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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合润(163406)

兴全合润: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五、基金的存续 ........................................................ 9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8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0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9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 来,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 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 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全合润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托管转移 到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48、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及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以追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五) 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 来。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 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合润分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年 3月 22日至 2010年 4月 1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0年 4月 22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指定 媒介发布《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合润 A份额和合润 B份额终止运作并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 并于 2020年 12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工作日正式生效,《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时失效。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 金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 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若不能满足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数量,赎回申请亦将被确认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基 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 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 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 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场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10、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见基 金合同中关于“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 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基金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 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或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③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 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① 全额赎回”或“②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④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 场外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 易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 用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就同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类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害的行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订立《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以追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 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 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 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未来 一段时间内的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 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瞬时市场价格受公司经营情况、证券市场供求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但在 一定的时期内,每一只股票都有其合理的价格区间,同时,这一价格区间还将表现出时变性。 (1)量化筛选 本基金运用量化筛选的方法,用静态与动态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价值、成长风格特 征,选择那些价值被低估并具有稳定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 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Sale)增长率、盈利(EPS)增长率、息税前利润(EBIT)增 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 因为市盈率相同的公司成长性差异可能很大,仅单独比较低估值或成长性无法帮助投资者筛选出 价格合理、兼具成长性的股票。因此,本基金还采用 GARP筛选法精选股票,以避免过分依赖价 值与成长风格筛选的一些缺陷,比如由价值持续低估现象(DASP,Decline At a Reasonable Price) 和成长泡沫破灭(GASP,Growth At a Stupid Price)带来的投资失败。 PEG(市盈增长比率,市盈率相对增长率之比)是本基金筛选 GARP风格特征股票的重要指标。 PEG为不同成长性公司的市盈率提供了可比性,暗含了获得每一个百分点增长率所需的投资成本。 本基金还考察了 PEGY(市盈增长及股息比率),具体而言,即市盈率相对预期盈利增长和现金股 息之和的比率。相对市盈增长比率而言,PEGY更为可测和稳定。同样逻辑,PBG(市净增长比率)、 PSG(市销增长比率)等则是比 PEG更稳定的指标。 (2)定性筛选 本基金认为不能完全依靠财务数据确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还需要综合考察诸如财务数据 质量、公司治理水平、管理层能力与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 股票合理价格区间。本基金重点考察以下定性指标: ?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是否是有机的,并具有持续性; ? 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管理团队激励机制是否有效,投资者 关系是否良好;


? 公司所处行业竞争程度、进入壁垒,公司自有技术、专利水平,是否具有持续的创新 能力; ? 公司的行业地位、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并购价值等等。 综上所述,本基金根据上述定量指标确定相应的估值水平,鉴于相对估值法可能存在的某些 局限性,本基金还综合运用了其它估值模型,比如 DCF、DDM与 EVA模型,进行估值再检验。并 根据上述定性指标给出相应的折溢价水平,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并动态根据上述指标的 演变进行价格区间的调整。 除此之外,本基金更注重通过研究团队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信息,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时跟踪和调整各级股票库,并最终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 策略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 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 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 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 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 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 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 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 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 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 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较高风险、较 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1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15)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10)、(11)、(13)项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融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1、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 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 用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11)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损 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 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于 2021年 1月 1日生效,原《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