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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灵活配置混合C(001375)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基金的存续 ...................................................................................................... 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九、基金的托管 .................................................................................................................................... 33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十九、违约责任 .................................................................................................................................... 61 二十、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二十二、其他事项 ................................................................................................................................ 64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5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 2 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 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 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清算账户:指联系托管户和直销户的中间账户,其业务类型包括申购、赎回、分红等业 务的确认、手续费分成等 5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6 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固定收益证券,并结 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公告。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元顺安保本”)经 2011年 4月 11日经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函[2011]523号文核准生效,基金管理人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保本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6】日生效。 金元顺安保本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 2011年 8月 16日)开始第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即 2014年 8月 16日)止。自 2014年 9月 23日起进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为 2014年 9月 23日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即 2017年 9月 23日(非工作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7年 9月 25日)止。由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金元顺安保本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金元顺安保本在保本期满后转型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9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0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即按照基金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 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11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2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 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 C 类份额的期限收取的赎回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计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13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7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 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15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 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16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转换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17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8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9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0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21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22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23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4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25 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6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27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8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29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0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 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 32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3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 立《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 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4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固定收益证券,并结 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 并持之以恒。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 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另 一方面,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 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 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36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 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 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 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 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 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 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37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 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 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 同时,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 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 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 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 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 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38 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 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 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 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基金运作中的 流动性需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39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43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当调整。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44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45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46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47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5%/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到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49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51 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转型时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54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2、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5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56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5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5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5)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变动的;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59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6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61 十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 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二十、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64 二十二、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65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 66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67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6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9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70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1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72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73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74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5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76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77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78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3、转型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79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到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80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固定收益证券,并结 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 并持之以恒。 (四)投资策略 81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 面,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 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另一方面,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 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 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决定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 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 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 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 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 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 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 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 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 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82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 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名的股票 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 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同时,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 83 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 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 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 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 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 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 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 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84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 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 管理上,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 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 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5 (4)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86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87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88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8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90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91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2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5)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变动的;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93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94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95 (一)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 2011年 4月 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523】),募集期为 2011年 7月 18日至 2011年 8月 12日。募集期 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77,669,494.2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45户。《金元顺安 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8月 16日正式生效。 根据《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8月 16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6 (本页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