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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A(150117)

房地产A:关于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
分级,且要求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
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对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部
门备案。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进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
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分级机制,并据此就房地产 A 份额(场内简称:
房地产 A,基金代码:150117)与房地产 B份额(场内简称:房地产
B,基金代码:150118)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
续具体操作做了安排,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自 2020年 11月 19日起生效。 
2、本基金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的终止运作的时间安排,
 2 
 
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另行公告。 
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公布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亦将据此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后,各类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列示如下表: 
公告前 1 公告后、折算前 折算后 
持有份额
类别 
折溢
价率 
净值
杠杆 
持有份
额类别 
折溢价率 净值杠杆 
持有份额
类别 
折溢
价率 
净值
杠杆 
A份额 DA 无 不变 2 DA可能收窄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B份额 DB LB 不变 2 DB可能收窄 LB正常变化 基础份额 无 无 
基础份额 无 无 不变 2 不变 2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备注 1:“公告前”指的是本次公告之前。 
备注 2:“不变”指的是与本次公告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备注 3:DA=A份额价格/A份额净值-1;DB=B份额价格/B份额净值-1;LB=基础份额净值/
(B份额净值×B份额数/(A份额数+B份额数)); 
LB随基础份额净值的变化而变化,而基础份额净值根据标的指数的涨跌而涨跌。 
(1)由于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
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投资
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具体折算方式及示例详见
风险提示第 4 条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条款)。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
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房地产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但在份额折算后,
房地产 A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国
 3 
 
泰房地产份额,由于国泰房地产份额为跟踪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的基
础份额,其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房地产 A份额持
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房地产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
但在份额折算后,房地产 B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特征的国泰房地产份额,由于国泰房地产份额为跟踪国证房
地产行业指数的基础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
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房地产 B份额
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折算为国泰房地产份额前,房
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 
(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房地产 A 份额持有人买入
等量的房地产 B份额,或者房地产 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房地产 A
份额),合并为国泰房地产份额,按照国泰房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3、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由于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的
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
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4、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国泰房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房地产 A份额、房地产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而
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场内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份额和房
 4 
 
地产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国泰房地产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会因为溢价的消失
而造成损失。 
房地产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示例如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分别为:0.9000 元、1.0100 元、0.7900 元,
投资者甲、乙、丙分别持有场内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份额、房
地产 B份额各 100,000份,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场内国泰房
地产份额 
0.9000 100,000 (无变化) 0.9000 
100,000 份场内国泰
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 A 份
额 
1.0100 100,000 
1.122222222 
(全部折算为国泰房地
产份额) 
0.9000 
112,222份场内国泰
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 B 份
额 
0.7900 100,000 
0.877777778 
(全部折算为国泰房地
产份额) 
0.9000 
87,777 份场内国泰
房地产份额 
5、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折算为国泰房地产份额后,投
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部分投资者可能由于所在证券公司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或其他
 5 
 
原因无法直接办理场内赎回,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
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房地
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合并或折算为国泰房地产份额后,基金份额
持有期自国泰房地产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场内赎回费 
N<7日 1.50% 
N≥7日 0.5%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国泰房地产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
期限的计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6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8日 



7 附件: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四、基金 份 额 分 级 与 净 值 计 算 规则 (五)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 B份额的终止 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房地产 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 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 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五)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 B份额的终止 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出现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房地产 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可终止运作。如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 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十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9、终止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 B份额的运作; ……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9、终止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B份额的运作, 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分级运作机 制而终止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 B份额的运 作的除外; …… 二十一、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房地产 A 份额、房 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房地产 A份额、房 地产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 8 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 导意见》终止分级运作的除外。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 房地产 A 份 额 和 房地产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新增 (三)本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 止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 B份额的运作,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此,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并办理房地产 A份额和 房地产 B份额的份额折算。具体终止运作的 时间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做 相应修改并公告。 1、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的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房地产 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房地产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房地产 A 份额与房地产 B 份额终止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具体日期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国泰房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房地产 A份额、房 地产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 场内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份额(或房 地产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 场内国泰房地产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9 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房地产 A份额(或房地产 B份额)的折算比 例=份额折算基准日房地产 A份额(或房地 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泰房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房地产 A份额(或房地产 B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国泰房地产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房地产 A份额 (或房地产 B份额)的份额数×房地产 A份 额(或房地产 B份额)的折算比例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 内国泰房地产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 内申购和赎回,开始申购、赎回的时间及具 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 B份额的份额折算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 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相关份额的交易和申 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十一、 基 金 合 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