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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稳健策略混合(163823)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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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0年11月16日 
送出日期:2020年11月1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稳健策略混合 基金代码 163823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11-10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涂海强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0-05-25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6-21 注: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动 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 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基本面研究和量化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和判断宏观 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将 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下而 2 / 4 上的个股、个券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积极有效的风险控 制和实时动态的组合优化。 业绩比较基准 55%×沪深300指数+45%×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万元 1.50%





100万元 ≤ M < 200万元 1.20%





3 / 4 200万元 ≤ M < 500万元 0.60%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


N < 7天


1.50%





7天 ≤ N < 30天


0.75%





30天 ≤ N < 180天


0.50%











N ≥ 180天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可转债,其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复杂,在极端市场情况 下价格涨跌幅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使价格剧烈波动,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同时,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 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4 / 4 时公告等。 3.对于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