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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二○二○年十一月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7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1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19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20 十二、基金的成立 ......................................................................................................................... 21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28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8 十七、基金的登记过户 ................................................................................................................. 29 十八、基金资料的保管 ................................................................................................................. 30 十九、基金的投资 ......................................................................................................................... 30 二十、基金的融资 ......................................................................................................................... 35 二十一、基金资产 ......................................................................................................................... 35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35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41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9 二十八、业务规则 ......................................................................................................................... 51 二十九、违约责任 ......................................................................................................................... 51 三十、争议处理 ............................................................................................................................. 52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52 三十三、其它事项 ......................................................................................................................... 53 三十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4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的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 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 立,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 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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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 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 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 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 行)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 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投资策略;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 5、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 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负责基金登记过户。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负责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 金份额;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 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 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 事项。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 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 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 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 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三)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二)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 (三)销售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认购金额超过 1 亿元以 上部分免收认购费。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过户等设立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 不允许撤销。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2、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 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 元人民币。 十二、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 人民币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 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 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开放式基 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 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同时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 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确认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计 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额。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 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 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在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但已在直销网 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最迟在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本基金不规定赎回的最低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资产;基金份 额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余额归基金资产。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用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 0.5%。若单 笔赎回费不足 5 元人民币,按 5 元人民币计。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过户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过户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发生上述第(1)到第(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 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7)项、第(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 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 2 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本公司将某一基金 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 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 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 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 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 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订立《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 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登记过户 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过户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十八、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3)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二)资料保管的期限 1、属于基金会计档案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开户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3、基金交易资料或账户变更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5 年; 5、其它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新蓝筹”资本增值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 早期的“新蓝筹”上市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 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 本基金通过投资“新蓝筹”企业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硕果。“新蓝筹”企业是指 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早期,已经开始显现行业龙头风范,收益开始大幅度上 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成长型企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对“新蓝筹”企业的投资不少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


80%,同时将根据 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四)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面 分析,强调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个股。在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浮动范围:3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55%,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留存比例浮动范围:不低于 5%。 1、资产配置 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的运行周期确 定风险收益互补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2、行业资产配置 在“新蓝筹”投资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的把握以及对 行业运行周期的认识,确定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 3、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 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 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 4、股票选择 股票投资中将以“新蓝筹”资本增值型投资为主导,把企业的未来成长能力 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最核心标准。致力于建立完善的数理统计体系,利用数理分 析方法检验不同的投资方法和投资思路,对市场运行特征进行跟踪,确保基金投 资决策的科学性。同时重视对趋势的把握,顺势而为,灵活操作。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新蓝筹”企业的主要选择标准是: (1)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处于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的早期,企业经营 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过去三年或预期未来两年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平均大于 6%或者 GDP 增长率; (2)企业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3)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 金收支安排有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5)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 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6)企业管理层开拓进取,具备企业家素质,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和组织架 构。 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结合本基金的 “新蓝筹”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将以获 取资本增值为主。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 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 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 的 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基金建仓期:自基金开始运作之日起,将在六个月内达到上述第(1) 条、“投资范围”中关于投资于新蓝筹企业的比例规定以及“投资策略”中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的有关 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基金交易部、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 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 和资金分布,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 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 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 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 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投资工具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 独立。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以上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 月内完成;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单个账户中不 得对同一基金同时选取两种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分红再投资部分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 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 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 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 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八、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 与修改。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 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 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十、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 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 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代 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基金的持有人同意;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 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 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三、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 金合同,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三十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此页无正文) (一)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深圳市 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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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此页无正文)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深圳市 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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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此页无正文)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深圳市 签署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