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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1日证监许可
【2016】3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和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
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
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法规
要求,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1 月 19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20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沃通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 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 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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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 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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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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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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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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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15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年 08 月 19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5]1867号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靖飞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管理人员,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新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新沃联合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新沃司浦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
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北京弘高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坤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绾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沃泰(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新沃资本控股(山东)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河南新沃五邻智慧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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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沃五邻科技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及执行董事;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烟台沃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师、信
达投资有限公司计财部财务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沃资本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靖飞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农行总行
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任新
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依政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历任山东证券交易中心部门经理,源深(上
海)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科新沃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大连新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连
高新科融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刚先生,独立董事,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博士;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
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兼职
教授;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国
教育发展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明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会计学博导;致公党中央经济
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中注协专家委
员。现兼任:五矿资本、河北乐寿集团、中科软三家公司独董,中节能资本控股
外部董事。
姜培兴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证券交易员及期货业务部助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深圳阳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成员后出任总裁助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建银国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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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监事
陈垂锋先生,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经理,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马楠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运营部,中银基金
运营部。2015 年 8 月加入新沃基金,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邢凯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监察稽核部,华夏基
金风险管理部。2015 年 8 月加入新沃基金,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靖飞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4、基金经理
陈乐华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籍。2007年 7 月至 2010年 5
月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担任研究发展部经理;2010年 5 月至 2016年 10月任
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高级分析师等
职务;2016年 11 月至 2018 年 8月任职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理;2018年 9 月加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邢凯
成员:王靖飞 陈乐华 庄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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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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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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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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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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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
清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
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
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
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
落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董
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
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2
)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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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
3
)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
监察,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
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
坚决执行。
(4)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
导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董事会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及督察长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检查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监督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
告。
4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
务规则组成。
公司的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档案资
料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
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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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
严格区分。
(
2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员工行为
规范、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业务隔离规定、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
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
3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
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
和评价。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及评价
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
议;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
发现风险,对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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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
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
)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等。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
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各工作岗位合
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
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
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手段,主要有操作标准化、业务、岗位和空
间分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投资限额限制、信息披露制度、资
料保管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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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公司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的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
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的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
稽核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其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报告;
c.督察长定期、独立出具督察报告,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
监会;如遇重大事项,应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
续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是否反映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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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
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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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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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1094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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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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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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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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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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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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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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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15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室
成立时间:2015年 08 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66、010-58290627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刘小丽、张蓁蓁
(2)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sinv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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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www.18.cn
(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公司网站 :www.zhongzhengfund.com
(6)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5层
法定代表人:许家宝
客服电话:400-088-0088
公司网站:www.fuguowealth.com
(7)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国际商务中心 B座 19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公司网站: www.youyufund.com
(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或 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1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2)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法人代表:付钢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站:www.gxjlcn.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 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1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1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号楼 5F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128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19)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2-2-1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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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司网站:www.htfund.com
(20)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 幢 11层 1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站:www.jrtoo.com
(2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站:www.buyforyou.com.cn
(2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2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财智国际大厦 B座 11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24)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https://www.igesafe.com/
(2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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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 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27)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公司网站:www.niuniufund.com
(2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www.wg.com.cn
(2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0)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站:www.fundying.com
(3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32)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站:www.fengfd.com
(33)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峰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陆雯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公司网站:www.jxzrzg.com.cn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 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tures.ijijin.cn/
(3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4至 24 层内 10层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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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服电话:010-53579668
公司网站:www.hxlc.com
(37)北京展恒基金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A座 6层 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39)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鸿
客服电话:400-111-5800
公司网站:www.5ilicai.cn
(4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41)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基金小镇创投基
金中心 412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客服电话:400-128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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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站:www.caiho.cn
(4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MSDC1-28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4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ww.tdyhfund.com
(46)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 层 02室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站:www.fundsure.cn
(4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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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49)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楼 32楼
2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客服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站:www.huayihengxin.com
(5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5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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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3)乾道盈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1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吴明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号 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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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号 25层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签字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业务联系人: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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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年 3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394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自 2016年 8 月 31日至 2016年
9月 20 日进行发售。共募集 201,825,782.3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06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9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予以中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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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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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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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 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份,
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
余额少于 100份,不受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限制,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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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0%
50万(含)以上,200万以下
1.20%
200万(含)以上,500 万以下
0.80%
5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日~7日(含)
1.50%
8 日~30日(含)
0.75%
31 日~365日(含)
0.50%
366日~730日(含)
0.25%
731日以上(含)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内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对于适用比例费率的申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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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于固定费用的申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2%)=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5928.85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470,543.95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4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12,000×0.25%=3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30=1197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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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
中度的情形。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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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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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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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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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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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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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风险管理为前提,通过把握中国稳增长与促转型的发展现状,灵活
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挖掘各大类资产配置机会,力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资
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持有的权证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深度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中
观-微观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精选行业、个股的基本面分析策略,
再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结合的选股方法,辅以多种事件驱动、量化研究
等工具策略,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因势利导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
长期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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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应用基钦(Kitchin)、朱格拉(Juglar)、库茨涅兹(Kuznets)、康德拉基
耶夫(Kondratieff)等不同时间跨度的经济周期理论,用全球化的视角分析中国
稳增长与促转型期间的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中观-微观的定性与定量研
究,结合政策因素、市场情绪与估值因素等对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益比,参照
美林投资时钟模型,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2、基本面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配置方
法,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我国经济发展独特的经济运行状态、产业结构
调整、技术发展创新、行业生命周期等长期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采用价值理念与
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选择因为盘活存量或引导增量而出现
中长期景气上行阶段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作为配置主线。
(2)个股投资策略
在中国稳增长与促转型的发展现状下,传统与新兴行业都有机会。本基金将
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筛选合适的个股投资
标的。
1)价值投资策略
价值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策略之一,目的是通过寻找价值被低估的
价值型股票进行投资,或谋求稳定增长的股息贡献,或谋求重新转型的景气上行。
2)成长投资策略
寻找改革转型下表现最为突出的成长型上市公司也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策
略,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的公司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潜在高
成长性和稳健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获取超额收益。
3)趋势投资策略
公司的经营业绩成长和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具有连续性和延展性,这决定了
公司股票价格的长期趋势。可通过基本面分析、行为金融分析和事件分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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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中、短期趋势的动态特征,进行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操作,从而提高单只股票
的投资收益。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1)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
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价值、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技术优势、
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
最终的投资目标。
2)定量的方法主要通过对个股的财务数据、估值数据、市场数据等进行分
析,包括且不仅限于增长率、利润率、盈利质量、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相对估
值/绝对估值;A 股市场交易数据;互联网搜索量、关注度等多个大数据,综合
筛选出优质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
略,稳妥有序的开展优先股投资。
3、事件驱动投资策略
(1)新股发行申购事件驱动
新股发行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加上新股发行有利于投资人的各项规定,
使得新股 IPO投资仍然可视为较低风险的投资。新股投资时,本基金将沿用个股
精选策略的基本面研究方法,并根据当时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新股供求状况和市
场资金面情况,合理估算新股价格、中签率、申购收益率,制定市场不同阶段的
新股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方面,首先对新股定价时,还应当考虑新股上市公司个
性化的差异特征,例如特殊的股本结构、超常的增长率、大股东背景等,以便更
准确地进行新股定价,降低新股破发风险;其次,还应注意新股打新收益与资金
机会成本的比较,同时做好资金安排,降低操作风险。新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同样适用于本策略。
(2)金融产品折价事件
比如可转换债券转股折价,意味着在转股期内,当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平价与
其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产生折价事件时,两者间就会产生投资机会,合理评估
投资收益与风险后,可以适当规模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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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业资本投资事件
增发事件:定向增发锁定期内或公开增发说明刊出后至增发完成前时段内,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增发价格的,且公司基本面和行业环境没有发生本质
变化,同时符合个股精选策略的选股标准的,本基金在适当风险评估后,在增发
价以下适时参与投资配置。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事件: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激励
与管理的优选工具,一方面可以重点关注实施了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上
市公司,另一方面当期末业绩增长考核达标但二级市场价格低于股权激烈的行权
价格,或者二级市场股价低于员工持股的成本时,本基金将在严谨基本面研究基
础上,多方考察公司与管理层信誉,适时参与质地优秀公司的投资机会。
大股东等产业资本增持、回购等事件:以大股东等为代表的产业资本增持或
者回购本公司股票,意味着对公司基本面最为熟悉的产业资本不仅认可上市公司
价值,而且也从一定程度上认同现在股价存在对上市公司的低估。本基金将在严
谨基本面研究基础上,适时参与质地优秀公司的投资。
(4)市场行为事件
本基金还将运用市场行为事件进行策略投资,通过对影响上市公司当前或未
来价值的重大事件性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数据统计挖掘,寻找那些价值未被市
场充分认识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对象,结合市场热点和指数运行趋势,在事件明
朗化前提前布局。这些事件主要包括:个股或股指非理性大幅下跌、年报潜在高
送转、指数成分股调整等。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
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
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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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债券配置
除了货币市场工具以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票、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
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
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在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发行
条款,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
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投资机会。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目标是追求长期而稳健的回报,风险管理是实现基金目标的重要保
障。本基金将参照多因素风险预算模型技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动态调整仓
位和投资品种,锁定收益、减少损失,并在实际投资操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投资流
程和操作权限,在投资的各个环节监测、控制和管理风险。
四、投资决策程序和依据
1、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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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最高准则;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依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证券市场、个股和个券的综
合分析判断,独立决策;
(4)风险评估和防范贯穿基金投资决策的各个环节。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流
程包括:
(1)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提交投资回顾和策略报告,公司研究部在对
宏观经济指标、国家政策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策略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结合对市场和基金整体
运作情况的综合讨论判断,做出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和其他重大投资事宜的决
策。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明确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借助公司研究平台,基金经理对各类别资产及其投资机会进行深入的分析
研究和风险评估,从而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进行投资决策。
股票投资决策
行业配置决策过程中,基金经理综合考虑行业研究员意见,根据宏观经济环
境、政策变化、市场表现等定期综合评估并筛选出排名居前的引领生活品质升级
的相关行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风险,从而确定本基金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个股的投资决策,基金经理综合参考行业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分析及评价,
结合市场形势及投资者情绪,选择个股。
基于对上述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的初步决策,基金经理综合考虑基金投资环
境、运作情况和风险分析等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从而构建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进行持续跟踪和优化。
债券及其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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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策略,结合研究员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
综合信用、利率和相关证券等各方面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进行债券
及其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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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经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4)、(17)、(18),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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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3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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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证全债指数衡量债券
投资部分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 70%左右的市值,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能够作为债券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调整前依
据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0年第 3 季度报告: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057,201.00 93.85
其中:股票 14,057,201.00 93.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7,786.05 6.06
8 其他资产 13,189.66 0.09
9 合计 14,978,176.7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552,184.00 84.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02,743.00 8.09
J
金融业
302,274.00 2.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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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057,201.00 94.50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460 赣锋锂业 23,000 1,246,370.00 8.38
2 300750 宁德时代 5,900 1,234,280.00 8.30
3 002493 荣盛石化 37,300 699,748.00 4.70
4 002371 北方华创 4,100 652,146.00 4.38
5 601689 拓普集团 14,300 572,000.00 3.85
6 300037 新宙邦 10,000 571,000.00 3.84
7 300661 圣邦股份 1,900 568,765.00 3.82
8 300782 卓胜微 1,500 566,700.00 3.81
9 002080 中材科技 27,700 553,723.00 3.72
10 300136 信维通信 10,000 545,100.00 3.66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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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60.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67
5 应收申购款 5,511.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89.66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0年 9 月 30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9 月 22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41.14% 4.32% 0.36% 0.48% 40.78% 3.84%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0% 0.54% 14.15% 0.78% -16.35% -0.24%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15.15% 1.31% -15.07% 0.88% -0.08% 0.43%
2019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31.91% 1.20% 24.11% 0.82% 7.80% 0.38%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6月
30 日
30.48% 2.53% 1.93% 0.99% 28.55% 1.54%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020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9月
30 日
-0.20% 2.19% 6.59% 1.12% -6.79% 1.0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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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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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收取
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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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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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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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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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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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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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
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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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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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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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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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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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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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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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暂停或迟延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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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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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变化,从而对本基金资产构成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证券价格波动,是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因素之一。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因
素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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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方面判
断有误,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8、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
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
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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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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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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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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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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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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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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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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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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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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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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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
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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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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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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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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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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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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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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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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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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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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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号 2 幢二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年 08 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2015]1867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王靖飞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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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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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持有的权证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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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
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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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2)、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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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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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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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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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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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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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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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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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 30 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6月 30 日、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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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及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第二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2 号)
2019年 10月 10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年第 2 号)
2019年 10月 10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9年 10月 24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3 号)
2019年 11月 5 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年第 3 号)
2019年 11月 5 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年 11月 5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公告
2019年 11月 5 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年 11月 5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年 12月 31 日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
2020年 1 月 1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0年 1 月 1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 2 月 19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2 月 26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及直
销柜台开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年 2 月 28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电子直销交易
平台及直销柜台定投最低申购限额的公告
2020年 2 月 28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3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新沃
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4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4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
公司为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9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9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9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11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 月 16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
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 3 月 17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 4 月 22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0年 4 月 22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4 月 24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开展转换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 5 月 19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0年 6 月 30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年 6月 30日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2020年 7 月 1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在网上直销平台开通
转换业务并开展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 7 月 7日
关于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2020年 7 月 10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1 号)
2020年 7 月 13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年第 1 号)
2020年 7 月 13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年 7 月 21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年 8 月 25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020年 8 月 28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020 年 10月 12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年 10 月 22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0年 10 月 27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0年 10 月 31日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按客户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每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并逐步拓展可使用的银行卡范
围,为投资者提供更便利的网上基金交易服务。具体可使用的银行卡范围查询公
司网站信息。
(三)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话热线、电子信箱、信函、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698-9988
传真:010-58290555
网站:http://www.sinvofund.com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