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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3号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8年8 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60 号《关于准予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2018年11 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8]2594号《关于中金金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8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 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 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 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两类基 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0年11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2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金金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金元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成立时间: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理论物理学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花旗集团副总 裁、新兴市场风控经理、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基金经理、拉丁美洲股票期权 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 营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国 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务经 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固定收 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本产品财 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亚太区首席 1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务。现任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收购兼并和财务顾问组负责人;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综合 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产管理 板块负责人。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 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璧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创新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汤琰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党 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计师 等职务。现任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市星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三亚迈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启天同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鼎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元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 耀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顾问董事。现任中国国际金融 美国证券有限公司外部管理顾问。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白娜女士,执行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审计主 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 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 1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略研究处 研究员,投资一处投资经理,投资二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外派香港华安投资有限 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虹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并 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统投资部基金经理。 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19年2月18日至今担任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中金鑫裕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1月21日至今担任中金新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6月19日至今担任中金新辉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8月3日至今担任中金鑫福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18日至今担任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离任基金经理情况:石玉女士,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4月14日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菁女士,管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赵璧先生,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1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6年7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传统投资部基金经理。 朱宝臣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量化投资总监。2017年10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团队 负责人。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1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1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 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 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架 1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间合 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 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 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 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突击 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业 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措 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1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 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 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能 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 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1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 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 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1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 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 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委 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 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 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 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共199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173.6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 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1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 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trade.cicc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1234567.com.cn 电话:95021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ebbank.com 电话:95595 (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网址:www.citicsf.com 电话:400-990-8826 (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cnpsec.com.cn 电话:400-888-8005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2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君一,丁时杰 联系人:程海良 2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8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60 号《关于准予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2018年11月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8]2594号《关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年 10月 29日至 2018年 11月 5日止,共募集 203,047,444.60份,有效认购户数263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2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12月10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2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 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本基金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数额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2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0.0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5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持有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日 1.50% 1.50% T<30日 0.30% 0.10% T≥30日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 回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037.5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2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4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20 =380,228.1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380,228.14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3%=3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12,46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2.50元。 例6: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600=12,600元 赎回费用=12,600×0.10%=12.60元 净赎回金额=12,600-12.60=12,58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2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87.40元。 3、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3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3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3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 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3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 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3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3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 策、利率走势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 益率、波动性及流动性等因素的评估,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 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并进行调整。 (二)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3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分 析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 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 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 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预测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 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 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 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 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 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结合适 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产 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包括: 1)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收 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2)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可在信 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3)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期 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定性定 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 3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出 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本基金将适 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 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 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 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 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 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对可转 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 评估,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对可转 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五)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本基金管 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 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 与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 3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 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 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基金资产的 最优贡献。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 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 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 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 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 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 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依 3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 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利率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结合研究部 的相关研究结果,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资料,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制定工作,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 报告。基金投资策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 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的债 券品种。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需由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 易,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 何情况,交易部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 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对组合的风 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风险评估与监控。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帮助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 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4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4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887,085,031.00 98.65 其中:债券 8,050,246,000.00 89.36 资产支持证券 836,839,031.00 9.2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68,678.14 0.01 8 其他资产 120,730,180.38 1.34 9 合计 9,008,583,889.52 100.00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4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资产。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93,215,000.00 47.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11,988,000.00 30.95 4 企业债券 558,848,000.00 7.1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837,000.00 2.56 6 中期票据 2,529,326,000.00 32.4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069,020,000.00 13.72 9 其他 - - 10 合计 8,050,246,000.00 103.30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0211 14 国开 11 6,900,000 740,853,000.0 0 9.51 2 2028029 20 交通银 行 01 5,000,000 496,800,000.0 0 6.37 3 190305 19 进出 05 3,000,000 298,470,000.0 0 3.83 4 112094655 20 深圳农 商 银行 CD004 3,000,000 291,930,000.0 0 3.75 5 112090220 20 珠海华 润 银行 CD001 3,000,000 291,150,000.0 0 3.74 4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9361 东花 05A1 2,600,000 260,208,000.00 3.34 2 138809 厚德 04A 1,700,000 169,575,000.00 2.18 3 159889 东花 07A1 900,000 90,108,000.00 1.16 4 139944 蚁信 09A 720,000 72,064,800.00 0.92 5 159201 东花 04A1 700,000 70,175,000.00 0.90 6 165272 天信 2A 450,000 45,004,500.00 0.58 7 165515 天信 3A 450,000 44,991,000.00 0.58 8 2089106 20 兴银 3B 350,000 34,807,500.00 0.45 9 1989482 19 上和 4B 200,000 19,936,000.00 0.26 10 1989321 19 上和 3B_bc 100,000 9,991,000.00 0.13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20深圳农商银行CD00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交通银行01)外,本 4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0年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银保监罚 决字〔2020〕11号),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 批、强制休假及重要岗位轮岗执行严重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 前调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贷款用途审查不尽职导致信 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向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贷收贷、利 用本行信贷资金承接理财产品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20年5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 罚决字〔2020〕6号),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 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理财产品数量漏报、资金交易信息漏报严重、贸易融资业务 漏报、信贷业务担保合同漏报、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未报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 罚。 上述事项对深圳农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短 期来看公司盈利体量较大,处罚金额对其净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对公司各项涉及业 务的正常开展基本没有影响。 5.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768.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0,668,411.6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730,180.38 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4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11月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金金元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1月 8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0.36% 0.02% 1.23% 0.06% -0.87% -0.04%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2.58% 0.06% 1.31% 0.05% 1.27% 0.01%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20年 9月 30日 4.97% 0.09% 1.84% 0.08% 3.13% 0.01% 中金金元C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1月 8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0.34% 0.02% 1.23% 0.06% -0.89% -0.04%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3.49% 0.08% 1.31% 0.05% 2.18% 0.03%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20年 9月 30日 5.82% 0.09% 1.84% 0.08% 3.98% 0.01%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本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 5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5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5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5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5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6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6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6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 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 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6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 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 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的转变为现金,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赎回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 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 6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6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风险控制,因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 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元交易 权限等处置措施。当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情况或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相应措 施,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时信息传递不及时、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均可能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7、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业存单等 货币市场工具,但各类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对 各类投资品种进行配置的过程中,由于配置比例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 发生波动。此外,债券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 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 期的风险。同业存单除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之外,亦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对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实施期货业务风险控制,对 期货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1)流动性风险: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 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在使用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现货价 格与期货合约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 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7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合约展期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 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 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到期日风险: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导致基金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有到期日风险。 5)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 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 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产生风险。 6)杠杆风险: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 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7)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 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 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产遭受 损失。 8)平仓风险: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 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0)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基金财 产受到损失。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 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 7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 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 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由非上市公司采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 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1。 7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2。 7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或在T+2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iccfund.com)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 查询等服务。 7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并转人工电话服务进行咨询。 7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 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19-12-3 2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19-12-3 3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19-12-3 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2019年第 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19-12-4 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18 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18 7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28只基金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18 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18 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 摘要(2020年第 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21 10 关于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 及休市的相关通知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31 1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0年第一次分红 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2-19 12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3-21 7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4-16 1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 摘要(2020年第 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4-17 1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 2019年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4-21 1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4-21 17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 2020年第 1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4-22 1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4-22 1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0年第二次分红 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5-12 2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5-28 2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6-30 22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金 2020年第 2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7-21 2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7-21 2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0年第 3次分红 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8-4 2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8-29 2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及摘 要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8-29 2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9-1 28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9-26 8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 2020年第 4次分红 公告 2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0年第 5次分红 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0-20 3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金 2020年第 3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0-28 3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 2020-10-28 8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8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9日 8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8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8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8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8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9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9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9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9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9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9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9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9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楚钢 设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10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10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10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 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 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 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 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 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 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 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 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10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105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106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定慧桥支行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07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由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08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本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109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110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不承担任何责 任。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111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12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13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114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