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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B(150288)

钢铁B: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附件一 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 48 附件二


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 49 附件三


划款指令............................................................................................................................. 50 附件四


托管业务联系表 ............................................................................................................... 51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2、3203B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 2013年 5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517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叁拾亿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证钢铁行业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严格的投资程序,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实现对国证钢铁行业指数的有效跟踪。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国证钢铁行业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第 11、15、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 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 商一致共同确认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预留印鉴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 指令,应在当天 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 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原则 上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与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交易单元使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 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 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场内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日上午 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 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 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申购资金交割时间为 T+2 日,赎回资金交割时间 为 T+3日。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15:00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在基金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 2个或 2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了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 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 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 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一 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期货、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 月费、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在双方复核数据后,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自动支付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并保存至少 15年以上。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二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附件一 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托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户名: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账号: 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31006672601815001221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附件二


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就贵公司与我方于 年





日签署的《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出具本函。托管协议中所定义的词 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








日至











日期间,代表我方 签发本托管协议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姓名 权限 签字样式 个人印章样式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授权代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附件三


划款指令



























































指令编号: 致:







































































单位:元 重要提示:1、指令审核无误后,托管银行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划 款。











2、划款指令必须附有托管协议规定的文件资料。费用划款指令须附有相关 发票、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付款金额(小写): 付款金额(大写): 付款日期:年





日 到帐日期:年





日时 投资用途(事由): 发出人预留签章(印章): 托管人预留签章(印章): 发出人预留签字: 签发人: 经办人: 托管人预留签字: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附件四


托管业务联系表 暨有关业务联系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部门: 基金托管部 预留有效印鉴: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 传真:021-63410637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3002单元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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