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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掌柜季季盈A(000833)

关于召开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分别于 2020年 10
月 28日、2020年 10月 29日在《证券时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
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
发布关于召开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8号)和《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1118号)进行募集。《易方
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201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华纯债”),并相应调整《基
金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8日起,至 2020年 11月 26
日 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1月 16日,于该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
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3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
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
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
自 2020年 10月 28日起,至 2020年 11月 26日 17:00点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
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
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
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易 方 达 基 金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
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
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
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9
日起至 2020年 11月 20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
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
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
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9
日起至 2020年 11月 20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
6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2020年 11月 27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 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 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8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路 167号兴业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 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作为投资者选择期,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 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交易日 9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 赎回的限制。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选择期内,本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收取赎回费用。选择期结束后, 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的 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5099)将转为富华 纯债的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5099),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0833)、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5100)将转为富华纯债的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0833)。无意持有富华纯债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 排。 2、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 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当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并在 选择期期末集中支付。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0月 30日


10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 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特征、基金 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 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和《<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并根据《<关于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转 型。 此外,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 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 放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 日赎回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 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 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转型后的《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 11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0月 28日


12 《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7年 6月 15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事宜属于对本基金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 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13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富华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富华纯债)。 (二)调整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 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3个月。而富 华纯债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为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富华纯债设置 A 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而富华纯债估值方法上与本基金存在差异,例如,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相关的条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基金收 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当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 的未支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而富华纯债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根据富 华纯债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转型前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含转型前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 后,其在该销售商下的该交易账号的富华纯债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红利再投资。对 于转型前未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富华纯债的分 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转型后,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富华纯债的分红方 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六)调整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的要素 1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等,在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而富华纯债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富华纯债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条款均与本基金不同。 (七)调整基金费率 1、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转型后,富 华纯债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转型后,富 华纯债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分别为 0.15%、0.01%、0.05%,转型后,富华纯债设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类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A类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富华纯债的申购费及赎回费调整如下: (1)A类份额申购费调整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富华纯债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200万 0.05% 2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100元/笔 15 其他投资者申购富华纯债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富华纯债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富华纯债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1% 30及以上 0 富华纯债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 对于投资者在富华纯债转型前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其持有期限 为转型前持有期限加上转型后的持有期限,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 录为准。 (八)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 富华纯债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本基金则没有该摆动定 价条款。 (九)增加侧袋机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富华纯债增 加了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十)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16 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 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 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 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转型、通过持有人的大会表决,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 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 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 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17 如转型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 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议案。 (三)运作方式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 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3个月。转 型后的富华纯债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提示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转型后运作方式的变化。 (四)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 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0月 28日


18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订成的基金合同内容 章节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章节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三、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本基金由易方达掌柜季 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成。 19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 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掌 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 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 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 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20 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 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基 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22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 的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 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 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3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对应的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 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 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 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六个月无 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 类推 37、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 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 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易 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 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23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工 作日应办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收益 53、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4、90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90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 日 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24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净值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 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25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或次六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提起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 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该份基金 份额到期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截止时 间前提交有效的赎回申请或赎回申请 被确认失败,则该份基金份额将在该 运作期到期后自动滚入下一运作期。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 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 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如果本基金实 施份额折算,基金面值会相应改 变。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 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 26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规 则,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 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前述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删除 27 的发 售 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28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掌柜季季 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而成。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4年9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988 号 ) 和 2017年 5月 4日《关于易方达 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7]1118号)进行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6 月 13日至 2017年 6月 15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 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15日正式生效。 2020年 10月 28日至 2020 年 11月 26日,易方达掌柜季季 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掌 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 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富华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 整基金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 估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 特征、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富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XX年 X 月 X 日起,原《易方达掌柜季 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易方达富华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生效。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转为易方达富 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类 基金份额将转为易方达富华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 份额。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在出现前述情形后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理 的日期与时间 1、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理的 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 30 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 申请提交和办理的日期和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 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者可提交申 购、赎回申请的日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 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3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为准。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若本基金投资 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 一工作日前(包括申请日的下一工作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具 体确认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32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 A类 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33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 时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 理申购业务。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 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 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34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办理赎回或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 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日发 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业务。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工作日应办理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 一类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35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正常支付、延缓支付或暂停赎 回。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 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工作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 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 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 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 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36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办理的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37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在技术条件成熟,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 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 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 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 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8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39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40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41 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 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42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4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 基金字[2005]7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 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44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45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46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47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 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 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 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48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 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49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50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 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 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1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 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 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5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54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55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56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 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 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 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 57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58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 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 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59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十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第 十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60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 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 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 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61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理财 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的,本基金可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 极管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 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 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 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1、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重 要的投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大额 存单的投资,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 标分析债券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 收益率水平,制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及 大额存单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 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 测基础上,结合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 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据此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主 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 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 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的投 资策略,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 62 定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 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 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 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信用评级体系”,从市场上公开发行的 信用债券中筛选投资备选券,形成信 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从信用债券投资 备选库中,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本基金 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 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 挑选适当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组合进行债券回购投资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究资金面走势等因素, 选择回购的品种和期限。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衍生产品等其 他金融工具的动向。当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 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根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 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 债除外);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 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的企业 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 合久期及类属配置;同时在严谨 深入的信用分析的基础上,自下 而上地精选个券,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 策动向等为出发点,采取自上而 下分析方法,预测未来收益率曲 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 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 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 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 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 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 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 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 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投资信用 评级不低于 AA级的信用债,其中 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 例为 0-20%,AA+级信用债占持仓 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AAA 级 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内部的信用分 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 63 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 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 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 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 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 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 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 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 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7、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 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 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在对资金 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 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 差空间,力争通过息差策略提高 组合收益。 8、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 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 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 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 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10、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 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64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2)、(13)条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 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 6、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天 以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 期日之前卖出或行使回售权。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 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 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 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 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 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 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 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66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 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 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本部分关于投资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果法律法规 及监管政策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银行定期整存 整取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单个运作周 期为三个月,在投资期限上与三个月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 率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 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67 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一致。本基金 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 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便于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收益表现进行评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投资期限较 长的债券型基金。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 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 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 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 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 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 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 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68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 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 69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偏离达到或超过 0.5%时,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可进行 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 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 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7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 指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收 益数据。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 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2位以内(含第 2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71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72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 90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 90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73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74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第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5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 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15%;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C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76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 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9和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 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 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77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 中如发生应税行为,相应的税金、 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 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 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 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垫付上述税费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 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 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 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 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参与下一日的 收益分配,并当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的未支付收 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 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 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分配的 基金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 资收益。 4、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金额高于 0.05元(含),则 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78 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在基金份额运作期末进行未付 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收益为正值,则 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 基金份额。 6、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并只采 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 期期末集中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 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 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 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79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80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81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 90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工作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 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需要,选 择媒介增加披露各类基金份额90日年 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 为计算收益的依据,该披露不作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各类基金 份额90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见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82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8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 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84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 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资 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 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85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 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86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 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87 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 二 十 部 分


违 约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第 十 九 部 分


违 约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88 责任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 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责任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 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第 二 十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 89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掌 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 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 达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解决。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90 91 附件二: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证券 时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 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特 此 授 权

















( 证 件 号 码 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 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 有人大会两次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日 92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93 附件三: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 为无效表决票。