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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002985)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298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 7月 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11月 26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11月 26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
期间,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 11月 26日—2020年 12月 9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自 2020年 11月 26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十六个开放期,2020年 11月 26日为本次开放期的第
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
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
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或管理人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1、设 Y为持有期限。当 Y<7天时,赎回费率为 1.5%;当 7天≤Y<30天时,赎回费率为 0.75%;当
Y≥30天时,赎回费率为 0。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
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
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