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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中企B(150176)

恒中企B: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合同 (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五、基金的存续.................................................................................................................................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一、基金的托管............................................................................................................................. 43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十三、基金的投资............................................................................................................................. 45 十四、基金的财产............................................................................................................................. 5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5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二、违约责任............................................................................................................................. 73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五、其他事项............................................................................................................................. 76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 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银 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1年 6月 9日颁布、自同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自同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 1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 撤消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失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 外,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下同)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5.会员单位: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日/天:指公历日 56.月:指公历月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如果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并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及时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 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内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证监许可 【2013】143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4年 4月 9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恒中企 A 份额与恒中企 B 份额的运作,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媒介 发布《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中企 A 份额与恒中企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两级子份额退 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 式生效,《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1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 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本基金可 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 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 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5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T +10 个工作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6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7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香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1.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8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5、11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5.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香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出现交收迟延等其 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19 而自动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0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 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1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2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亦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直接上市 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4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 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5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 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 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 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6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7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8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 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29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0 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 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一)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1 定为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接受其它 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3 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5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对应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6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8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9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1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2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 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 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 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 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3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QDII-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 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基金管理人可在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以达到节约成本 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6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 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与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 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 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 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 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7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 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 数一致。 (3)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 ×5%(税后)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作为跟踪标的,采用复制法,按 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 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使用“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资产配置以及指数化投资的标的构成。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此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 金为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8 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49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0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1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2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 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 立。基金财产中的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担保 的等额债务,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入清算 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 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日收市后完成当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4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 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5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款第 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6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 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7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其中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8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59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 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 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 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 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 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 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 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 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 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其他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依据《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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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2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 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4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 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 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6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变更 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7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8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1.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清算报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69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0 投资者也可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2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3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运 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六) 对于境外投资顾问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于 2021年 1月 1日《基金合同》生效,原《银华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6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7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8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 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79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 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 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 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0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 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1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2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 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3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4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 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5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11、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6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对应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8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89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1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 红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 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3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其他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 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4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5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2)-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6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7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8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99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