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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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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0-08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 11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电话提示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 八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等资料。2020 年 11 月 23 日,本次会议在山 西省太原市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二十九层以现场结合视频、电话会 议方式召开。 会议由侯巍董事长主持,8名董事全部出席(其中,王怡里职工 董事现场出席;电话参会的有杨增军董事、李华董事、夏贵所董事、 容和平独立董事;侯巍董事长、朱海武独立董事、蒋岳祥独立董事视 频参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等人 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 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公司章程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 表》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 提交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 提交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侯巍先生、刘鹏飞先生、王怡里先生、 李小萍女士、周金晓先生、夏贵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交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后,将与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 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 3


其中 8名为非独立董事,4名为独立董事。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暂缺 一名,待相关人选确定后,将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 交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邢会强先生、朱祁先生、李海涛先生、郭洁 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交公 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 时间为 2020年 12月 11日 14:30 ,召开地点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 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4层会议室。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本决议 同日公告。 4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4、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5、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1月 25日 5


附件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说明 1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八条 “【董事长 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并结合经营实际情况修改 表述。 2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 本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 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事 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 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 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 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 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 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 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 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 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 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 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 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 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 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 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5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 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7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 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通 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 行就任。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其任职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日起生效。 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完善表述 8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 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的 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 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 的承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具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 根据《证券法》修订作出相应调 整 8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9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 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 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 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10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12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即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 1/2,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 人数的1/3,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董事需经 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12名 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即在公司 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 超过董事人数的1/2,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职工董事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及 董事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 资格条件。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 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人数】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人数】人。注释:公司应 当在章程中确定董事会人数。”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 9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 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 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 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薪酬、 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 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工作报告。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 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 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 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薪 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 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工作报告。 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 力。”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 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 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 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 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 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 试。” 11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12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 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10


务。” 1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 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有1/2以上的比例。各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1/2以上的比 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 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 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4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 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 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5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 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 11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 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6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 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 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 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 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 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12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 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 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7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 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 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18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 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在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 立,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 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 附件第六项“原项目名称:证券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 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 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 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 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 批。调整后的项目名称:证券公 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 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 分立审批。取消审批的情形改为 事后备案管理。” 19 第二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 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 附件第六项“原项目名称:证券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 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 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 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 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 20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经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核准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经中国证监 会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3


中文版章程为准。 批。调整后的项目名称:证券公 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 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 分立审批。取消审批的情形改为 事后备案管理。” 附件 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 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说明 1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 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 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 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公 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 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 关联人提供融资。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 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 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 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 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 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 出规定。证券公司除依照规 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 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 保。” 2 第四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 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 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证券法》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 14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 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附件 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 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说明 15


1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 百零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 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附件 4: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侯巍先生简历 侯巍先生,1972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4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职员、经理助理、监理、经理; 期间兼任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 年 12月至 2008 年 1 月历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 1月至 2015年 2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月历任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09 年 4 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 12月至今任山西 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 截至本公告日,侯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侯巍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刘鹏飞先生简历 刘鹏飞先生,1981年 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16年 8月至 2017 年 2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 2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 年 2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职工董事;2017 年 3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2 月至 2020年 8月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 3月至今任山西金 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华融晋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鹏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鹏飞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李小萍女士简历 李小萍女士,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处主任科员;200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专职纪检员、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 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2014年 12月至 2016年 6 17


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 委副书记、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经理;2016年 6月至 2018年 2月历任山 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统战委员、工会主席;2017年 2月至 2018年 2月 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会主席;2018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2018年 9月至今任公司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李小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小萍 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 事的情形。 王怡里先生简历 王怡里先生,1973年 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2年 4月至 2008 年 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太原部副总经 理、总监、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总经理;2008年 2月至 2013 年 3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 2月至 2016年 5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 2月至 2020年 8月任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0 年 4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2011年 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6月至今 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 年 6 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 12月至今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 3月至今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8年 3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20 年 8月至今任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截至目前,兼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18


合伙)、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汾西启富扶贫引导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交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国投创新绿 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太行煤成气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山西信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王怡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怡里 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 事的情形。 周金晓先生简历 周金晓先生,1973年 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 7月至 2008 年 5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投资管理室主任;2008年 5月至 2009 年 2月任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管理室主任;2009年 2月至 2018 年 11月任太钢集团土耳其 KROM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 12月至今任太钢集团资 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20 年 3 月至今任太钢不锈证券事务代表;2020 年 4月至今兼任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 晋祠国宾馆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周金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金晓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19


夏贵所先生简历 夏贵所,1963年 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 11月至 2004年 3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年 3月至 2008 年 2月任山西 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2008年 2月至 2010年 7月任山西国 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0年 7月至 2020年 2月任山西国 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 2月至 2017年 3月任晋能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务);2017年 11月至 2020年 2月任晋能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7年 5月至 2020年 8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 6月至今任山西国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8月至 今任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4年 3月至今任晋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4月至今 任山西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今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监事;2018年 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夏贵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夏贵所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附件 5: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海涛先生简历 李海涛先生,1969年 2月出生,博士学位,教授。1997年 6月至 2005年 5 20


月任康纳尔大学 Johnson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2005年 6月至 2013年 2月 任密西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1 年 6月至 2013 年 2月任长江商学 院金融学访问教授;2013年 3月至今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2年 12月至 今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12月至今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海涛 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 邢会强先生简历 邢会强先生,1976年 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2005 年 7月 至 2007年 6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7 年 7月至今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2008年 8月至 2013年 7月于北京市国浩律师 事务所任兼职律师;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安徽鑫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3 年 8月至 2019 年 12 月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2016年 1月至今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5 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武汉远景航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12月至 2020年 9 月任北京恒泰万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10月至今任先锋基 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2020 年 1 月至今于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资本 市场部高级顾问;2020年 11月至今任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邢会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邢会强 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 21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 朱祁先生简历 朱祁先生,1975年 11月出生,博士学位,副教授。2007年 9月至 2012年 6月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2012年 7月至今任复旦大 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副教授;2019 年 8 月至今任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朱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祁先生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 情形。 郭洁女士简历 郭洁女士,1975年 8月出生,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 12月至 2005 年 6月任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5年 7月任北京 中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 7月至 2008年 7月任民政部紧 急救援促进中心及其子公司欣诺紧急救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事会秘书、办公室 副主任、副总经理;2008年 7月至 2011年 3月任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 年 5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山西国元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 12月至今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8 年 8 月至今任新时空天基物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中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锦绣大 象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2


截至本公告日,郭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郭洁女士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