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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004899)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11月 13日在《证券时报》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43号文准予注册的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7年 9月 29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1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4日(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
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
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1月 19日,即在 2020年 11月 19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下述第(3)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
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0年 11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4日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层),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
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
印(www.bocim.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营
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
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
决意见,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
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
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
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
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20年 11月 20日起,至 2020 年 12月 14日
16:3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 11月
20日前及 2020年 12月 14日 17时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
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
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
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联系人:高淑娟
联系电话:021-3217032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6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成立满三年后继续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4、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3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成立满三年后继续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协商一致,审议变更:1、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2、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
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
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根据上述变更修改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
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7年 9月
2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规模达 5,009,999,000.00份基金份额,已顺利
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
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
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
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
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
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进行适当的
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机构持有了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年 11月 13日在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
平台以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机构的意见为(请
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
决权。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银信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
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
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
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0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
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
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