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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A(0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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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基金的托管 ................................................................................................................................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违约责任 ................................................................................................................................ 6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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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 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 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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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 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 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 制等相关的风险。 (六)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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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并于 2012 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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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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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 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期):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期)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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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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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时,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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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5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关于核准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年 6月 3日至 2013年 6月 21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正式成立,进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2016年 6月 27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符合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自动转入 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为 2016年 7月 12日。2019年 7月 11日,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工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 期日(不含当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即自 2019 年 7月 12 日(含)起 至 2019 年 7月 18日(含)止。自 2019 年 7月 19日起,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 同》同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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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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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 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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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 回费率。对于由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 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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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4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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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5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A 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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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 项、第 5 项、第 7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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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7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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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8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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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9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满足交易所关于基金上市要求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交 易所批准及证监会核准,基金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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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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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1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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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2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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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3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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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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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5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或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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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率的费率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尽管有前述第 1 款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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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7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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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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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9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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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0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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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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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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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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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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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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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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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分析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变动,侧重各类资产 的投资价值评价,结合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对基 金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 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 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不低于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 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基于充足 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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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8 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将契合“成长收益” 这一原则,将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的策略框架下,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1)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从中筛选出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 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具体步骤如下:


1)主题发掘。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析和挖 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2)主题遴选。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题因素 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影响程度、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业与产业之数量、受益 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 主题。


3)主题投资。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度较高 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4)主题转换。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出原有的投 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个股精选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 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 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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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 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替 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 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 能力与市场表现。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 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 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 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则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 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 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 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 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 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 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专业研究人 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 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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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0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 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 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 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 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 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 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 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 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 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 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 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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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1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选择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对权益类资产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此外,基金还将运用股指 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增加权益类资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 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 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减少权益类资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 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采用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可以有效对 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者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权益类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最优套保比例、套保时机、展期策略并进行保证金管理。 (五)投资组合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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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2)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3)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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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3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基金投资于权证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除上述第(7)、(10)、(12)项及第(8)项之第 5)款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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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4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债券信用级别确定 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级。BBB级债券具有很高的或者良好的信用质量, 债券发行人具有足够的履行债券发行承诺的能力,出现不能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风险 很小。基金将债券投资范围限定于 BBB级债券,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信用风险。 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基金将 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遵循谨慎的 原则进行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60%×沪深 300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基金。 二、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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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5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和各类资产的相对价值,为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风险管理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组合 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权益类资产以及股指期货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运作部每日提 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风险管理部的研究报 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 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 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以及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报告,利用数 量投资管理系统,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或者相 机使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对冲,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股 票 池\ 债 券 池 投资研究 内部投资指引 法律合规约束 基金合同 风险指标约束 风险优化模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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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6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结果及最 新的公司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市场状况、股票市场流动性、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在风险优 化目标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优化、再平衡。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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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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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 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 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 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 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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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9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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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0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或 B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A类和 B类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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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1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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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2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A类或 B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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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3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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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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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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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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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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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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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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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0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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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1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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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2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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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二)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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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涉及以下事项之一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费率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前述第 1 款的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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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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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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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7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 损造成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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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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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 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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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0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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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1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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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