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A:关于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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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
分级,且要求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
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
人”)对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次法律文件
的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
分级机制,并据此就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场内简称:煤炭 A,基金
代码:150251)与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场内简称:煤炭 B,基金代
码:150252)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
做了安排,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自 2020年 11月 19日起生效。
2、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终止运作的时
间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至少 20个交易日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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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公布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
风险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后,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列示如
下表:
公告前 1 公告后、折算前 折算后
持 有 份 额
类别
折溢价
率
净值
杠杆
持 有 份 额
类别
折溢价率 净值杠
杆
持 有 份 额
类别
折溢价
率
净值杠
杆
A类份额 DA 无 不变 2 DA 可能收
窄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B类份额 DB LB 不变 2 DB 可能收
窄
LB正常
变化
基础份额 无 无
基础份额 无 无 不变 2 不变 2 不变 2 基础份额 无 无
备注 1:“公告前”指的是本次公告之前。
备注 2:“不变”指的是与本次公告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备注 3:DA =A类份额价格/A类份额参考净值-1;DB =B类份额价格/B类份额参考净值
-1;LB =基础份额净值/(B类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数/(A类份额数+B类份额数));
LB 随基础份额净值的变化而变化,而基础份额净值根据标的指数的涨跌而涨跌。
2、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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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后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
基金资产。
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的示例如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
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0.9100 元、
1.0137元、0. 8063元,投资者甲、乙、丙分别持有场内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各 100,000份,
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元)
基金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场内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
0.9100 100,000 (无变化) 0.9100
100,000 份场内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
招商中证煤
炭 A份额
1.0137 100,000
1.113956043
(全部折算为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0.9100
111,395份场内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
招商中证煤
炭 B份额
0.8063 100,000
0.886043956
(全部折算为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0.9100
88,604 份场内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
备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折算结果为准。
3、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折算后风险收益
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将变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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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变化。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为跟踪中证煤炭等权指数的基础份
额,其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
持有人将承担因净值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将变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
发生较大变化。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为跟踪中证煤炭等权指数的基础份
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
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
因净值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折算为招商中证煤炭
份额前,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
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
(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持有
人买入等量的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或者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持有人
买入等量的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按照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
申请赎回。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由于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
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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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
5、份额折算前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因为溢价的消失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份额折算基准日(含)前,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在此期间,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
炭 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
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存在份额折算前溢价交易的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持有人将会在折算后因为溢价的消失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溢价率越高,折算后溢价消失而遭受的损失越大。
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6、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折算为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后无法直接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折算为招商中证煤炭
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部分投资者可能由于所在证券公司不具备基金销售资
格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办理场内赎回,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
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7、份额折算后,在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
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
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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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合并或折算为招
商中证煤炭份额后自确认之日起计算持有期及收取赎回费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招商中证
煤炭 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合并或折算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
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赎回费率: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00%
(2)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场内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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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
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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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煤炭 A份
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新增加 无
第二十二部分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本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
此,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
金份额终止上市,并办理招商中证煤炭A份
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份额折算。具体
终止运作的时间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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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合同根据前
述法律法规做相应修改并公告。
二、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的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
商中证煤炭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
商中证煤炭B份额终止上市日的前一交易
日,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2、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招商中证煤炭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招商中证煤炭A
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
额。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或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招
商中证煤炭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或招商中证煤炭B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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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
煤炭A份额(或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或招商中证煤炭B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
算前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或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的份额数×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或
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折算比例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后,本基
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开始申购、
赎回的时间及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4、份额折算的公告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的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
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相关份额的交易和申
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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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布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