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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50A(150123)

建信50A: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2月 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650 号文核准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均不保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指
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
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及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0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九部分 建信央视 50A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第十部分 建信央视 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9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2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64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与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标的指数:指央视财经 50 指数;
19、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
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其中,建信央视财
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20、建信央视 50 份额: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21、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稳健收
益的基金份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
22、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进取收
益的基金份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
23、建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每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
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央视 50A 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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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的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建信
央视 50 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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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系统;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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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0、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
面;
5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份建信
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1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5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份建信
央视 50A 份额与 1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份建信央视 50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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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总和)的 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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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7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的资金;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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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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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理。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90 年获北京
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
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
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
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
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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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 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 年至 2019 年执教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 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 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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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 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 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 年 8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
经理、代处长;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部总
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 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
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副总裁,2019 年 7 月 18 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
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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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
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
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
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
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8年5月至2011年9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风险管理分析员、量化分析经理,从
事风险模型、量化研究与投资。2011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2
年3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起任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26日起任建信精工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年8月9日起任建信多因子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8日起任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5月22日起任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1月10日起任建信鑫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8月24日起任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年11月22日起任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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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梁 珉先生,资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 戈先生,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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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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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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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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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
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9,328.79 亿元。2019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01.4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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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6 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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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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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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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代)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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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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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9)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热线: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1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 www.noah-fund.com/
(1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 www.zlfund.cn,http:// www.jjmmw.com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http:// www.1234567.com.cn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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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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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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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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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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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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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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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1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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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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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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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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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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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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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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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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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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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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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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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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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7)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代)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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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
成国家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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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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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yzq.com.cn
(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4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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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号安联大厦 34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9)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5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52)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5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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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5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5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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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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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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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三种: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其中,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的比率确
认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建信央
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
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
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申
请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4、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建信央
视 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相
应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建信央视 50A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配比不变。
6、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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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分拆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三、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
率不变。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
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
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建
信央视 5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
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建信央视 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建信央视
5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净资产。
建信央视5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建信央视5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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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和 1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
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建信央视 50A 份额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建信央视 50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
其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建信央
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日各基金
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建信央视 50A、建信央视 50B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建信央视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
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A50
R1NAV ???
央视
5.0
NAV5.0NAV
B50
A5050
NAV
央视央视
=
央视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 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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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50
NAV
央视
为T日每份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50
NAV
央视
为
T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50
NAV
央视
为 T 日建信央视 5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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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字[2012]1650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
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
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
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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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其中,发起资金的提供方通过场内认购的总份额不少于 2000 万份(基金发
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且持有期不少于 3年。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金额下限、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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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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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为
99,059.90 份。
(三)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
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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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
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
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下限、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下限: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 50,000 份。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4)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5)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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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
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6)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信央视 50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建信央视 50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
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1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确认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经确认的建信央视 50B 份额=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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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0,025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 50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50 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
认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 50,025 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
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
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
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
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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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
位为 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617,005,094.17 元。
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468,282.73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2,55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617,473,376.9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
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央
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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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其中发起资金的提供方通过场内认购的总份额不少于 2000 万份(基金发
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且其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的,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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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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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建信央视 50A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
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上市首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
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行 5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建信央视 50A 与建
信央视 50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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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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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建
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上市
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
构的营业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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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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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办理建信
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具
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本公司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申购、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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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长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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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25%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
视 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96,404.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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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 96,404.13 份建信央
视 50 份额。
(2)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148=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0-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未
满 1年),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4,226.00 元。
(3)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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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建信央
视 50 份额。
投资者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1、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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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当日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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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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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长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 日≤持有期<1年
0.5%1 年≤持有期<2年
持有期≥2年
注:1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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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0=96,404.13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4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4×1.0250=98,814.1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0-1,185.77=0.1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
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建信央视 50 份额 96,404 份,退款
0.13 元。
(2)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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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0
元。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10、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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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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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建信央视 50 份额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上述情况的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总和)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
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总和)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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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建信
央视 50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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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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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
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建信央
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建信央视 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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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
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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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在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
信央视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场内分拆和场内合并两个方面。
1、场内份额的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一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一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的行为。
3、场外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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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
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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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对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有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的新
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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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
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
整。
(二)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
的方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通过事先
设置目标跟踪误差、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严格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规定范
围内,控制与标的指数主动偏离的风险。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
调整,达到有效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目的。
(2)不定期调整
A.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各类限售股获得流通
权等原因而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最新权重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B.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
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
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
运行。
C.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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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
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D.其他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
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
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同时,本基金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定期分析基
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
偏离度管理方案,实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达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1、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这部分资产可
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本基金将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状况、股票
市场估值水平、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对股票头寸的流
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测评,以确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
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入套期保值、卖出套
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用期
货市场多头对冲现货市场上行风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格大幅上涨
的风险;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约,用
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市场的下行风险,以规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
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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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近的
原则。如果市场上存在以不同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则将选择与目标现货
组合相关性较强的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基金将综合权衡
所承担的基差风险、合约的流动性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
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以当前投资组合和目标投
资组合的差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β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期货合约数,计
算得到合约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5、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合
约的择机转换策略从而获取一定的套保收益,原则上本基金将以基差的大小程度
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6、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β值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套期保值
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β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阀值,当
套期保值比例变化率超过该阀值时,调整期货合约数,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
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一只基于基本面因素选股的创新型指数,由中央电视台
财经频道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合作开发,于 2012 年 6 月 6 日正式发布。央视财
经 50 指数是以“成长、创新、回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五个维度为考察基
础,从财务与资信评级两个角度进行评定,在 A 股市场上遴选出 50 家优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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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成其样本股,再对五个维度进行权重优化后编制出的跨市场股票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
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用“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
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央
视财经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央
视财经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央视 50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建
信央视 50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
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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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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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8)、(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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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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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60,320,493.40 89.51
其中:股票 960,320,493.40 89.51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0,100,815.76 8.40
8 其他资产 22,498,008.04 2.10
9 合计 1,072,919,317.2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15,629,692.56 1.46
C 制造业 551,019,957.22 51.6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5,474,560.00 0.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841,946.40 1.76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36,130,207.37 3.38
J 金融业 291,289,226.67 27.29
K 房地产业 31,058,451.20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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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5,399,060.59 0.5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437,764.60 0.2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957,280,866.61 89.67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1,281,249.18 0.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758,377.61 0.16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3,039,626.79 0.28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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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853,014 68,821,169.52 6.45
2 600519 贵州茅台 54,601 62,791,150.00 5.88
3 601318 中国平安 636,609 55,410,447.36 5.19
4 002415 海康威视 1,638,493 52,923,323.90 4.96
5 601166 兴业银行 2,945,807 51,639,996.71 4.84
6 600887 伊利股份 1,756,475 50,094,667.00 4.69
7 600036 招商银行 1,350,359 46,924,975.25 4.40
8 600016 民生银行 7,141,140 42,989,662.80 4.03
9 601398 工商银行 7,318,071 40,468,932.63 3.79
10 300136 信维通信 943,498 33,777,228.40 3.1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88088 虹软科技 16,944 697,076.16 0.07
2 688066 航天宏图 15,134 542,251.22 0.05
3 688116 天奈科技 15,113 430,115.98 0.04
4 688011 新光光电 8,807 418,948.99 0.04
5 688015 交控科技 12,549 378,352.35 0.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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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IC1910 IC1910 30 29,618,400.00 -1,378,966.67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378,966.67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294,686.67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378,966.67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与标的指数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
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主要由申购赎回带来的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以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很小,并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披露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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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07,624.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769,812.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158.56
5 应收申购款 583,412.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98,008.0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88088 虹软科技 697,076.16 0.07 非公开发行
2 688066 航天宏图 542,251.22 0.05 非公开发行
3 688116 天奈科技 430,115.98 0.04 非公开发行
4 688011 新光光电 418,948.99 0.04 非公开发行
5 688015 交控科技 378,352.35 0.04 非公开发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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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62% 1.12% -1.80% 1.20% 1.18% -0.08%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6.05% 1.07% 25.29% 1.08% 0.76% -0.01%
2015年 1月1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57% 2.33% 15.19% 2.30% 2.38% 0.03%
2016年 1月1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3% 1.38% -2.23% 1.24% -0.50% 0.14%
2017年 1月1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49.52% 0.77% 42.81% 0.78% 6.71% -0.01%
2018年 1月1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81% 1.38% -24.67% 1.40% 1.86% -0.02%
2019年 1月1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28.50% 1.32% 25.82% 1.33% 2.6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
112.45% 1.42% 87.55% 1.41% 24.9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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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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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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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
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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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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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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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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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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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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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5%/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
元,即不足 5万元时按照 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付款指令按季
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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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
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
行净值计算,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份建信央
视 50 份额将按 1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例。
对于建信央视 50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建信央视 50A 份额每个会计
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分配给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建
信央视50份额将按1份建信央视50A份额获得新增建信央视财经50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
信央视 5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信央视的资产净值-(每份建折算前建信央视
后
央视
50
50
NUM
NUM
2
0000.1A5050
50
NAV
?
?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每份建信央视
50
A50
NAV
0000.1A50NUM ?
其中:
后
央视5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2)建信央视 5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前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份建信央视份额的资产净值-(每折算前建信央视
后
央视
=
50
50
NUM
NUM
2
0000.1A5050
50
NAV
?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每份建信央视
50
50
NAV
0000.1A50
2
NUM
?
建信央视50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
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央视5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5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建
信央视 50 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12,690,000,000 元。当天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
数分别为 100 亿份、10 亿份、30 亿份、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建信央
视 50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775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即 30 亿份和 110 亿份。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30 亿份
前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份建信央视份额的资产净值-(每折算前建信央视
后
央视
=
50
50
NUM
NUM
2
0000.1A5050
50
NAV
?
=[12,690,000,000-(1.0775-1.0000)/2 ×
11,000,000,000]/11,000,000,000
=1.1149 元
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每份建信央视
50
A50
NAV
0000.1A50NUM ?
=3,000,000,000×(1.0775-1.0000)/1.1149=208,538,882.41 份
建信央视50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建信央视 50 份额为 208,538,882
份;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为 30 亿份。
3)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
后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每份建信央视
50
50
NAV
0000.1A50
2
NUM
?
=10,000,000,000/2×(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2 份
场外建信央视50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份额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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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建信央视50份额的份额数+场外建信央视50份额持有人
新 增 的 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10,000,000,000+347,564,804.02=10,347,564,804.02 份
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
后
央视
前
央视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每份建信央视
50
50
NAV
0000.1A50
2
NUM
?
=1,000,000,000/2×(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取整后为
34,756,480 份
场内建信央视50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份额的份额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建信央视50份额的份额数+场内建信央视50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1,000,000,000+34,756,480=1,034,756,480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
1、当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本基金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
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A份额的
份额数相等;
B.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0000
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前
央视
后
央视
=
A50A50
NUMNUM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0000.1
0000.1NAVNUM
A50A50
)-(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 A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前
央视 A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2)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A 份额保持 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B的资产及其新
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50B份额
与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后
央视
=
A50B50
NUMNUM
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0000.1
0000.1NAVNUM
B50B50
)-(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 B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A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
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0000.1
NUMNAV
50
50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前
央视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
示,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三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结构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建信央视 50
份额
2.03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300 份建信央视 50 份
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1.02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建信央视 50A 份
额+新增 200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3.04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建信央视 50B 份
额+新增20,400份建信央
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
2、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
信央视 5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
将分别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比例为1:
1,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B份额的
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0000.1
NUMNAV
B50
B50B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后
央视 B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始终保持 1:1配比;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B.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A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50A份额
与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后
央视
=
B50A50
NUMNUM
0000.1
0000.1NUMNAVNUM
50
A50A50A50
NUM
??
后
央视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场内新增
=
其中:
后
央视 A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B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
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1
NUMNAV
50
50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
示,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结构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建信央视 50 份额 0.614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141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1.027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0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新增
8,261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0.201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0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二十部分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终止运
作
(一)本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终止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为此,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并
办理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折算。具体终止运作的时间安
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做
相应修改并公告。
(二)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
建信央视 50 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终止上市日的前一
交易日,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建信
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建信
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零碎份额部分按照
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建
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
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
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折算比
例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50份额后,
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开始申购、赎回的时间及具体操作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相关份额的
交易和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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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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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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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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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建信央视 50 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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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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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建信央视 5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4、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
28、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或
终止上市;
29、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终止运作;
3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3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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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和
建信央视 50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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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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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险
的来源,而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平
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益休戚相关,
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
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金所涉及的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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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
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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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5、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 50A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建信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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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央视 50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建信央视 5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将大于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和建信央视50A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
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
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
例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因此原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
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50B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因此,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
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建信央视 50A 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建信央
视 50 份额的设计,使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因此,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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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
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
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
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
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
信央视 50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
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
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
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
视 50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建信央视 50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
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
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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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8、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票指数价格的不同。影
响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因素有三个:标的股票指数价格、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指
数的股息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
风险。
(2)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动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为
资金量风险。
流动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
风险通常在市场出现某种极端行情时容易发生。通常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衡量
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市场的广度是指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复杂程度。如果买卖
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那么市场就是狭窄的。深度是指
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追加数量很小的需求,可以使价格大幅度
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
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较高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
理。
资金量风险即是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不完全套期保值是指不完全对冲现货资产的风险头寸,而是适当地调整现货
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而产生的风险。在这种策略下,期货合约市值通常会超过或
低于现货市值。当期货价格走势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亏损会成倍放大,从而导
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需要计算套期保值比率,套期保值比率计算方法依据不
同的理论有许多计算模型,各种模型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取样差异。本基金将利
用模型计算的结果采用动态保值策略,如果市场的变化有别于模型的假设,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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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5)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价格也存在差
异。如果下一个月的合约价格低于交割月合约的价格,由于空单展期需要买回交
割月合约平仓、卖出近月或者远月合约开仓,在此过程中不仅可能由于买高卖低
而出现基差损失,同时还需要承担买卖期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整个交易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基差损失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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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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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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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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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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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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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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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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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
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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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
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基金管理人
不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
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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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而需要终止上市或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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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
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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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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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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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
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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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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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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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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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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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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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的新
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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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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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
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
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
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2)、(8)、(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托管协议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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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合同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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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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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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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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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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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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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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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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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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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等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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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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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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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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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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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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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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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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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 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
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
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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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场外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
注。
场外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
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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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植信基金为建信货币 B等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9-09-19
2
关于新增第一创业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9-06-2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9-06-01
4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民生银行直销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9-05-16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9-05-14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9-03-29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9-03-29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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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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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