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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B(150300)

银行股B:关于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
分级,且要求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
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
人”)对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
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分级机
制,并据此就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场内简称:银行股 A,基金代码:
150299)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场内简称:银行股 B,基金代码:
150300)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做了
安排,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自 2020年 11月 19日起生效。 
2、本基金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
作的时间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至少 20个交易日另行公告。 
 2 
 
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公布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届时将在最新一期的版本中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后,各类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列示如下表: 
公告前 1 公告后、折算前 折算后 
持有份额
类别 
折溢价 
净值
杠杆 
持有份额
类别 
折溢价 
净值
杠杆 
持有份额
类别 
折溢价 
净值
杠杆 
A级份额 DA 无 不变 2 
DA 可能
收窄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B级份额 DB LB 不变 2 
DB 可能
收窄 
LB 正
常 变
化 
基础份额 无 无 
基础份额 无 无 不变 2 不变 2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备注 1:“公告前”指的是本次公告之前。 
备注 2:“不变”指的是与本次公告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备注 3:DA=A级份额价格/A级份额参考净值-1;DB=B级份额价格/B级份额参考净值-1;
LB=基础份额净值/(B级份额参考净值×B级份额数/(A级份额数+B级份额数)); 
LB随基础份额净值的变化而变化,而基础份额净值根据标的指数的涨跌而涨跌。 
(1)由于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可能存在
折溢价交易情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
化,如果投资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具体折算方
式及示例详见风险提示第 4 条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条款)。特提请参
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
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由于华安中
 3 
 
证银行份额为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基础份额,其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
数的涨跌而变化,原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的持
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由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为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基础份额,没有杠
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会形成杠杆
性收益或损失,但原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折算为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前,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的持有人有
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 
(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
人买入等量的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或者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持有人
买入等量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合并为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照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
申请赎回。 
3、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由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
银行 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
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
 4 
 
意流动性风险。 
4、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会因为溢价的消失
而造成损失。 
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示例如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
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分别为:0.900 元、
1.010 元、0.790 元,投资者甲、乙、丙分别持有场内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各 100,000份,其
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元) 
基金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场内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 
0.900 100,000 (无变化) 0.900 
100,000 份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
行 A份额 
1.010 100,000 
1.122222222 
(全部折算为华安中证
0.900 
112,222份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5 
 
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
行 B份额 
0.790 100,000 
0.877777778 
(全部折算为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 
0.900 
87,777 份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 
5、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折算为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
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
于部分投资者可能由于所在证券公司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或其他原
因无法直接办理场内赎回,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
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华安
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合并或折算为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持续计算。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1年 0.50% 
 6 
 
1年≤T<2年 0.25% 
T≥2年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
开始计算。1年为 365天,2年为 730天,依此类推)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
有期限持续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7日内 1.50%,7日及以上 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8日 



8 附件: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五、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中证 银行 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 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 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五、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除本条第(二)款另有约定外,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 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中证银行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 (二)本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 止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份 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此,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并办理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的份额折算。具 体终止运作的时间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合同根据前 述法律法规做相应修改并公告。 (三)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9 B份额的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华 安中证银行 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与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终止上市日的前一交易 日,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 额。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份 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中证 银行 A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华安 中证银行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 前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或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额数×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或 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的折算比例 10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 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后,本基 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开始申购、 赎回的时间及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份额 的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 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相关份额的交易和申 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终止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华安中证 银行 B份额的运作,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定取消分级运作机制的除外; (14)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根据《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而需要终止 上市或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1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华安中证银行 A 份 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出现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华安中证银 行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或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取消分级 后的基金运作情况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 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