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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修订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 9?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六、基金备案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3?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4?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一、业务规则 ......................................................................................................................... 77?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安达现 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除外), 且后续不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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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现金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管理办法》: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3 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 人民银行 2015 年第 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颁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同年 4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富 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 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两级基金份额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B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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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五)投资理念 理性分析价值,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保证流动性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 定收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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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 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级和 B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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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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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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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 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 账户内当日已实现收益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投资者账户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投资者账户当日已实现 收益为负,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日已实现收益,则不兑付当日已实现 收益;否则将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日已实现收益,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若申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日(包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各销售机构于 T+3 日内划往赎回投 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2)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分三种情形: 1)除 2)、3)的情形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2)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不 含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该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该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该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该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 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 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 出申请为止。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 以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基金 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除外),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时; 8)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7)、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 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 前 2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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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成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8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30)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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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其他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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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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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3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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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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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理性分析价值,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保证流动性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 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 (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 法,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 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动态预期决定 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 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 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3、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 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 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有限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等级债券品种以规避违 约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拟合收益率曲线寻找定价低估、收益率偏高的券种进行 重点关注。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在进行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季节 因素、日历效应、IPO 发行等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方 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本基金还将结合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变化实施跨市场套利;并综合考虑回购期限利差差异,合理安排 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配置,并实施跨期限套利策略。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合 理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 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 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 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 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①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②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 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依据。 ③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 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 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是: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本质上属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着很强的相似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 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 1)、2)项投资组 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可不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 纳入)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可不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 纳入)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9)、13)、14)、15)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富安


金、 行定 非金 内 国人 式回 成本 为 0 天数 回购 和剩 限以 到期 的银 算; 期日 所剩 达现金通货币


本基 其中:投 交易保证 期存款、同 融企业债 (含一年) 民银行认 投资于金 购产生的 采用摊余 包括债券 2、各类资 (1)银行 天;证券清 计算; (2)回购 协议到期 余存续期 计算日至 (3)银行 日的实际 行存款,剩 银行通知 (4)中央 的实际剩 (5)组合 余的天数 市场证券投资 金投资组合 资于金融工 金、证券清 业存单、 务融资工具 的中央银行 可的其他具 融工具产生 待返售债券 成本法计算 投资成本和 产、负债 活期存款 算款的剩 (包括正 日的实际剩 限为该基础 回购协议到 定期存款 剩余天数计 余期限和 存款的剩余 银行票据 余天数计算 中债券的 ,以下情况 基金 平均剩余 具产生的 算款、买 通知存款、 、期限在 票据、买断 有良好流 的负债包 等。 的附息债 内在应收 剩余期限和 、清算备付 余期限和剩 回购和逆回 余天数计 债券的剩 期日的实 、同业存单 算;有存款 剩余存续期 期限和剩 的剩余期限 ; 剩余期限和 除外: 53 存续期限的 资产包括现 断式回购履 剩余期限在 一年以内( 式回购产 动性的货币 括期限在一 券成本包括 利息。 剩余存续 金、交易 余存续期 购)的剩 算;买断式 余期限,待 际剩余天数 的剩余期 期限,根 限以计算 余存续期限 和剩余存 剩余存续 计算公式 金类资产 约金)、一 397 天以 含一年)的 生的待回购 市场工具 年以内( 债券的面 期限的确定 保证金的剩 限以计算日 余期限和剩 回购产生的 返售债券的 计算; 限和剩余存 据协议可提 日至协议到 以存款协 续期限以计 期限是指计 为: (含银行存 年以内( 内(含 397 逆回购、 债券、中 。 含一年)的 值和折溢价 方法 余期限和 至交收日 余存续期 待回购债 剩余期限 续期限以 前支取且 期日的实 议中约定的 算日至中 算日至债 基金 款、清算备 含一年)的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 国证监会、 正回购、买 ;贴现式债 剩余存续期 的剩余交易 限以计算日 券的剩余期 和剩余存续 计算日至协 没有利息损 际剩余天数 通知期计 央银行票据 券到期日为 合同 付 银 、 以 中 断 券 限 日 至 限 期 议 失 计 算; 到 止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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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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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保证金、备付金和 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估值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 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 四位)或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2)、(3)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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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2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8%。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适用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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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5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存款及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 买卖证券价差、和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为 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时间和程序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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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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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 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生效公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7,包括计算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 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 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1)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 金融工具;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时;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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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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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7 二十一、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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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8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 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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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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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 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 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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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1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他法律行为; 30)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为 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8%。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7%。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适用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 (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 1)、2)项投资组 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可不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 纳入)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可不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 纳入)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9)、13)、14)、15)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包括计算当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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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5 (本页为《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