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成高新技术(000628)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2020
年 11月 2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分别
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0年 11月 23日起,至 2020年 12月 24日 17:00止(以
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基金
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时间在 2020年 12月 24日 17:00以后的为无
效表决,电话、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 2020年 12月 18日 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3、 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2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4、 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服热线。 
5、 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
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1月 21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3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部分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代理人,下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
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
“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的“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方式或短信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
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年 11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7:00以前(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
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0 年 11 月 23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8
4 
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 400-888-555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
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
从而完成投票。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
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回
复时间自 2020年 11月 23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8日 17:00为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
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投
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5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和短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
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
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如受托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
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2、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888-555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
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
从而完成授权。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短信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
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短
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授
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
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有效纸面授权为准。
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
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同
时多次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
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7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
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时间在相
应表决方式对应的截止时间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
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
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8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
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
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联系人:教姣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9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号首创大厦 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张雯倩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咨询。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10 
附件一: 
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
项,修改内容包括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等条款、增设 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及法律法规和证监
会要求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方案请见附件四:《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
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修改
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同时授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1 附件二: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2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3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24日 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 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 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等: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委托日期: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4 15 附件四: 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和《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大成高新技术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二、方案要点 (一)修改后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运作 (1)通过《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修改后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C类基金份额和基金合同的其他修改 (A)投资范围 1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股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C)增设 C类份额 C类份额基本情况如下: 19 (1)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 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 日 0.50% 30日≤T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D) 增加侧袋机制 据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日颁布、同年 8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 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4日发 布的《关于更新基金合同填报模板的通知》,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增加了侧 袋机制相关内容。 (E)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对基金合同等进行修改的相关内容,以及按照最新的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要求修改的内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表:《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 20 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 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议案,或者采取修改方案等其他合适的方 式。


(三)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前后可能遭遇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修改基金合同期间将保证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修改基金合同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科学有效地控 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21 附表:《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五、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22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 月 11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 管部门批准,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 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的公告为准)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3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6、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 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24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 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5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26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 27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之一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 上述第 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28 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 导致上述第 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第 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 导致上述第 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29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 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 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 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 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 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0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规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32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 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收费标准;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34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35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 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36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 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37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38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 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合同界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5%-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 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 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内地股票市场存在 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 40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 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 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 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 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 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 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 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 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 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 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 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 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 资组合 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 案。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 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 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 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 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 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 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 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 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 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 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 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 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 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 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 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的稳定 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 (四)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 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 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 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 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 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 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41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 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六)融资买入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票成本以及其他 投资工具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融资方 式买入股票。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 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5%-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42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 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 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43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7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中证 700指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 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资 产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股票,此类股票 以中小市值为主,中证 700指数能够反映沪 深市场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700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 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的资产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此类股票以中小市值为主,中证 700指 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 表现。恒生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 并为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置为 10%,是 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 44 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 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 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其风险高于全 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 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 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及混 合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 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45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 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 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 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 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46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 细则》为准。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 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4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48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技术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技术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49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 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5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5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2、《基金合同》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清算;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53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5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五)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5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56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 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