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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明择(501038)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4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4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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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5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7】78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1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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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20 年第 2 季 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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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十、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八、风险揭示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6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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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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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明择多策 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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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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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 算系统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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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 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43、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 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44、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开放期内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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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6、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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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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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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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 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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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 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 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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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 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 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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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 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 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 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博士学位。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于 2008年 1月 12日至 2011年 4月 15日期间担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9 月 26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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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6 日 起兼任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8月 27日起兼任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 8 日至 2017 年 9 月 4日兼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7年 8月 11日起兼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11 月 3日至 2020 年 9 月 8 日兼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30日起兼任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苏静然女士: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农业、家电、食品饮料行业研 究。2014 年 1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7年 8月 11日起担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起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萍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8年 11月 6日至 2020年 9月 2日。 李晓星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7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11月 20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 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 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 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 2017年 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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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 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自 2017 年 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 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 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 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 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 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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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 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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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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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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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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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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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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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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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3)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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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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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 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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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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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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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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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1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1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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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2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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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6)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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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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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 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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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4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4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5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5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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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5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 城市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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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 ;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刘畅 客服电话 021-20691935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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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6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号楼 6层 616 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 层 联系人 刘平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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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7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15层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fund.j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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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09388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 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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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5月 26日证监 许可【2017】7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4日结束募集,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1,089,257,419.1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4210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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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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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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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份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11月 21日发布《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于 2017年 11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场内简称:银华明择;扩位证券简称:银华明择。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11月 21日发布《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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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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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上 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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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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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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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 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 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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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场外单一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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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60天 1.50% Y≥60天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至投资人资金 账户。 (2)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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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1.00%)=990,099.01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0600=934,055.66份 即: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 934,055.66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1.00%)=990,099.01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0,099.01=9,900.99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0600=934,055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934,055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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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60 天,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560天的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持有的 1,000,000份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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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 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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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如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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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不含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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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 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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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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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 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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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定向增发等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潜在的投资机会,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85%;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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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 系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 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 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定向增发相关投资策略为主,并综合运用价值、成长、周期、主 题等多种策略,优选股票进行主动投资。 (1)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济大周期和行业小周期的基础 上,采用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甄选定向增发项目对基本面改善预期较 大、同时估值相对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定量分析将综合各类定价指标 (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和回报指标(资本回报率、资产收益率等),并 结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动态变化对实施定增项目的企业开展全 方位评估。基于定量筛选的结果,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 业投资平台,多维度调研并采用立体投资分析体系,从定增公司管理层的能力和 人品、定向增发项目目的、定向增发对象结构、定向增发项目类别等多方面,全 面分析定增项目与上市公司主业的协同性以及对其基本面改善所能贡献的边际 收益,把握定向增发相关投资机会,选择出优质的股票作为基金的备选标的,制 定投资方案。具体而言,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三类公司,全面挖掘定向增发相关 投资机会。 1)正在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全面分析正在实施定向增发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市场未来走势 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本基金参与该定向增发项目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 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本基金所参与的定向增发 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该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 对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实施定向增发后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定增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 对于已经实施定向增发且定增股票尚处于锁定期的上市公司,当其股票二级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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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市场价格和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之间出现倒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基于扎实的基本 面研究,从中遴选出价值被低估、基本面优秀的上市公司买入并持有其股票,耐 心等待其价值回归。 3)即将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项目自预案公告开始至成功实施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 等几个环节的审议批准。已经发布公告表示即将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 具备较强的基本面改善的预期或较好资产注入的预期。本基金将在研究其定增意 图、基本面改善状况或注入资产质量等因素的前提下,精选基本面和安全边际双 优的定增公司,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在市场尚未充分预期的时候前瞻性地投资, 等待市场充分预期甚至过度预期时卖出。 (2)其它股票投资策略 在定向增发策略之外,本基金还将基于对经济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竞 争优势和估值体系的分析,综合运用价值策略、成长策略、主题策略和周期策略 等策略,构建多样化投资组合。 1)价值策略 价值策略的核心在于寻找定价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股票并等待价值回归。虽 然从长期来看市场是“称重器”,但短期内也会不时呈现出“投票机”的特征。 由于市场风格压制或预期偏差,在一段时间内某些股票的股价可能出现大幅低于 合理市场价格的情况。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这类股票的基本面,全面评估其行业地 位和竞争优势以及造成较低股价的原因,并评估公司合理价值、研究和分析股价 回归催化剂因素,买入合适的标的并耐心持有,等待价值回归。 2)周期策略 周期策略重点关注行业出现的拐点性机会。通过对产能、产量、价格、库存 的研究,判断行业景气变化所处的阶段。结合供求趋势、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 变化,在行业景气向上的拐点出现之前进行投资,等待行业景气兑现带来的股价 上升。 3)成长策略 成长策略重点在于投资处于高成长阶段的新兴产业,同时警惕成长性高的新 兴行业所伴随的高风险和高估值。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的深入研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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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究,对行业景气趋势进行确认,并通过对行业格局、核心技术、公司盈利模式的 研究,遴选出该行业中竞争优势强、潜在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结合估值指标, 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投资。 4)主题策略 主题策略侧重于研究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政策主导、经济结构变化出现的各 类投资主题,并投资于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一方面,从经济改革、 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多方面探究产业结构或企业运作模式根本性的变化趋势, 挖掘具有中长期效应的主题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投资价值的主题机会,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主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关键驱动因素,分析企业对投资主题 的敏感性及获益水平,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 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以兼 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对 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研判,形成对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目标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对各市 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 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进 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 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 (4)个券精选策略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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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 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 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 变现能力。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85%;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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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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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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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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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 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的市场覆盖、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国债券总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 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 表性,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加权平均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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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00,328,503.49 82.88 其中:股票


1,000,328,503.49 82.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5,716,269.50 11.24 其中:债券


135,716,269.50 11.2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351,771.54 5.50 8 其他资产


4,632,830.58 0.38 9 合计





1,207,029,375.1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3,315,488.59 79.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93,327.12 0.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119,728.78 1.01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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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299,959.00 1.6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0,328,503.49 83.0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809 山西汾酒 778,016 112,812,320.00 9.36 2 000858 五粮液 573,673 98,166,923.76 8.15 3 600519 贵州茅台 64,863 94,886,785.44 7.88 4 000568 泸州老窖 825,014 75,175,275.68 6.24 5 000596 古井贡酒 409,193 61,477,156.32 5.10 6 000799 酒鬼酒 720,600 55,133,106.00 4.58 7 000661 长春高新 119,786 52,142,845.80 4.33 8 002798 帝欧家居 1,555,962 50,522,086.14 4.19 9 002311 海大集团 894,900 42,588,291.00 3.54 10 002511 中顺洁柔 1,784,952 39,804,429.60 3.3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5,716,269.50 11.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5,716,269.50 11.2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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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5,716,269.50 11.2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8007 国开 1801 1,355,130 135,716,269.50 11.2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4,682.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157.4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41,990.21 5 应收申购款 -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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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32,830.5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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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 8月 11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年 12月 31 日 13.14% 0.82% 3.92% 0.39% 9.22% 0.43% 2018年 -23.58% 1.34% -11.99% 0.73% -11.59% 0.61% 2019年 52.80% 1.22% 19.63% 0.67% 33.17% 0.55%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6月 30 日 27.97% 1.52% 1.66% 0.81% 26.31% 0.71% 2017年 8月 11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年 6月 30 日 69.06% 1.28% 11.23% 0.69% 57.83% 0.59%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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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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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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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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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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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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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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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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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 限制);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 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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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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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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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 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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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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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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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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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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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人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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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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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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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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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 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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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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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 金交易不活跃等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 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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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4、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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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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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 6 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 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 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 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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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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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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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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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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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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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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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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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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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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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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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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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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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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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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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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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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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 6 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 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 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 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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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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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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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85%;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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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85%;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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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7)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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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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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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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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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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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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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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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 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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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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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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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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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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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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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3月 23 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 15只公募基金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信息披露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生效。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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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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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