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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军工(163115)

申万军工:关于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 分级,且要求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 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对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已 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 合同修订涉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分级机制,并据此就申万军工 A份额 (场内简称:军工 A级,基金代码:150186)与申万军工 B份额(场 内简称:军工 B级,基金代码:150187)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 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做了安排,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自 2020年 11月 19日起生效。 2、本基金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额的终止运作的时间


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至少 20个交易日另行公告。 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swsmu.com)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亦将据此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后,各类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列示如下表: 公告前 1 公告后、折算前 折算后 持 有 份 额类别 折溢价 净值杠 杆 持 有 份 额类别 折溢价 净值杠 杆 持 有 份 额类别 折溢价 净值杠 杆 A级份额 DA 无 不变 2 DA可能收 窄 不变 2 基 础 份 额 无 无 B级份额 DB LB 不变 2 DB可能收 窄 LB正常变 化 基 础 份 额 无 无 基 础 份 额 无 无 不变 2 不变 2 不变 2 基 础 份 额 无 无 备注 1:“公告前”指的是本次公告之前。 备注 2:“不变”指的是与本次公告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备注 3:DA=A级份额价格/A级份额参考净值-1;DB=B级份额价格/B级份额参考净值-1; LB=基础份额净值/(B级份额参考净值×B级份额数/(A级份额数+B级份额数)); LB随基础份额净值的变化而变化,而基础份额净值根据标的指数的涨跌而涨跌。 (1)由于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 易情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 投资者以溢价买入或持有,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具体折算方式 及示例详见风险提示第 4 条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条款)。特提请参与 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申万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低的特征,但 在份额折算后,申万军工 A 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申万军工份额,由于申万军工份额为跟踪中证军


工指数的基础份额,其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申万 军工 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申万军工 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 益高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申万军工 B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 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申万军工份额,由于申万军工份 额为跟踪中证军工指数的基础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 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申万 军工 B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 份额折算为申万军工份额前, 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 (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申万军工 A 份额持有人买 入等量的申万军工 B份额,或者申万军工 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申 万军工 A 份额),合并为申万军工份额,按照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3、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由于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 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 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 风险。 4、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申万军工 A份额、申万军工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场内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 A


份额和申万军工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申万军工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会因为溢价的消失 而造成损失。 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示例如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分别为:0.7945 元、1.0032 元、 0.5858 元,投资者甲、乙、丙分别持有场内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 工 A份额、申万军工 B份额各 100,000份,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 下表所示: 折算前 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元) 基金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场内申万军 工份额 0.7945 100,000 无变化 0.7945 100,000 份场内申万 军工份额 申万军工 A 份额 1.0032 100,000 1.262680931(全部折算 为申万军工份额) 0.7945 126,268 份场内申万 军工份额 申万军工 B 份额 0.5858 100,000 0.737319069(全部折算 为申万军工份额) 0.7945 73,731 份场内申万 军工份额 5、申万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额折算为申万军工份额后, 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也可以在申万军工份额符合条件上市后选择二级市场卖出。


对于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 直接办理场内赎回的,可先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申请赎回。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申万 军工 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额合并或折算为申万军工份额后,基金份 额持有期自申万军工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6个月 0.50% 6个月≤T<1年 0.25% T≥1年 0.00% 注:月按 30 日计算,年按 365 日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7日内 1.50%,7日及以上 0.50%。 申万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不纳入基金 财产,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8日





附件: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 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四部分 基金份 额分级 二、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 工 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 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 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 A份 额与申万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二、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 工 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如需召开持有人 大会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军工份 额、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 十二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0)终止申万军工 A份额与 申万军工 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申万军工 A份额与 申万军工 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0)终止申万军工 A份额与 申万军工 B 份额的运作,但根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取 消分级运作机制的除外; (11)终止申万军工 A份额与 申万军工 B份额上市,但根据《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分 级运作机制而需要终止上市或因 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第 十二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申万军工份额、申万 军工 A份额、申万军工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申万 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份额的终 止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申万军工份额、申万 军工 A份额、申万军工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申万军工 A份额 与申万军工 B 份额的终止运作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 二十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 果终止申万军工 A份额、申万军工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 申万军工 A份额、申万军工 B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或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取消分级后的基金运作情况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十二 部 分 申万军 工 A 份 额与申 万军工 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 决议通过,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 军工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 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 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申万军 工 A份额、申万军工 B份额将全部 转换成申万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 通过,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 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 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 A份 额与申万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 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定终止申万军工 A 份额 与申万军工 B 份额的运作及上市 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申万军工 A份额与申万军工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申万军工 A 份 额、申万军工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 申万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