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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研究优选混合(006608)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
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见附件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
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本公司网站
(www.hongde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
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如有
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0-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1:基金清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内容: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内容: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
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则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
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出现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出现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内容: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本章节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根据正文对应修改,此处不再赘述。
 
《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
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
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
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
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开始
申购、赎回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
况。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披
露。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
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增加内容: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由上述情形
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
容。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 8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
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由上述情形导致
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证券总额、流动性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动性受限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证券总额、流动性受限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动性受限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章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根据正文对应修改,此处不
再赘述。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000,000元
注册资本:1.43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00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
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
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计算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或以电子方式复核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
提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书面或电子确认,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
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清算报告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
将通过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信息披露 增加内容: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