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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周理财A(53001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建信双周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双周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1月 1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8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
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2 
 
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见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1月 10日,即在 2020年 11月 10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3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文件在 2020年 11月 1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8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
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4 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 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 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 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 6 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 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方式: 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 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7 附件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1月 7日 8 附件一: 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 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申购与赎回规则、估值方法、基金运作方式、费率水 平等内容,同时修订基金合同,并将本基金更名为“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 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1月 7日 9 附件二: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10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 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12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 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13 附件四: 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 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 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 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 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所属部分 原文 修改后 全文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14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建信双 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双周安心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 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5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 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内容,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 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双周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利率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 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利率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利率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16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 18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 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是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是指该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是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 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是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应的第一个隔周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 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19 工作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是指该份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应的第一个隔周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对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 的每份基金份额,第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对应的第二个隔周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其余以此类推 34、隔周对日:指每隔一周的对 应星期日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星期 D,隔周 对日为该日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 D,D 为“一”、“二”、“三”、“四”或“五”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20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6、指定媒介:指中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21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公平对待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 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一)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 期到期日赎回。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 期为两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 期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 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的第一个隔 周对日止(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 作日);对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第二个运作期是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 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 一、基金名称 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2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应的第二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即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其余以此类 推。 隔周对日是指每隔一周的对应星 期日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为星期 D,隔周对日 为该日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 D,D 为 “一”、“二”、“三”、“四”或“五”。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只能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 日赎回。 (二)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 该份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 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 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 23 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 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 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 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 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 时将另行公告。 2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删除 25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第 四 部 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26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2 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X年X月XX日至 201X年 X 月 XX 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申购与赎 回规则、估值方法、基金运作方式、 费率水平等内容且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建 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 201X年 X月 X日起, 《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建信双周安心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失效。 第 五 部 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 2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 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28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 方案;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 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 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 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29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第一个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3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 币 1.00元;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31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32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33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34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35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 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36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 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 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37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38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39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 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40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41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42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3 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4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45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46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7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 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 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8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 金登记机构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49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50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51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表决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六、表决 52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53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54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55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56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 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 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 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 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 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 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地 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以及可交换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57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34天。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 理,充分运用各种短期投资工具,力 争为持有人创造低风险基础上的投资 收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天。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 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 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 来一定时间内不同投资品种的相对预 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 围内对不同投资品种与现金之间进行 动态调整。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所指利率债是指国债、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 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 化趋势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 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 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 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债券 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 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 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 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 58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 币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策略、期限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 理。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 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 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 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 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债券 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 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 期或缩短现有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投 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 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 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 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 观经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 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 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 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 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 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 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 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 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结合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 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 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 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 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 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 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 期限 配置 策略 类属 配置 策略 套利 策略 普通 债券 投资 组合 久期管理 宏 观 经 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市场环境分 析 59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 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 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 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 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 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 政策通过调整利率、调整存款准备金 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方式, 导致市场利率的变动;同时,央行货 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 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 本基金将运用上述债券分析框架,预 测利率变化趋势及债券需求变动情 况,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 实现久期管理。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主要根据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具体 来说,本基金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平 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 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 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 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 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 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 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 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 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 组合。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 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 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 于债券,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 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 60 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在信用利差 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债市 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 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各类 型信用债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 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 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景 气度、市场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债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券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 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 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 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 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策略进行相对低 度,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 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61 风险套利操作,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2)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 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 利,从而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收 益。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 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 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 的个券。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6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5)、(6)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63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34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 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64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1)、第 9)、第 10)项 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65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 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66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 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 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 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 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国债 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 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 成分券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 且公开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组 成,,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67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长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 算 (一)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 算公式如下: 其中: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 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68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 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 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银 行协议存款、债券、逆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 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等。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9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 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 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70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 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 71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 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72 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 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 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73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 74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75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七、估值结果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76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 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77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78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 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 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 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79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 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 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当日净收益大于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80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 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 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 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 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 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 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 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 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 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81 案。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 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 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 公告。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82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83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84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85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86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87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7 3657 1 )]100001([?? ?i i R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公历日(i=1, 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七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88 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89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90 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91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92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连续 30、40、45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93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94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情况。 95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96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97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98 响。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 201X 年 X 月 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对序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转型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如下: 1、申购费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99 对于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1、选择期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 不少于 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选 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交易日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不受《基金合 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将转为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无意持有建信利率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由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 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 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 实际情况可暂停或开放申购、赎回等。 2、《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选择期结束后(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名称将由“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四、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 准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2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100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8月 28日生效。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 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 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 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 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 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 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