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 金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20年 3月 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和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 规定,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对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0月 17 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信息披露。为了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涉及本基金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 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 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生效。 一、适用基金 序号 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简称 1 202305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 A 2 202306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 B 3 001041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 E 二、基金合同主要调整内容及实施安排 1、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调整为采用 “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净值信息披露方式、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相应同步调整。 2、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 增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本基金将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要求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3、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将从原来的“红利再投资”变 更为“现金分红”,且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自 2020 年 12月 16日起新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持有人不选择,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对于截至 2020年 12 月 15日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登记在册的持有人(以 下简称“原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持有人不选择,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仍维 持红利再投资方式;对于在某销售机构曾持有过本基金基金份额但截至 2020 年 12月 15日 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若自 2020年 12 月 16 日后(含当日)通过该销售机构重 新申购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参照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执行。自 2020年 12 月 16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调整所 持有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2020年 12月 16日(不含当日)前的未结转收益将于 2020年 12 月 15日进行统一结转,并结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调整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 5、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调整释义、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相 关条款。 6、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 明》。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了《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且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把修改后 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本次修改内容生效之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 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事项仍按本公司于 2019 年 10月 28日 更新并发布的《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基金仍暂 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但赎回业务照常办理,投资者可在所持有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的 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2、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本基金将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仍 照常办理。自该日起,本基金估值、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将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本 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执行,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上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其中,对于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生效之前未赎回基金份额且仍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份额持有期限及到期日不变,不受本基金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影响,并仍可在 其持有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照常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生效后,本基金将不再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但将公布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不再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同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产生变化,风险收益特征将变化为: 一般而言,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以及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申购赎 回、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变化,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敬请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及基金合同条款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目标,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4、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 -8899)咨询相关情况。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文件。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日 附件: 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 金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20年 3月 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和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 规定,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旗下南方理 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前言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 1998年 12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年 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二、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 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业务 二、释义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释义 4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 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 E 类 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 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 E类 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 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二、释义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6、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 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 的年收益率 (删去) 二、释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财型)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基本 情况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删去) 三、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 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 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 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将设 A 类、B 类和 E类三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 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 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 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的历史 沿革和存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证监许可[2012]954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自 2012年 10月 10日至 2012 年 10 月 16 日 , 共 募 集 5,108,388,955.42份基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 23,027户。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 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生 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中 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颁布的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和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规定,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 规定程序后,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 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调整为采用 “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分 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 定,调整了收益分配的条件和方式, 并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同时, 基于上述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 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备案”章节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 排、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同步进行 修改。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自 2020年 12月 16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 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 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 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 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 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 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 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网站 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 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 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 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 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 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 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 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 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 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 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 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5、7项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十四、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六、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 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 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 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六、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 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六、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 务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 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七、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八、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 登记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十一、基金的投 资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 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 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 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 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 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11)、(12)项及第(9) 项、第(10)项第 4)目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1)项及第(8) 项、第(9)项第 4)目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投 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 资 (无)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三、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 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 (删去) 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十三、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 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是根 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 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三、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或者基金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视为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十三、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费用 与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 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 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 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 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 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 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 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 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 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 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 行公告。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十七、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 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 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 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 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 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 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 份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 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 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似计算。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ΣRi/n)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 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 为该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 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如有)。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七、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的情形;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 17、基金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十七、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当一致。 十八、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根据以上修订内容同步更新)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