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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100(162307)

海富100: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作为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0
年 11月 10日起对旗下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收取销售服务
费、仅开通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招募说明书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的 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 
自 2020年 11月 10日起,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换而来)或 C 类
基金份额(拟增设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在 2020年 11月 10日前(含
2020年 11月 10日)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
余额将自动划归为 A 类基金份额,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继续持有、赎回或转换无
任何改变,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C 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如下所
示: 
1、管理费率(与 A类基金份额一致)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与 A类基金份额一致)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赎回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2 
 
业务类型 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 7日以下 1.5% 7日(含)以上,30日以下 0.5% 30日(含)以上 0%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协议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基金简称: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 A, 基金代码:162307,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 C,基金代码:01022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三、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增加 C类基金份额,我公司就《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 以及完善本基金实际运作而对法律文件作出了必要修改。上述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 3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 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五、重要提示 1、自 2020年 11月 10日起,本基金并存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在官网披 露,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披露。 3、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共同受《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的约束,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5、在分红方式上,投资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除息日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6、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最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本基金的收 费方式,但本基金的上述业务变更自 2020年 11月 10日起实施。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公告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 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9日


附件: 1.《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5 1.《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跨系统转登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跨系统转登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 A类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仅开通场外申购赎回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增加: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及交易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6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 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 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申 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 份额的日常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 A类 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如无特别说明, 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A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 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7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 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 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终止上市公告。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 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 市,并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 市公告。


七、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提出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 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 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 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 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提 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始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 为下次办理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 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9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委托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 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 登记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 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委托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 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 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提前 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10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 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部分对 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 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 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 位,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 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1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 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等于赎回金额乘 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 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7日或以上的,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 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 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等于赎回金额 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 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4、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7 日或以上 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12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出申请(转 换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换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 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 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出申请(转 换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换入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 13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 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 下同)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公司网站上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财产估值情况; 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 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 数, 下同)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14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 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 (1)、(2)、(3)、(4)、(7)、(8)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公司网 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 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 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 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 (1)、(2)、(3)、(4)、(7)、(8)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 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财产净值; 15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16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公司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二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定。 八、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冻 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一) 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17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 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跨系统转登 记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日后 C 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 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18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 19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 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权利与义务。 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 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20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监 管部门要求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降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监管 部门要求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1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 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22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 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 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 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 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3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根据监管部门的 要求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 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 24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25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 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26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 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 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 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 27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 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 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 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 28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 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 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 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 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 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29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十四、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30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 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购或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记 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场外代销 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 系统,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 基金管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务; 3、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4、取得注册登记费;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 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 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 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 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购或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 记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场外代 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 记系统,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记 载。 基金管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 务; 3、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4、取得注册登记费;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义 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31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 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 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 金财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 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本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 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 后确定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九、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 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 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 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 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33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 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 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 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 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元。计算 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季一个月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财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协 议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 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34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 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务等各项费用。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 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 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 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5、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 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二十、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 35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 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 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 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 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 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 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 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 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 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 互独立、互不影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2、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 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 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36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制定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 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十一、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 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 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37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 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二、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8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 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 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39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 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40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1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42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及、基金上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43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 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 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四、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44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 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 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4)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确认; (5)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4)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和确认; (5)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45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 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 存。


46 2.《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中证 100指数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 损失。 除上述第(1)、(2)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持 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 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 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 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 47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 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 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 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 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 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 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 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 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 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 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48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8)、(12)、(1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 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 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 49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 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 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 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 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 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 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 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5、对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投资的其他方面投资比例限制 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对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投资的其他方面投资比例限制 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 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50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51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 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 52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 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 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 账户”间实行申购资金T+2日交收, 赎回资金T+4日交收,基金转换资 金T+2日交收。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 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 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 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 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 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12:00前 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 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 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 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 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 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实行申购资金 T+2 日交收,赎回资金 T+4日交收, 基金转换资金 T+2日交收。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 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 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 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 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 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在 16:00 前从“基金 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 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53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 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 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款项。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 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 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 以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确认基金 份额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以其他双方确 认的方式确认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54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 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 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55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 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 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 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 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56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 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 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57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 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2、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 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 (下称“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 者可以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如 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默认视 为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告。 2、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 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方 式”),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 则各类别份额默认视为现金红利的 方式处理。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 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 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58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 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 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 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 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 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介进 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一、基金费 用 (三)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 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 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 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 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一个 月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按相关协议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C 类基 59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 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基金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其 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 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各项费用。 (四)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 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 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 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 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 方法。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 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和/或 销售服务费。 (六)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的指数使 用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执行。 (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为 15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 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60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十五、禁止行 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 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