系人:孙懿 网址:www.hazq.com (9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臵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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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APP (9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 号楼 2楼 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高源 网址:www. howbuy.com (9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9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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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广场 E座 18F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32层 3201内 3212、3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座 9层 90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付少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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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网址:www.zscffund.com (10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101)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幢 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联系人:董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 66liantai.com/ (10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 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联系人:史丽丽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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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 室 A区 056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10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客服电话:400-921-775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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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1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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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网址:https:/www.lu.com (11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 层 1809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 室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 室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5)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层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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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11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楼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11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座六层 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楼浦项中心 B座 19层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客服电话:400-619-905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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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2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客服电话:4006900000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李丹 网址:京东金融 APP (12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单元 11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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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 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 楼 268室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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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法定代表人:王翔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8)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12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13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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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5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毛善波 网址:挖财宝 APP (132)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 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宋刚 客户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客户电话:40088-40099 网址:www.yibaijin.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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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58 号 文核准。 (二)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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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销售渠道为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 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 的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五) 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 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06 年 4月 10日至 2006年 5月 19日。 (六)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七)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 基金的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1.2%,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认购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 万≤M<500万 0.5%


100 万≤M<200万 0.8%


50 万≤M<100万 1.0%


M<50万 1.2%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根据单次认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 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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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以去尾方式保 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 资人;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4、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人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场外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场内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的整数倍。 4、场内认购需遵守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场外 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以去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的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利息转份额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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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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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节第(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本基金已于2006年7月6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 易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交易所交易日的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5、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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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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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通过场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最高不得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 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 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 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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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以去尾方式保留 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 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其他情况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 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 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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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申购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 万≤M<500万 0.60%


100 万≤M<200万 1.00%


50 万≤M<100万 1.20%


M<50万 1.50%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连续持有期限 费率


赎回 7天以下 1.50% 7天(含)以上,1年以下 0.50%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5、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 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率限额内自行决定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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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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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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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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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7月 6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 3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办理基金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特别提示:由本基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 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该档次申购费率(即 1.0%)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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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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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在 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 10份。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c)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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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 T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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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每年超越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臵: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 0%-95%,权证投资 0-3%,债 券 5%-9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综合运用灵活而有纪律的资产配臵策略、精选证券策略和收益管理策略,实 现投资目标。首先,有效并有纪律的灵活资产配臵和精选证券是获得回报的主要 来源。其次,收益管理和风险管理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灵活而有纪律的资产配臵策略和精选证券是获得回报的主要来 源,而收益管理和风险管理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因此,本基金将运用资产配 臵、精选证券和收益管理三个层次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臵策略 资产配臵策略以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中心,在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同时将可能 的损失最小化。因此,本基金将基于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分析,形成对不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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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通过灵活主动的又有纪律的资产配臵,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追求较高的收益,规避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1)宏观分析因素的主要内容: ??





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特别关注 GDP增长、各种国民生产统计指标等,从而分析对股票 市场的影响; ??





货币因素,主要包括利率水平及其变化、CPI、货币政策等。本基金管理 人还将时刻关注利率以及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化对中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影响; ??





市场估值,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估值水平等。通过分析不同资产类 别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研究影响短中期各类资产估值的因素、市场出现的短期 不均衡等情况,以定性定量的方法,侧重于研究证券市场的定价指标如 PE、债 券收益率等,以及证券类资产与商品类资产如石油、黄金、房地产等价格趋势比 较及其影响; ??





政策影响因素,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本基金管理 人相信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挥非常重要的作 用,因此我们将总结历史,密切关注及预测政策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 ??





利润预测分析因素,通过对商品价格、货币价格变化的分析,形成对行业 利润趋势的意见; ??





量化模型分析因素,通过市场价值中枢模型,从量化的角度衡量资产类别 的估值水平,并发现市场趋势; ??





市场气氛,通过对不同技术指标以及信心等对证券市场的气氛进行评估。 通过对信心指标如分析师指数、市场特殊效应、人气指标、成交量指标、换手率 指标进行分析,帮助基金确定和调整资产类别间的配臵。 (2)市场价值中枢评估模型(AVM) 市场价值中枢评估模型主要用来衡量证券市场定价水平,其核心思想是通过 分析不同资产类别的长中期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性,发现市场未来趋势,并依据 股票市场与其他市场投资产品的收益率来判断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否被高 估的理论方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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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综上,如果结合量化模型分析与定性判断发现股票市场价值被高估,在资产 配臵决策中,将不再扩大或控制股票投资比例。如果股票市场价值高估程度较高, 将选择降低股票持仓比例,实现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投资目标出发,运用海富通定价选股策略,选择稳定收益型、高安 全边际型股票,作为基金持有的核心股票。同时,利用均值反转策略主动管理事 件驱动型股票,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另外,还将运用 IPO 或金融衍生工具等各种套利策略进行套利,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1)海富通定价选股策略 海富通定价选股策略运用海富通定价分析系统研究发掘具有稳定收益或具 有高安全边际的兼具价值成长特征的核心资产和稳健资产型股票,主要有以下二 类: ? 稳定收益型 对于稳定收益型股票,本基金将以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为核心,同时结合以 下几方面进行选择: ??





公司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 ??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


??





公司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同时具有继续进行现金分红的潜力; ??





预期股息收益率处于市场平均水平之上。 根据以上标准,选择出重点目标公司,在周密的案头研究基础上,通过实地 调研,最终精选一批具备投资价值的收益型股票。 ? 高安全边际型 高安全边际型股票主要是指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高过某一安全边际 的股票。本基金对于高安全边际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基础 工作:一是以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发展、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二是运用 DDM、DCF或 DFCF等模型,选择股价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价 值成长兼有型公司,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累积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由于公司具有强有力的 管理团队、先进的技术、独占的专利、持续的创新能力、严格规范的管理、独到 的企业文化、雄厚的品牌商誉、庞大的市场网络等因素带给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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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另一类是由于政策垄断、资源独占、进入壁垒高等因素所带给企业的持续发 展能力,并且这些因素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改变或消失。 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





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经营业绩稳定成长,业绩真实、可靠; ??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





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重视股东价值增加,诚实信用; ??





公司在成本、技术、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优 势,在行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且在竞争中积累了对手难以模仿的资源或能力; ??





公司股票具备一定规模的流通市值,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高安全边际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成长兼有的上市 公司,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获取资本的中长期平稳增长。 (2)股票均值反转策略 股票均值反转策略主要用于具有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均值反转策略注重运 用股价的均值反转规律,强调“先行价值发现、提前控制风险”,简单讲,就是 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个股,并在市场 存在下跌风险时,通过资产配臵比例的调整,提前控制下跌风险。例如,当公司 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发掘可能存在 的被低估的现象,把握比较有利的投资机会;或者,进行资产重组,基金管理人 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调研,如上市公司的质地将发生显著变化,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通过购入股票获取未来公司步入正轨后产生的高回报。运用均值反转 策略所选的股票类型如下: 运用均值反转策略精选事件驱动型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





由某一重大事件造成股票价格非理性大幅下跌,而公司的基本面并未发 生实质性的变化; ??





由于经济、行业、市场周期,不符合某一时期市场热点,被投资者遗弃 的行业或公司,特别是那些相对于近两、三年价格高点,股价处于相对低位的股 票。 通过对其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寻找价值未能被市场充分认识的股 票作为投资对象,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3)套利策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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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套利策略主要是利用信息和研究股票市场间或不同股本类金融产品价格失 衡带来的投资机会,以较低成本、较快的速度把握各种市场机会。主要包括:新 股 IPO套利策略、增发套利策略和 ETF套利策略等。 (4)衍生金融工具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随着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在以后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运用认 沽权证或认购权证控制风险,增加收益。 (5)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总收益”管理方法来管理债券,债券投资的原则是为基金组合 提供稳定收益和降低波动风险。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 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另外,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密切关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带来的投资机 会,以及把握债券套利和可转债套利的投资机会,提高债券投资的收益水平。 ??





债券套利策略(Fixed-income arbitrage):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趋 势及不同债券品种的各种要素, 挖掘因收益率曲线变动和不同固定收益市场、 品种和期限结构的利差变动而产生的套利机会。 ??





可转债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由于可转债价格变动对于基础 股票价格波动敏感性的非线性特征, 使得可转债具有上涨和下跌的不对称性。 转债在基础股票上涨时候参与程度高,下跌时候参与度小,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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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格修正和回售条款等博弈条款产生的套利机会。 ??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在新兴的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广阔 的产品创新空间和变化,为基金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获利空间。 4、收益管理策略 根据投资目标,本基金强调收益管理策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和控制下 跌风险,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 本基金运用期间收益率(PERIODIC RETURN)和滚动收益率(ROLLING RETURN) 等严格纪律的收益管理方法,实现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的目标。对于资产配臵, 收益管理策略主要是根据定量定性分析,在市场趋势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大类 资产配臵,及时提高或降低风险类资产比重;对于股票投资,主要是策略性地持 有股票,而不片面强调中长线静态持有。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收益率动态变化的 分析预测,兼顾当时的市场趋势和个股的市场表现,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 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或控制损 失。另外,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运用权证作为收益风险管理 工具,有效的控制下跌风险和锁定已实现利润,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实 现基金净值的增长。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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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 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臵;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其理由: 1、为投资者广为熟悉的存款利率; 2、直观、极易为投资者了解; 3、容易得到的收益定量指标; 由于定期存款利率存在变动,因此本基金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加权利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每年高于一定正回报的投资品种。属于适度风险、适中收益的混合型基 金,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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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5)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现金和权证的投资比例;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ii.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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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7)、(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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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 保值和增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12月2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4,618,004.61 12.62 其中:股票 44,618,004.61 12.62 2 固定收益投资 115,559,926.30 32.69 其中:债券 115,559,926.30 32.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8,000,000.00 39.0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722,723.58 14.91 7 其他资产 2,636,835.58 0.75 8 合计 353,537,490.0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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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B 采矿业 608,881.00 0.18 C 制造业 21,854,328.94 6.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4,458,142.00 1.29 E 建筑业 13,029.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z 28,264.03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87,328.00 1.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8,027.61 0.01 J 金融业 6,983,954.91 2.02 K 房地产业 6,250,015.40 1.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531.2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506.42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995.94 0.01 S 综合 - - 合计 44,618,004.61 12.9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85 海螺水泥 81,900 4,525,794.00 1.31 2 600900 长江电力 198,400 3,795,392.00 1.10 3 000002 万


科A 123,000 3,446,460.00 1.0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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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 601336 新华保险 52,400 3,252,992.00 0.94 5 002508 老板电器 76,112 2,488,101.28 0.72 6 000961 中南建设 192,200 1,762,474.00 0.51 7 002120 韵达股份 93,200 1,745,636.00 0.51 8 603899 晨光文具 25,399 1,724,846.09 0.50 9 601966 玲珑轮胎 59,000 1,722,800.00 0.50 10 002572 索菲亚 65,122 1,716,615.92 0.5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988,000.00 4.9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63,283,400.00 18.3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328,000.00 8.78 7 可转债 4,960,526.30 1.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559,926.30 33.4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1900077 19巨化 MTN001 200,000 20,234,000.00 5.86 2 143505 18舟交 01 160,000 16,187,200.00 4.6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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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 136499 16洪市政 110,000 11,014,300.00 3.19 4 143848 18兴杭 01 100,000 10,098,000.00 2.92 5 143890 18陆债 02 100,000 10,094,000.00 2.92 6 101901649 19陕煤化 MTN007 100,000 10,094,000.00 2.9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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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30 东风转债 592,725.00 0.17 2 113008 电气转债 539,400.00 0.16 3 132008 17山高 EB 528,390.00 0.15 4 127012 招路转债 523,850.00 0.15 5 127006 敖东转债 466,934.50 0.14 6 110045 海澜转债 340,410.00 0.10 7 113017 吉视转债 298,230.00 0.09 8 128034 江银转债 285,060.50 0.08 9 113009 广汽转债 247,660.00 0.07 10 110033 国贸转债 196,164.00 0.06 11 113014 林洋转债 189,590.70 0.05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3,308.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62,124.65 5 应收申购款 1,402.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36,835.5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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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2 128085 鸿达转债 160,830.00 0.05 13 128064 司尔转债 122,527.20 0.04 14 132018 G三峡 EB1 116,200.00 0.03 15 113024 核建转债 103,160.00 0.03 16 110047 山鹰转债 56,834.40 0.02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 较基准 标准差 (4) (1)- (3) (2)-(4) 2010.1.1-2010.12.31 12.32% 1.12% 3.44% 0.01% 8.88% 1.11% 2011.1.1-2011.12.31 -21.82% 1.06% 4.77% 0.01% -26.59 % 1.05% 2012.1.1-2012.12.31 -1.45% 1.03% 4.62% 0.01% -6.07% 1.02% 2013.1.1-2013.12.31 11.95% 1.00% 4.25% 0.01% 7.70% 0.99% 2014.1.1-2014.12.31 18.13% 0.81% 4.22% 0.01% 13.91% 0.80% 2015.1.1-2015.12.31 12.50% 2.26% 3.37% 0.01% 9.13% 2.25% 2016.1.1-2016.12.31 -11.66% 1.19% 2.76% 0.01% -14.42 % 1.1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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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017.1.1-2017.12.31 -3.61% 0.76% 2.75% 0.01% -6.36% 0.75 2018.1.1-2018.12.31 -9.30% 0.51% 2.75% 0.01% -12.05 % 0.50% 2019.1.1-2019.12.31 15.81% 0.50% 2.75% 0.01% 13.06% 0.49% 2006.5.25(基金合同 生效日)-2020.9.30 167.22% 1.25% 67.96% 0.01% 99.26% 1.24%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5月 25日至 2020 年 9月 30日)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 满至今,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二条(二)、(七)规定的比例限 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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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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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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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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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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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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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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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息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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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4、每实现收益达到一年定期存款(税前)利率,即可分红。在满足分红的条 件下每年分红不超过 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60%; 5、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登 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设臵的分红方 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二日内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红利方 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 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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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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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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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在 2日内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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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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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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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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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 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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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臵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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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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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特有风险 1、科创板特有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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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退市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 度更快,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 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 人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2、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或 采用的模型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或采用的模型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 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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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 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 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 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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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4)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 为境外基础证券。 (八)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 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臵: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 0%-95%,权证投资 0-3%,债 券 5%-9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从 A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流动性情况总体可控。在其他可投 资标的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评级企业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 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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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 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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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 回费、摆动定价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 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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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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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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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受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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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和转换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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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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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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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9、按照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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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下均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 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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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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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D. 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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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至少应提前 25 个工作日)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提前 25 个工作日),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事 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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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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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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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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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日内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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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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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 年 4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 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 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 的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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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 市场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 告中国证监会。 B.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5)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现金和权证的投资比例;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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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ii.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建仓期满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投资资产配臵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 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融资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限 期纠正,限期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7)、(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C.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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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 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 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 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 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 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D.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 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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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 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 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存款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未允 许投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之前,基金不得投资于此类存款。 以上约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 F.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支 付及收入确定、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G.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融资组合比例等内容 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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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 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 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H.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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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2.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C.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 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 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 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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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 财产分别设臵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2 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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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 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 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3.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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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3.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3.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对 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对方相关责任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 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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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 备案。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2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3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臵、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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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而产生的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 4.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 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表,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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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 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和基金清算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年。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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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子 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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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 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四)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五)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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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3、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六) 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七)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海富通基金 APP 实 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 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等银行 的借记卡,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 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 1、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登 记人方可退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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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 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 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 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 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 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个部门和 2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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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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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4)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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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权主体 无相应规定,则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事前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至 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海富通”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 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至 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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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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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书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