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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周理财A(53001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1月 6日在
《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发布了《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1月 1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8日 17:00止
(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
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1月 10日,即在 2020年 11月 10日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
2020年 11月 1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8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
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
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
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
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
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
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
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方式: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
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
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
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1月 9日
  附件一:
  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申购与赎回规则、估值方法、
基金运作方式、费率水平等内容,同时修订基金合同,并将本基金更名为“建信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
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
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1月 9日
  附件二: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
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
授权。
  附件四:
  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
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所属部分原文修改后全文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内容,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是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是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
一工作日
  3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应的第一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是指该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一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第二个
运作期到期日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对应的第二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余以此
类推
  34、隔周对日:指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日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为星期 D,隔周对日为该日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 D,D为“一”、“二”、“三”、
“四”或“五”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
  56、指定媒介:指中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一)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为两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的第一个隔周对日止(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对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第
二个运作期是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二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止(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其余以此类推。
  隔周对日是指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日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为星期 D,隔周对日为该日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 D,D为“一”、“二”、“三”、“四”
或“五”。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二)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该份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
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
当期回报,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
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一、基金名称
  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
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删除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2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X年 X月 XX日至 201X年 X月 XX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
申购与赎回规则、估值方法、基金运作方式、费率水平等内容且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
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X年 X月 X日起,《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3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
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
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3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
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