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中企B:关于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且要求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落实上述规定要求,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对银华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 已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进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及根据监管 规定取消分级机制,并据此就恒中企 A 份额(场内简称:恒中企 A,基金代码: 150175)与恒中企 B份额(场内简称:恒中企 B,基金代码:150176)的终止运 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做了安排,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自 2020年 11月 19日起生效。 2、关于本基金恒中企 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终止运作的时间安排,将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至少 20个交易日另行公告。 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后,对各类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列示如下表: 公告前 1 公告后、折算前 折算后 2 持 有 份 额类别 折溢价 净 值 杠 杆 持 有 份 额 类别 折溢价 净值杠杆 持有份额类 别 折溢价 净值杠 杆 A级份额 DA 无 不变 2 DA 可能收 窄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B级份额 DB LB 不变 2 DB 可能收 窄 LB 正常变 化 基础份额 无 无 基 础 份 额 无 无 不变 2 不变 2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备注 1:“公告前”指的是本次公告之前。 备注 2:“不变”指的是与本次公告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备注 3:DA=A 级份额价格/A 级份额参考净值-1;DB=B 级份额价格/B 级份额 参考净值-1;LB=基础份额净值/(B级份额参考净值×B 级份额数/(A级份额数 +B级份额数)); LB随基础份额净值的变化而变化,而基础份额净值根据标的指数的涨跌而涨 跌。 (1)由于恒中企 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本次基 金合同修订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投资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 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具体折算方式及示例详见风险提示第 4条及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条款)。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恒中企 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份额 折算后,原恒中企 A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特征 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由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为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基础份 额,其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恒中企 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 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恒中企 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原恒中企 B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中等预期风险、中 等预期收益特征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由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为跟踪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基础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 3 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恒中企 B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2、恒中企 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折算为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前,恒中企 A份 额和恒中企 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二级市场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 (2)在场内二级市场买入等量的另一类子份额(即恒中企 A份额持有人买 入等量的恒中企 B份额,或者恒中企 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恒中企 A份额), 然后合并为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并按照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 内赎回或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 3、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由于恒中企 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 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4、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恒中企 A份额、恒中企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 格)折算成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原恒中企 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折算后的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并计入基金资产。 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折算后因为溢价的消失而面 临损失。 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 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示例如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0.900元、1.010元、0.790元,投资者甲、乙、 丙分别持有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 份额、恒中企 B 份额各 100,000 份,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元) 基金份额 数(份)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数(份) 场内银华恒 0.900 100,000 (无变化) 0.900 100,000 份场内银华 4 生中企份额 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 A 份 额 1.010 100,000 1.122222222 (全部折算为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0.900 112,222 份场内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 B 份 额 0.790 100,000 0.877777777 (全部折算为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0.900 87,777 份场内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5、恒中企 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折算为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后,投资者可以 申请在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基金份额。部分投资 者可能由于所在证券公司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办理场 内赎回,需先将所持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在恒中企 A 份额 和恒中企 B份额合并或折算为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后,投资者对银华恒生中企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自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125% 1年≤Y<2年 0.05%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5 1.50%,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0% Y≥2 年 0 注:1年指 365天,2年指 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场内 赎回费率为 1.50%,对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场内赎回费率 为 0.50%。 场内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5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 费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6 附件: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8日 7 附件: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 份额、恒中企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 份额、恒中企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根据《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而需要终止 上市或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 新增加 无 二十二、恒中企 A份额与恒中企 B份额的终 止运作 一、本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 恒中企 A份额与恒中企 B份额的运作,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此,基金管理 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终止上 市,并办理恒中企 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的 份额折算。具体终止运作的时间安排见基金 8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合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做相应修改并公 告。 二、恒中企 A份额与恒中企 B份额的份额折 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恒中企 A 份额与恒中企 B 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恒中企 A份 额和恒中企 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恒中企 A份额、 恒中企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折算成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份 额(或恒中企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恒中企 A份额(或恒中企 B份额)的折算比 例=份额折算基准日恒中企 A份额(或恒中 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 准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恒中企 A份额(或恒中企 B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恒中企 A份 额(或恒中企 B 份额)的份额数×恒中企 A 9 份额(或恒中企 B份额)的折算比例 4.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恒中企 A份额与恒中企 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 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 场内申购和赎回,开始申购、赎回的时间及 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恒中企 A份额与恒中企 B份额的份额折算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 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相关份额的交易和申 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