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双禧100(162509)

中证100E: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 月21日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核准;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9 月1日证监许可 [2020]204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由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6 七、基金的存续.......................................................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71 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72 十一、基金的投资..................................................... 74 十二、基金的财产..................................................... 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8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十八、风险揭示....................................................... 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5 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中证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中证1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1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中证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赎回的场所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3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日,《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 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通 过场外或场内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5. 规定媒介: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1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1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1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 1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李柯女士,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经济 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 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 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 部总监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 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兼 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 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 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1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王琤(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王琤(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1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1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1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 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 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 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 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2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2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 2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 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 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 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2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客服电话:400-893-6885 2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qianjing.com 3)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5)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1-342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33 联系人:王未雨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2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4094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2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3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2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4934 联系人:周志杰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3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2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7)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9)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3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1)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3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8301 联系人:汤俊劼 3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5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2603 联系人: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3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1)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3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电话:0791-86794744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43)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3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hrsec.com.cn 46)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4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8)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层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6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0)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2)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王超 4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0)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4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4)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4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66)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7)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8)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 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4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buyfunds.cn 69)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服电话:010-5817087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72)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4)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5)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4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7)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236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8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33754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n 81)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2)名称: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宋刚 电话:010-59403009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83)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8201076782 联系人:贾文哲 客服电话:400-088-9100 网址:https://yibaijin.com/ 8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8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87)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8)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5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9)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曾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0)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84 联系人:孙书慧 客服电话:400-819-9868 5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w.tdyhfund.com 92)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3810801527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93)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50206003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94)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35328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96)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021-60818588 联系人:卞仪伟 客服电话:95193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7)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100000)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084 联系人:汪莹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98)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10007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100031) 5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44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5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张炯,潘晓怡


5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0]22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年 3 月 18日起至 2010年 4 月 9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4月 16日起生效。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请变更注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 [2020]2046 号文准予变 更注册。 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国联安双 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 完成后,原《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联 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5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的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本基 金份额的赎回; 4.当日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基 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6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①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8%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28% 500万元(含)至 1000万元 0.08% 10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元 ②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20% 100万(含)至 500万 0.70% 500万(含)至 1000万 0.20% 10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具 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 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 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 6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为1.20%,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例2:如例1,如果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 率也为1.20%,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10.00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00×1.050=9,880.50元 退款金额=10,000.00-9,880.50-118.58=0.92元 (3)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6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7日以下 1.50% 持有 7日(含)至 1年 0.50% 持有 1年(含)至 2年 0.25% 持有 2年(含)及以上 0.00% 注:其中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730天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7日以下 1.50% 持有 7日(含)及以上 0.50% (2)计算方法: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基金管理人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6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6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适用的基金范围 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LOF),场内简 称:国安双力;基金代码:162510)。 本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转换费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目前,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日以下 1.50% 7日≤持有期<1年 0.50% 6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年≤持有期<2年 0.25% 持有期≥2年 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 为准。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 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目前,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申购费率(非养老金 客户)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以下 1.20% 100万(含)至 500万 0.70% 500万(含)至 1000万 0.20% 1000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元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 购补差费为零。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6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1,2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0%,申 购申请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元,则可申购场外本基金份额 100,000.00份。持有一年半后,该投资者将这100,000.00份场外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场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净值 为1.000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00×1.050 =105,000.00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5,000.00×0.25%=262.50元; 申购补差费=0.00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262.50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105,000.00-262.50=104,737.5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4,737.50/1.000= 104,737.50份。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 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且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 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6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 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 (7)目前,原持有的基金为场外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场外基金份额。原 持有的基金为场内份额的,由于目前场内尚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持有场内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欲办理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 额转为场外基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8)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金的转换业务,享有费率优惠,有关详情敬请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 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 告。 4、适用销售机构 本基金在以下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5、重要提示 (1)本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 定,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综指基金(LOF)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3)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 7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迟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本基金份额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 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 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7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 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 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7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7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 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 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力争 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结合合理的投资管理策略等,最终使 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股票 7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法律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 买某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分股等)进行适当 替代。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 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 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 偏离度管理方案。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 100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目 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 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 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7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1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 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报 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 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 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 7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 交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 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以实 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及(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7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8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8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例4: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基金份额余额为52亿 份,则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55/52=1.058元 (五)估值程序 8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8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8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8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8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9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 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 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 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该下 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该季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基 9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9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9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者基金份 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上述时间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9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 9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9.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4.基金份额的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9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9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财产中列支。 9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10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 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 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 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 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4、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10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100指数,在 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金资 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 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2)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10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 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10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0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10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0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0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1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11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11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本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11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11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11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 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11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1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11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11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12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同上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12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及(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12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12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126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7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8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29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基金份额余额为52亿 份,则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55/52=1.058元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130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131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2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基 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 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 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正式推出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或变更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 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133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 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 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登 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更加 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 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134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 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5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 批复文件 (二)《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