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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可转债债券A(006482)

关于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 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本基金”)于 2018年 5月 8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794号文核准,于 2018年 11月 2日正式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
本公司决定于 2020年 11月 13日起,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类基金份额(基金
代码为:010629),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本基金新增 E类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F×0.2%÷当年天数
  H为 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F为 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
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相应的赎回费。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E类份额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5%
T≥30天 0%
  本基金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二、本基金 E类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
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三、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欲
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话费)或 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3日
  附件:《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释 义
51、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 根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以 及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 A类
和 C类 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A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的 ,称为 C类基金 份额
51、 本基金将基 金份额 分 为 A类 、C类 和 E类 三 种 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 申 购 A类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认购、申购 费用,不计提 销售服务 费 ;在 投 资 者 认
购、申购 C类与 E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而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 服 务 费 。 本 基
金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可能存在 不同的销 售机构
第三部分基 金
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 费用以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类 和 C类 不 同 的
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类 基金份额;在 投
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类、C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类 基 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
八、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A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 认购、申购 费用,不计提 销售服
务费;在投资 者 认 购 、申 购 C类 与 E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A类 、C类 和 E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由于 基金费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E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第四部分基 金
份额的发 售
二、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二、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A类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 C类与 E类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用。
(新增)
第六部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 A类份 额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类 与 E类 份
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但从该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务费 。 (新增)本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但本基 金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之间 暂不允许 进行相互转 换。 (新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基金 A类 基金份 额 与 C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不同,基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 不同。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C类 基金 份 额 和 E类 基 金 份 额
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 的不同,基 金收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分 配 的 数 量 将 可 能
有所 不同。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 服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构佣金 、 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销活 动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C类 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使 用 范 围 不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上述费 用。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项 费 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4、从 E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新增,下 文序号依次 调整)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类
基金 份额和 E类 基金份额分 别从本类 别份额基金 资
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新 增)。
(1)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类
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计算方法如 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2)E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 日 E类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0.2%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F×0.2%÷当年天数
H为 E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F为 E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机构佣 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销 活动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使 用 范 围 不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上
述费 用。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5-11项 费 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4、 由 于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 不同 ,本 基 金 同 一
类别 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4、 由 于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类基金 份 额 和 E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本 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